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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效的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③伪造的遗嘱。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⑤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限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⑦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介绍顾家庄顾大爷已年近六十,体弱多病,大儿子在县城工作,小儿子在家务农,女儿已经出嫁。为了避免去世后子女在继承遗产方面发生纠纷,顾大爷请邻居郭某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顾某死后,其和老伴所留房屋8间全部留给小儿子,其余家产由兄妹三人平分。遗嘱写好后,顾大爷和邻居都在上面签了字。后来,顾大爷去世后,就房屋的分割问题,3个子女和其母亲产生纠纷。请问:顾大爷的遗嘱是否有效?房屋该怎么继承?
案例分析顾大爷房屋继承的遗嘱是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①顾大爷请邻居写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否则无效。而顾大爷请邻居写遗嘱时只有他们二人在场。②顾大爷遗嘱中所处分房屋,超出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因为其老伴还健在,所以,按照继承法规定,顾大爷无权对全部房屋立遗嘱进行处分,其有权处分的房屋只有4间。本案中,顾大爷去世后,因其遗嘱无效,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房屋。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立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照此规定,首先应当将8间房屋和其余家产分一半给顾大爷老伴,然后剩下的4间房屋和家产由其老伴和3个儿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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