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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分析制度

作者:杨晓丽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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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设计案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企业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供给社会各方面。正确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建立有效的集团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快报、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快报是企业每月在正式编制会计报表前,所提供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通过快报可以及时的了解企业本月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正确的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产经营的问题。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及集团公司为管理需要增加的有关报表。

(2)会计报表按照编制时期可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3)会计报表按照服务对象可分为内部报表和外部报表。

[1]外部报表是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方法和指标体系编制的,向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

[2]内部报表是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者需要而自行编制、不向公司外界公布的会计报表,内部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和指标体系由企业自行决定和设计。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2.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3.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2.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3.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因管理需要增设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四章合并会计报表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条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执行如下规定:

1.统一执行公司财务部制定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应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的会计核算及合并报表应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并以折算的人民币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抵消分录后计算合并数额,计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应说明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的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企业。

4.当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三十三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终了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各分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于次月4日内完成报送财务部(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4.2财务分析制度设计案例第一章总则1.为正确反映公司经营成果,有效地控制经营过程,促进公司围绕经营目标,挖掘现有潜力,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财务分析工作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3.公司总部财务分析员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编写具体的财务分析办法和相关的分析指标,报财务经理批准后执行。财务分析办法和指标要根据公司经营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4.财务分析人员应该根据分析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交公司工作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财务分析报告要数据准确,观点清晰,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财务分析的组织管理体系1.财务分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归口分析的管理体系。

财务分析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由各分公司经理主持按季召开财务分析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负责分析。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本部门所管辖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寻找原因,提出措施以及需要平衡解决的意见。

2.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生产部门对生产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综合指标分析,并对收入、成本(主要是可控费用)、利润、资金、债权债务等具体分析。

第三章财务分析的内容1.利润分析(1)分析本期利润完成及构成情况,没有利润的说明亏损原因。

(2)测算盈亏临界点销售额测算,进行保本经营分析。

2.销售分析(1)分析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构成,能够说明畅销品种及滞销品种,为公司的产品结构的改善提供依据。

(2)分析半年或全年销售情况,根据本期签定订单、合同、已签定合同成交的概率,预测公司全年或下期产品销售指标可完成程度,并说明预测依据。

3.成本、费用分析(1)分析产品的成本构成,阐明本期生产成本的结构特点及异常情况,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能够提出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2)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本期计划数及上期实际数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分析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业务招待费、佣金单列分析。

4.存货分析(1)通过产值核算,即现有成品按售价计算,分析成品周转天数,分析库存量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销售的需要,是否有不合理库存积压,分析库存的结构,看储备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行结构调整。

(2)分析原辅料储备对后续生产保障的情况,并对在产品存在的异常成本作出说明。

5.偿债分析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经营风险的大小。

6.营运能力分析(1)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揭示公司目前应收账款的现状。对于大额欠款客户要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对公司重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2)通过对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评价各公司目前的整体经营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可行性建议。

7.现金流量分析(1)按当期口径测算现金流量,即扣除上期影响及转入下期因素测算当期现金收入及各项支出,测算现金净流量,据此分析公司投入现金总量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

(2)预计下期收入、支出及下期现金收支总体趋势,下期经营需要资金概算。

第四章财务分析方法和财务分析程序1.财务分析方法财务分析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综合分析与专题分析结合。

(1)常用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对比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等。

(2)常用的定性分析法主要有综合分析法、归纳和演绎等,分析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分析内容灵活运用。

2.财务分析的程序(1)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季度终了、月度终了、编制年、季、月财务会计报表,收集其他部门提供的分析资料。

(2)将各项分析指标进行对比,对其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3)按季形成书面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财务分析报告1.财务分析报告是财务分析的书面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分析的内容;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环节;针对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的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财务分析报告要求内容真实、数字确凿、信息可靠。

3.各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季末次月二十天内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年后三十天内报送。

第六章附则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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