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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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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均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出卖人是出卖房屋的一方,即将房屋转让给他方,而自己取得货币的一方。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可分为三类:①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房屋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②将房屋所有权转归买受人。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房屋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承担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房屋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所出售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房屋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房屋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需负担的责任。总之,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数量、质量和交付期限、地点、方式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或代价。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②接受房屋。买受人接受房屋的义务,一般是以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为前提的。因此,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条件向买受人提出交付房屋时,买受人有义务接受该房屋。此外,买受人在接受房屋之后,还应对房屋质量及时进行检验。

案例介绍村民甲和村民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靠近公路的3间房屋转让给乙,乙支付甲房款人民币12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但是,甲却提出交给乙另外3间房屋。乙拒绝接受甲交付的另外3间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请问村民乙能否拒绝接受甲的房屋交付?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虽然合同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房屋,但是在本案中,卖方村民甲交付的房屋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甲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特定的3间房屋,乙完全可以拒绝接受该房屋。对此,村民乙首先可以要求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实际履行在合同法中也称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如果甲仍然不履行交付义务,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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