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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建好交工后因房屋质量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该怎么办?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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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盖好并且交房后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如果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比如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第三人影响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应该对整个房屋工程质量负责,不仅在房屋交付时要符合质量要求,在交付使用后的合理期间内也应当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房屋一经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交房后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何谓“合理使用期限”?“合理使用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期限”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即房主时起算。但到底应该是多长时间,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根据惯例,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应该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施工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案例介绍2006年5月,某镇徐家湾村村民徐某和郑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扩建合同,由郑某全部承包该工程,在徐某现有四间住房顶上再加盖一层房屋,共计4间,面积约合160平方米,原材料由徐某负责提供,承包费合计为28000元整,工期为6个月。2006年11月,房屋如期竣工,并交付徐某使用。2007年4月,徐某开始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装修过程中,徐某觉得其中一间房屋的门的朝向不合理,想进行改造。遂找工人将原来的门砸掉,在另一面墙上开洞装门。由于徐某砸的是承重墙,导致整间房屋倒塌,并将工人的腿压成骨折。第二天,徐某找到郑某,指责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主张造成房屋倒塌和工人受伤的责任应该由郑某承担。后郑某得知事故是由于徐某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所致,拒绝承担责任。2007年5月,徐某把郑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徐某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分析按照现行合同法规定,房屋改建工程承包人郑某应该对交付后的房屋质量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但是本案中,造成房屋倒塌和工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徐某自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所致,与房屋本来的质量没有关系。况且,徐某在砸墙前也根本未向郑某咨询。因此,在本案中,造成房屋倒塌和工人受伤的损失,只能由徐某自己承担,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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