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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市场社会主义中企业的效率

作者:(美)罗默(Roemer, J. E.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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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第五章末尾说过,市场社会主义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创建一种企业能互相竞争地经营的政治经济机制,尤其是是否能创建一种企业能技术革新的制度。就像哈耶克所指出的以及科尔内后来用软预算约束理论发展了哈耶克的观点所表明的那样,当国家控制企业时,企业经理在很大程度上被免除了因判断失误应负的责任;在更普遍的意义上,无效操作不像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那样能被剔除。第八章的模式几乎没有论述这个问题。那个模式的目的是研究在不同类别的财产关系下达到一般均衡状态时消费者的福利,其假设条件是,企业经理是企业控股集团的完全代表。实际上,在那种模式里,技术革新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章(其中部分是以巴德汉和罗默的《市场社会主义》。一文为基础)的目的是要论证,建立一些在第八章所说的息票经济中迫使企业互相竞争地经营的制度是可能的。

如第六章概述的那样,息票经济中的企业将围绕数量很小的主要银行组织起来,就像日本的协力集团(Keiretsu)中的情况那样。主要银行将主要负责汇合贷款协议以便为其集团中的企业经营提供资金;与此相应,主要银行负责监督这些企业。息票股票市场提供了资本主义股票市场三个功能中的两个:企业股票的息票价格波动对银行和国民来说是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市场允许国民选择如何承担风险。它并不提供第三种功能,即筹措资本的功能,这种功能是由银行提供的。如果企业股票的息票价格下跌(或者常常是在下跌之前),主要银行就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调查,银行有对其集团内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刺激因素,因为这样做它就可以保证其企业获得利润,并能够偿还其贷款。拥有获利企业作为银行的客户,银行就享有好的信誉,使其更容易继续筹措货币,为其集团内各企业的经营提供资金。

但是银行(它本身是一个公有机构)为什么要做好监督工作呢即是说,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呢?主要的问题在于银行是否能充分独立于国家而工作,利用经济的而不是政治的标准作出有关企业的决策。巴德汉和我都不认为我们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肯定的解决办法,不过,我们认为该经济的下列特征会引导银行正确地做它们的工作。

首先,应该有一些宪法上的规定,准许银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独立于国家的控制。例如,这些规定应包括保证银行经营只用经济标准来评价――例如,经理应该由董事会从经营劳动市场上聘用。大型国家银行的董事会该如何选举呢?罗伯特?波林(R。Pollin)提出了一种可能性。他们应该由银行管区内的公民选举产生。布洛克更早些时候为民主选举董事会提出过另一些建议布洛克:《没有阶级权力的资本主义》,载《政治与社会》,1992年第20期,第277―303页。这些建议提出了一些防止银行董事会成为一个代表富人的统治阶级的办法(虽然这些办法不是永远不会失败)。

其次,经理人员具有的对其个人名誉的关心应该成为政治压力易感症的解毒剂。在日本,尽管银行受到财政部的严格控制,但经理们非常热衷于维护他们作为好的监督者的名声,而银行则竞相争取充当经营得好的企业的主要银行的地位。如果银行经理过多地宽恕坏的贷款者或容忍不履约的企业,经营劳动市场将不会忘记经理的这种缺点。

第三,刺激特征将作为银行经营的薪金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国际性生产竞争的大门必须保持开放。来自国外的竞争可以检查机构监督中的疏漏。

第五,如萨(R。Sah)和魏茨曼(M。Weitzman)所说。银行在巨额投资项目开始之前,应该有一种广为人知的事先协议。如果企业的业绩在事先规定的日期不能达到或超过事先规定的标准,这些协议应该强制进行清理。这些协议的公共性质应该排除德沃特里蓬(MathiasDewatripont)和马斯金(EricMaskin)研究过的软预算约束问题。这种研究的结果是,重新协商向执行不好的项目的贷款是为了公共银行的利益。

第六,银行股份的某些重要部分不应该由政府持有而应由养老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持有。这些机构会关心银行获利并会出来反对来自国家的政治压力。

总之,银行摆脱政治控制应该由一系列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来保证;银行会在国家与企业管理之间构成一种经济责任健全的机构。科林?迈耶与他的合作者在几篇文章中都指出,银行监督企业的制度比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中保证企业经营的机制的接管程序还要好。看来有充分理由相信,同样的机制也可以运用于市场社会主义经济。

如果银行积极有效地监督企业而企业必须依赖银行的资金,如果国际贸易的大门是敞开的,那么,企业就会革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革新是在大企业的研究与发展部门进行筹划的,或者革新通过兴办新的小企业而进入市场。第六章讨论的七个提议全都允许小私营企业的形成。在巴德汉和我的管理型的提议中,我们想象许多发展中的企业逐渐会被“公有”部门的大企业所购买,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政府可能拍卖私人企业给那些公有(息票)部门的企业,收入归从前的所有者。或许加入公有部门是从主要银行得到贷款或得到特惠利率的前提条件。将有一种要求私有企业国有化的法规,即这种企业要达到一定规模――在这种规模下,从前的企业所有者因为国家购买他们的企业而成为富人。在这些条件下允许私有部门存在,应该对那些组建新企业的人提供几乎与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同样的激励,以便把革新引入市场。对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国有化可以防止产生一个通过经济上控制重要的生产资料部门从而影响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资本家阶级。

应该指出,在关于作为监督机构的银行对股票市场/接管程序的相对效率的问题上,金融经济学家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意见分歧。我提出的息票经济把两个机制结合起来:股票的息票价格向银行显示出投资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看法,而且至少向银行提供两个理由去对经营不好的企业进行干预:第一,维护它们的信誉;第二,银行在企业中占有位置的情况下,保护它们自己的投资。(在巴德汉的模式中,银行在其集团中拥有企业的股份,因而这第二个机制也起了作用。)在监督问题上(银行与股票市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呢?被看做是法人监控之市场的股票市场实质上把企业置于不断拍卖的状态中。如弗兰克和迈耶在《法人所有制与法人监控》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拍卖只在有良好的信贷市场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率的,因为这样那些有良好经营头脑的人才能够借钱出价购买企业。我们缺乏完善的信贷市场,实际上主要原因是债权人不能毫无代价地审查意向借贷者的可信赖程度。另外,如果投资人缺乏远见(在这一点上存在观点不一致),那么,当企业采取从长远利益看最理想的行为但由此引起短期利润和红利下降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由于这些原因,股票市场的要素――连续拍卖系统对于监督企业经营可能是无效率的机制。斯蒂格利茨(J。Stiglitz)也提出一些股票市场为媒介的接管程序可能是无效率的理由。例如,如果企业A的股东是理性的,而且,如果企业B――准备投标接管企业A――实际上会提高处于重组状态下的企业A的价值,那么,企业A的股东就不会卖掉他们的股份,而会持有它们并分享资本的赢利。这样,接管就不会发生。

如弗兰克和迈耶1990年所讨论的那样。在德国和日本,监督工作是由委员会制度来执行的,委员会由熟知工业的人员组成。由于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这种制度可能会比股票市场优越。

当投资者对企业及其经营具有不完全信息时,银行监督制度可能比股票市场更有效。如果一个企业没有信誉(刚成立不久)或者信誉不好,银行监督给投资者和债权持有者发出该企业将会经营好的信号,这样就使企业降低资本的消耗。但银行监督涉及它自己为企业付出代价:银行必须了解企业并对其进行监督,而企业将以银行给企业贷款的利息对此给以回报(银行应该在财政上介入它所监督的企业,因为这样做会给投资者一种信号:银行对企业进行认真监督是有利害关系的)。但是,信誉好的企业不需要利用银行监督:它们无需中介就能直接接近投资者,从而省掉了监督费用。投资者知道他们要自我监督以维护企业的美好信誉。因此,按照戴蒙德的说法,有些企业要使用银行监督而有些则不需要。

迈克尔?波特(M。Porter)1992年在一篇概述由哈佛大学商学院进行的一次大型研究的结果的文章中。对股票市场提出了一种比我更消极的观点。他写道,与德国和日本相比,美国的企业经营的投资政策是受保持高股票价格的需要所推动的。因为许多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尤其是公共机构的股票市场的投资者,是受追求短期资本收入所驱动,投资行为变得缺乏远见。总之,股票市场是完全无效率的。在德国和日本,公共机构的企业主要所有者把自己看做是永久的所有者而不出售股票;股票价格像在美国一样是由短视的投资者决定的,但是股票价格并不决定企业的投资政策。如果企业推行导致短期内股票价格下跌的长期投资政策,企业所有者是不会推翻企业领导人的。波特由此得出结论说:日本和德国由委员会管理的制度(用弗兰克和迈耶的话说)导致投资政策的长期取向,这种投资政策比起美国股票市场引导的投资政策,更接近于社会最优。文章结尾处介绍了美国资金配置体制中的一些改革,这些改革会有效地保护企业管理不受由短视投资行为造成的股票市场的变幻莫测所影响。

因此,专家关于股票市场有效配置资本和有效监督企业的能力的观点有很大不同。(我这里没有费心去更充分地阐述一个经常被引用的观点,这个观点读者可能是非常熟悉的,即认为股票市场是资本主义经济效率的关键。)我所描述的息票经济通过银行把股票市场和制度监督结合起来:人们可以根据他们对股票市场的效率的看法,把这种制度设计成允许股票市场对资本配置和企业监督的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我自己的观点受到波特文章中引用的证据的强烈影响,因此我要推荐能够使银行不受股票市场影响的监督企业的保障措施。(这不是说股票市场的信息功能是没有用的。)公众选举董事会就是这样一种保障措施。

最后,市场社会主义经济如何解决国际资本流动呢?这是为选民们提出的问题,而我找不到理由在国内公有部门禁止外国投资。外国投资程度和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权利可以由法律来界定。当然,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息票,但可以投入实物资本,其报酬是一定份额的利润。这无疑会以货币来确定息票的价值。这就产生了一种可能性:国民可以使用外国企业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向国内企业投资。这是应该取缔的,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种法律能被有效地实施――至少在发展程度相当高的国家是如此。

国内公司试图建立外国子公司以便逃避国内企业的高工资吗?允许这样做的程度应该由法律来控制。这是市场社会主义经济的企业要保持接受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观念;它们并不必然要拥有自由输出资本的权力。

限制这种权力将会大大有助于改变资方与劳方之间的讨价还价关系。乍看起来,这种限制似乎是给工人设置的一个圈套――虽然他们更容易地就能获得高工资,但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如果资方没有走向国外的选择,那么国内商品的定价就可能超出国际市场,从而导致失业和衰退。但是必须注意,市场社会主义经济中对工人的刺激不应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每一个工人像他领取工资一样,都将从公有部门企业总利润中获得属于他的人均份额;他的利益在于使他的总收入最大化。大体上说,每个工人关心的是国家收入的最大化,而不是国家的工资单,因为他会得到国家收入中按人口分配的那一份。(这只是“大体上说”,因为并非所有的工人都会得到同样的工资,而且还有对国民收入作贡献的私有企业。)尤其是,如果所有的工人在技术上都是同一的,而没有私有企业,那么对那种每人都拥有所有企业人均一份股份的经济来说,工人的最理想的工资就是竞争的(即瓦尔拉的)工资;因为这种工资会导致充分就业和使国民收入最大化。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工会通过全国工联协调他们的活动,那么,在带来失业和降低国民收入这个意义上,市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工资要求并不过分。

最后,我必须强调指出,我提出的息票经济,只有当经济能够支持完善的金融制度和法规时,才能成为市场社会主义的理想模式。(对于低发展水平的经济而言,我认为巴德汉的“集团”模式较好。)没有像美国的证券汇总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这样的监督机构,富有的国民用现金向穷国民购买息票这样的黑市交易是很难控制的。(通过证券汇总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政府能够了解股票市场上的所有交易。所有的股票交易都是由计算机来执行而且是按市场价或息票价进行的。尤其是,把股票赠给别人,或者比如以低于市场价把它卖给一个小孩,这是不可能的。)还有其他的企业能够迁就那些希望使其息票有价证券资本化的投资者的办法:有的企业可能成为“现金乳牛”卖出他们的资本股票,把收入作为红利付给股东。股份的息票价格会逐渐下跌至零,但这时股东已有效地使他们的息票所有权资本化了。“现金乳牛”的现象必须用法规加以防止――例如,限制红利支付不得超过赢利。

“现金乳牛”与息票黑市交易(如果通过中心计算机记账,这种情况决不会发生)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建立一些金融机制加以防止,这些金融机制能使那些需要大笔现金(例如用以创建一个小企业)的人能够使用他们的息票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得到现金。银行可以按息票有价证券的预期现价贷款给国民,并接管有价证券在贷款期限内进行经营,用来自有价证券的收入提供贷款。如果大规模运用这种机制,从而使银行控制全民主要部分的息票有价证券,那么有人必然要问:经济权力的分散化(如第七章所讨论,这是降低公害水平所必需的)是否要倒过来。答案可能是这样:银行应该为公众所有,并由公众选举行长。目标是设计银行的管理结构,使其不试图影响政治程序(例如在决定环保水平时),仿佛它们是大的、有钱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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