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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移花接木“魔术”的机妙之处,除了使之编练的武装外出作战逐步“使命化”以外,也在其组织本身彰显出鲜明特色。
先说其选将、招勇方面。
曾国藩编练湘军,一条最根本的组建原则即所谓“选士人领山农”。也就是说以读书有知识者为军官,以山乡农夫辈充兵勇。当然,这是就总体情况概言之,不排除具体操作上的酌情灵活把握,未必拘此一式。湘军的这种组建原则不仅非一般团练所具有,而且与清朝“经制兵”也迥然不同。拿以汉族人为主体的绿营兵来说,它作为世兵制下的产物,成员有相对固定专门的“兵籍”,不能随意从籍外人等中招募,从军官到士兵多系行伍出身,军官的选置和调动权全在国家。而曾国藩编练湘军,选将招勇有着自主权。他正是基于对清朝国家经制兵窳败状况的不满,特别注重湘军人员的素质条件,而这方面对军官和士兵的具体要求又是大不一样的。
对军官何以着重从“士人”中间选置?从曾国藩于咸丰三年(1853年)九月间给朋辈信中的这样一番申论,似可窥其基本底蕴:
带勇之人,第一要才堪治民,第二要不怕死,第三要不急急名利,第四要耐受辛苦。治民之才,不外公、明、勤三字。不公不明,诸勇则必不悦服;不勤,则营务巨细,皆废弛不治,故第一要务在此。不怕死,则临阵当先,士卒乃可效命,故次之。为名利而出者,保举稍迟则怨,与同辈争薪水,与士卒争毫厘,故又次之。身体赢弱者,过劳则病;精神乏短者,久用则散,故又次之。四者似过于求备,而苟阙其一,则万不可以带勇……带勇须智浑勇沉之士,文经武纬之才。数月以来,梦想以求之,焚香以祷之,盖无须臾或忘诸怀,大抵有忠义血性,则四者相从以俱至;无忠义血性,则貌似四者,终不可恃。
其中对“带勇之人”即军官具体列出了四项基本条件,并分析了须具备这些条件的理由。认定只有满足了这几项条件,才说得上“智浑勇沉之士,文经武纬之才”。而最根本的,是归结到要有“忠义血性”。对此,曾国藩一再强调。当操办有关事务的人员,以“不苟求乎全材,宜因量以器使”的选将主张与他商议时,他在表示认可的同时,又特别作嘱,说“以血性为主,廉、明为用。三者缺一,若失輗辄,终不能行一步也”。在曾国藩的心目中,只能是像他们这样的读书明理之人,才可能有真正的忠义血性,才可能成为文经武纬之才,才可以“治民”、“治兵”,才有望摆脱八旗、绿营将官的种种弊习。至于士人本来不懂兵事,这并不是曾国藩所特别顾虑的。他自己在这方面不也是从头学起吗?江忠源、罗泽南、王鑫等人岂不都是如此?当然,带勇之人也有不同的层次,在选置上曾国藩自然也会取其所宜,灵活把握,在基本原则上则一以贯之,保障了其将领的基本特色,即军官中的大多数人系“士人”出身。
至于对勇员要从“山农”中选募,显然是要利用这等人的身体健壮而性情憨朴、好蒙蔽驱使为之卖命。从湘军编练伊始,即有对“滑弁、游卒及市井无赖,摈弃不用”的要求。曾国藩特别强调,若所招兵勇中一旦发现“体弱者,艺低者,油滑者”,必须“严汰”。到后来改定营规时,他更是根据多年即行的惯例,把兵勇的“募格”明确规定为:“须择技艺娴熟、年轻力壮、朴实而有农夫土气者为上,其油头滑面,有市井气者,有衙门气者,概不收用。”其立意,从当年曾国藩对新募湘勇的“晓谕”之辞,也可有助于进一步揣摩:
本部堂招你们来充当乡勇,替国家出力。每日给你们的口粮,养活你们,均是皇上的国帑。原是要你们学些武艺,好去与贼人打仗、拼命。你们平日如不早将武艺学得精熟,将来遇贼打仗,你不能杀他,他便杀你;你若退缩,又难逃国法。可见学的武艺,原是保护你们自己性命的。若是学得武艺精熟,大胆上前,未必即死;一经退后,断不得生。此理甚明,况人之生死,有命存焉。你若不该死时,虽千万人将你围住,自有神明保佑,断不得死;你若该死,就坐在家中,也是要死。可见与贼打仗,是怕不得的,也可不必害怕。
——这样的文字,并不是译作白话引录,而是原本如此。曾国藩用如此浅俗的语言来讲解这般“道理”,岂不是典型地针对他们心目中的蚩蚩“山农”的吗?将这样的人招作勇员才便于“带勇之人”的欺骗和利用呀!
湘军选将募勇的特点不仅仅在其人员的素质条件要求上,还在于所建立的将与将、兵与兵、将与兵之间的关系上。以湘籍人士为主体的将领(也包括幕府要员)层人物,一般并不是到从戎后才偶然遇合,而早先读书修业时即多相识相知,声气相通,有志同道合的基础,甚至不乏具有师生、密友、姻亲等各种特殊关系者。而投笔从戎的选择,也多与在前有关系上的相互荐引有直接关联。从官弁的选置看,基本上是自上而下逐级由个人识用的,从而建立起了一种私人隶属关系。湘军军官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网络,是由清朝国家选置将领的“经制军”中所不可能具备的。兵勇的来源,也往往相对集中于湘省的某些县份,这于“山农”要求的地理条件自然有关。而同乡同里者又往往相对集中于同一营、哨。湘军兵勇地域来源上的相对集中,从人为因素看,除应招时他们的连带因素外,招募者也有意利用其同乡间便于团结协同的好处。如招募水勇(水师亦湘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曾国藩即明确指示:“水手须招至四千人,皆须湘乡人,不参用外县的。盖同县之人,易于合心故也。”尽管实际上水勇也未能清一色地仅用湘乡人,但曾国藩本要取之于湘乡一地的用意说的已很明白。在军官与兵勇的关系上,因为兵勇直接为带领他们的军官所招,也就有了所谓“兵为将有”的“私属性”,兵勇一般只直接听命于他所隶属的官弁,若一旦该官发生或死或散的变故,属下的营伍往往要遣散重招或由兵勇自愿认可新官,等于改换门庭。或谓“其将死,其军散;其将存,其军完(按:‘完好’意)”,像这种情况在当时清朝国家“经制军”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再看其营制、饷章方面。
因为湘军的编练是先从陆营开始,其营制也是由陆营奠基的。“营”,一直是湘军最基本的固定单位。首先是一营的人数,最初以三百六十人为一营。
曾国藩尝忆述,他“于咸丰二年冬,奉旨办团”时,在省训练的三营湘勇为“一千零八十人”。直到咸丰三年九月,他仍言一营三百六十人符其营制。到咸丰三年冬,曾国藩屡有改为五百人之议,但开始明确说是包括“长夫”在内。如他在咸丰三年十月底给骆秉章的信中说:“湘军营制,加以长夫百四十人,即为五百人”。而到咸丰四年(1854年)正月出征的前夕,他给塔齐布的信中就明确说:“新定营制,五百人一营,每营四哨,每哨八队,火器占半,刀矛占半,所带各营皆如此……以五百人为一营,外招长夫一百八十人。”显然,各营五百人中已经皆不包括长夫。
那么,何谓“长夫”?它在湘军中是怎样一种角色呢?长夫不是战兵,但也作为部队中的特类成员,负担随军的运输和扎营后的筑墙挖濠之类的任务。专设“长夫”,这是曾国藩编练湘军的一个创造,能够保证军中的后勤和工程事项及时有序地进行,避免了临时征用民佚既扰民又无工效保障的弊端,并且能够让战兵摆脱若干杂务的干扰,更利于其集中体力和心思投入作战。可见,长夫在湘军中绝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闲杂”人员,最后确定其属于一营五百人以外的专类配置,似更利于它与“战兵”相对独立、各专其责而能相互协同配合。这不失为湘军提高综合作战能力在营制方面的一项重要保障。
其“营”下分“哨”、“哨”下分“队”的基本建制框架,以及使用冷、热兵器的队数各占一半的配置原则,在其军正式出征前夕确定下来以后,多年间也大致未变(只是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或有微调)。到咸丰九年(1859年),曾部湘军制定出更为详明的《营制》,也是规定营官亲兵之外一营分四哨,每哨分八队,其中使热兵器抬枪、小枪者各两队,共四队,使冷兵器刀矛者四队;营官亲兵营六队,使属于热兵器劈山炮者两队、小枪者一队,共三队,使属于冷兵器刀矛者三队;也是规定每营五百人之外另用长夫一百八十人。至于营官以下的官弁设置,每哨设哨官和哨长各一名,队的头目则称“什长”,这也是前后因袭,没有什么变化。
湘军水师仿照陆营,也是以五百人为一营,前已述及其营下亦设哨。但水师是以船只为依托的,这与陆营明显不同。其船只类型亦有多种,自然需要因船配人,具体情况不再评述。另外,湘军在出征数年后也建立起马队,成为与陆营、水师并列的另一部类,但在湘军成军之初尚无。还需要说明,这里述及的只是曾部湘军的情况,其他别支湘军在营制方面或有所异,但大旨相仿。
曾国藩对湘军营制的明确和统一是非常重视的,他曾这样说:“以逆贼杨秀清,不过闾里一偷儿,其羽党亦皆乌合啸聚;而其官职、营制,人数之多少,旗帜之分寸,号令之森严,尚刊定章程,坚不可改,况吾党奉朝廷之命,兴君子之师,而可参差错乱,彼立一帜,此更一制,不克整齐而划一之哉?”他在丑化太平天国一方的同时,却又拿它的营制说事儿,作为湘军方面必须整齐划一的论据。由此也可有助于理解,为什么曾国藩在编练湘军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备营制的摸索,而一旦确定了认为合适的方案,便不轻易更改,更不容忍变异。
湘军的薪饷也有相对固定的规制,其饷额明显高于绿营,这不啻曾国藩挂出的一钩让人眼馋口热的诱饵。官弁们再有“忠义血性”,也不会真的达到泯灭利欲、不计报酬的境界,做兵勇的山民再憨,不是为“吃粮”和养家也不会应招入伍。湘军的饷额标准,陆营营官每月薪水银五十两,另外还有办公银一百五十两听其酌用,必要的开销之外一般当有节约归己的部分;哨官则每日给银三钱,哨长两钱,什长一钱六分;亲兵每日一钱五分,正勇一钱四分,长夫一钱。算来,薪饷最低的长夫每月饷额也达三两。而“一名绿营士兵每月收入只有几钱银子”。根据有关资料,19世纪50年代每石米的平均价格为0.59两银,这样湘军长夫每月三两银可买五石多米,如此的薪饷水平,维持三四口人之家的生计当无问题。而正勇的薪饷几乎相当长夫的一倍半,哨官则是其三倍,营官仅个人薪饷即为其大约十七倍,若再加上办公费下的剩余则有可能多达几十倍。而作为“统领”的高级将官,除自带一营的薪水、公费及夫价各项银之外,凡统之三千人以上者,每月加银百两;统至五千人以上者,每月加银二百两;统至万人以上者,每月加银三百两。这还只是饷章规定的明面上的收入,贪婪者靠侵蚀下属特别是借作战抢掠而中饱私囊,更是一个无底的黑洞。若真的仅按章取酬,那可真算是廉之又廉者。知情者说在湘军,“将五百人则岁人三千,统万人,岁人六万金,犹廉将也”。湘军的饷额虽然较高,但他不同于八旗、绿营兵那样由国家供饷,而是要自行筹集,没有很稳定的保障,不过开始阶段一般能够按月足额发饷,后来折扣现发而记留部分待后结算的事情多有,这甚至成了有意使用的一种手段。如有说:“湘军定制,按月发饷,初无折扣”,后来则对“久征远战之勇,月计食用若干,到期按发,余则分哨记注,存于公所,或因事裁革,或有故假归,核其所存之饷,酌复川资,别由粮台给一印票,至后路给清。如此有利三焉:营哨员弁不能私侵暗食,一也;勇不能任意开销,二也;回籍余资尚可营生,三也。”
还需要注意它的训练方面。
曾国藩创建和发展湘军,重视训练自在情理之中,并且确有自己的独到之处。他在这方面曾有一番总结性的话语,是把“训”和“练”分别开来论说的:
训有两端:一日训营规,二日训家规。练有两端:一曰练技艺,二日练阵法。点名、演操、巡更、放哨,此将领教兵勇之营规也;禁嫖赌、戒游惰、慎语言、敬尊长,此父兄教子弟之家规也。为营官者,待兵勇如子弟,使人人学好,个个成名,则众勇感之矣。练技艺者,刀矛能保身,能刺人;枪炮能命中,能及远。练阵法者,进则同进,站则同站;登山不乱,越水不杂,总不外一熟字。技艺极熟,则一人可抵数十人;阵法极熟,则千万人可使如一人。
可知,曾国藩所谓“训”的内容,既包括思想教育,又包括军事纪律和日常活动事项方面的训导,并且把“家规”字眼引进其中,把官弁与兵勇,比作父兄与子弟的关系。曾国藩曾明确说是“将领之管兵勇,如父兄之管子弟”。这与其说是渲染亲近的意味,不如说是移植礼教的约束。曾国藩自操办团练伊始,即对“训”的有关各事特别着意,有谓“誓欲练成一旅,秋毫无犯,以挽民心而塞民口。每逢三八操演,集诸勇而教之,反复开说之千百语,但令其无扰百姓”,“每次与诸弁兵讲说,至一时数刻之久,虽不敢说点顽石之头,亦诚欲以苦口滴杜鹃之血”。他当时不但把此法施之于自己的队伍,而且还要兼用于绿营,绿营官兵多不想受其制约,要保持门户上的独立,故而成为引发冲突的导火索。
而曾国藩自己队伍中的各项“训”事,无疑是坚持下来的,并且愈发严格,以至于列入营规专条。如关于其“日夜常课”事项,规定各哨每日夜站墙子(按:“墙子”指所筑营墙)、点名、看操各两次,皆有定时;全营则不定期地点名、看操,大约每月四五次;夜间轮流每更有一二成队站墙、唱更(或暗传令箭而不唱)。至于思想教育,除了专门的训练之外,更是随时随地地渗透到日常生活当中。
其界定在“技艺”、“阵法”内容的所谓“练”,就“技艺”而言,一方面是练跑、跳、爬高、手掷、脚踹等身体技能,曾国藩曾这样要求:“练纵步上一丈高之屋,跳步越一丈宽之沟,以便踹破贼营”,“练手抛火球能至二十丈以外”,“练脚系沙袋,每日能行百里”。另一方面是练习拳、棒、刀、矛、钯、叉和火器使用的功夫。关于阵法,曾国藩认为,“阵法原无一定”,“但将多人以御寇,断不可无阵法”,强调“以一队言之,则以鸳鸯、三才二阵为要。以一营言之,则一正两奇,一接应,一设伏,四者断不可缺一”。他又说,“总以《握奇经》之天地、风云、龙虎、鸟蛇为极善。兹以五百人,定为四面相应阵”。并将相关阵法绘刻颁示,传令:“凡各阵法之根本,各营均须遵照。”他所说的这些阵法,自然大致上还是借鉴利用前已有之者,譬如他所特别看重的鸳鸯阵、三才阵,就明言是取之戚氏即戚继光者。当然,曾国藩湘军这时演练起来,不会完全拘泥于旧有程式,而自当酌情灵活变通,因为战阵是最忌讳生搬硬套、胶柱鼓瑟的,一切需要从实际出发。
从上述这些事项可以看出,在曾国藩手下打造出来的,已经是一支有其特定规制和素质条件,并负有外出作战使命的一支军队。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团勇,又有异于清朝经制军,是移花接木“魔术”手段下的产物。它生必适时,成又非易。打造者为之费尽心力,自然巴不得早日见其实战成效,但在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又决不会将它轻于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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