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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法律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当事人双方来讲,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都要受《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最高期限的限制,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案例介绍村民赵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房屋1间租与刘某用来经营话吧生意,租金每年1200元,租赁期限为30年。后来,该房屋所在地地段升值,租金上涨,赵某从别人口中得知房屋租赁最高期限不能超过20年,便向刘某提出合同无效,另提出如果刘某每年交1800元房租,便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请问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赵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虽然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但是超过20年的,只是超过部分无效,租赁合同在20年以内仍然有效。因此,赵某主张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刘某可以在20年的期限内以每年1200元的租价承租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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