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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受损害方能否同时主张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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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各国合同法所普遍采纳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此均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农村房屋买卖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经常会在合同中同时订立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但是,当一方以他方违约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遵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案例介绍明伦村张某和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张某将其所拥有的住宅一套以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某,合同签订时,由郭某先付定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张某将房屋交给郭某居住,郭某于接受房屋后3个月内将所有房款结清。双方如有违约,应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后来,3个月期限届满,郭某没有付清房款。请问:张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按照《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条款合法有效。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也较为合理。在郭某违约无法偿还房款时,张某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当然,在选择时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如果张某选用定金条款,便可以不用返还4000元定金。如果张某选择违约金条款,张某将可以得到2000元的违约金赔偿。所以,张某应当选择定金条款,适用定金罚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三、农村房屋租赁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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