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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建房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能否直接向工人索赔?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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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直接向包工头要求赔偿,不能直接向实际施工的工人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案例介绍五柳村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对村里房屋进行集体规划,不合理的房屋要进行改建。在此过程中,村民甲某与同村手艺较好的乙某签订房屋改建合同,要求对其拥有的三间平房进行改造。乙某又雇了同村其他几位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一起进行施工,施工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乙某因事外出,吩咐其他三位村民继续施工。房屋改建结束,乙某才返回,甲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钱。过了几日,甲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去找乙某要求承担责任。乙某辩解说,房屋质量问题是其外出期间其他三位村民施工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于是甲某又去找小张、小刘和小陈,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三位村民说他们并没有和甲某签订合同,当然也就没有义务承担责任。甲某无奈,便到法院起诉。请问甲某应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本案中,村民甲某要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甲某来讲,关键是第二个条件,即应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到底谁是被告,也就是说应该找谁承担责任,这要根据本案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定。本案中实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村民甲某和乙某之间的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其次是村民乙某和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第一个合同关系出现了问题,房屋质量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甲某和乙某,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与甲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甲某不能直接向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主张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上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只是和乙某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雇主乙某是当事人。当然,在乙某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向村民小张、小刘和小陈以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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