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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及时采取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①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未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设计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即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先作出履行。③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以前或者不当履行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有:①双方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该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可见,在履行农村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关于上述抗辩权的规定,及时选择使用相应的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村民甲(承租方)与村民乙(出租方)于2003年1月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住宿、餐饮;租期5年;年租金1万元人民币;房租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村民乙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设施的安装及维修达到出租要求。合同签订后,村民甲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给村民乙。但村民乙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直到2004年4月14日,乙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2004年4月15日,乙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支付第二年租金。村民甲认为乙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为了补偿自己的损失,明确提出要求乙扣除10个月房租作为对自己损失的赔偿,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后,甲再向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将不支付乙第二年房租。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请问村民甲是否享有抗辩权?享有何种抗辩权?
案例分析村民甲享有抗辩权,属于后履行抗辩权。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其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那么当事人就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因情况不同有三种不同的形式。本案中,甲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乙却没有按期将房屋交付甲使用而使甲遭受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时,双方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村民甲是债权人,对村民乙享有债权。村民甲要求乙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乙请求甲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按照合同法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所以,村民甲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求村民乙先负赔偿责任,然后再交付第二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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