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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春秋》大义存乎事实

作者:赵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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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太史公自序》云:“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厘,差以千里。’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这段话,是司马迁对《春秋》宗旨的概括。君弑国亡,诸侯奔走,为国家重大变故,《春秋》对此极为重视。本文试就这些方面作一综合分析,以说明事实对于理解经义的重要性。

一、弑君亡国之数字《春秋繁露·盟会要》云:“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董仲舒的话,代表了《公羊》家言。《汉书·楚元王传》载刘向《封事》,亦称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刘向笃好《谷梁》,见于本传。据此知《公羊》、《谷梁》两家之说相同。

然案诸《春秋》,孔子书弑君止有25事:1.隐公四年,卫州吁弑其君完;2.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3.庄公八年,齐无知弑其君诸儿;4.十二年,宋万弑其君捷;5.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6.文公元年,楚世子商臣弑其君輓;7.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8.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9.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10.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11.宣公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獆;12.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13.十年,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14.成公十八年,晋弑其君州蒲;15.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16.二十六年,卫宁喜弑其君剽;17.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18.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固;19.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20.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溪;21.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22.二十七年,吴弑其君僚;23.定公十三年,薛弑其君比;24.哀公四年,盗弑蔡侯原本作“三十一”,梁玉绳等已指其谬。《说苑·建本》载公扈子之言云:“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甚众,未有不先见而后随之者也。”此与《太史公自序》盖同本于《公羊》家言。

申;25.六年,齐陈乞弑其君荼。

《春秋》所谓“亡国五十二”,情况也与“弑君三十六”相类似。诸侯亡国,《春秋》书“灭”“亡”者止有27事:1.庄公十年,齐师灭谭;2.十三年,齐人灭遂;3.僖公五年,楚人灭弦;4.十二年,楚人灭黄;5.十七年,灭项;6.十九年,梁亡;7.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8.二十六年,楚人灭夔;9.文公四年,楚人灭江;10.五年,楚人灭六;11.十六年,楚人、秦人、巴人灭庸;12.宣公八年,楚人灭舒蓼;13.十二年,楚子灭萧;14.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15.成公十七年,楚人灭舒庸;16.襄公六年,莒人灭鄫;17.六年,齐侯灭莱;18.十年,诸侯之师灭偪阳;19.二十五年,楚灭舒鸠;20.昭公四年,楚灭赖;21.十三年,吴灭州来;22.十七年,晋灭陆浑之戎;23.三十年,吴灭徐;24.定公四年,蔡灭沈;25.六年,郑灭许;26.十四年,楚灭顿;27.十五年,楚子灭胡。

很显然,如果仅是根据《春秋》的记载,就连“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的基本事实都无法说清楚,遑论其余?

二、其他事实之确定其他弑君亡国事件的认定,必须联系传文所载事实。试分别言之。

(一)弑君《春秋》国君为臣子所弑,有书“薨”者。如:

例一:

依《公羊》、《谷梁》所据经文。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十一月,公祭钟巫,齐于社圃,馆于洩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

例二: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传》:初,公傅夺卜軏田,公不禁。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

《春秋》有君弑而称“卒”者。

例一: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传》: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徬,而以夫人言许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讲于梁氏,女公子观之。圉人荦自墙外与之戏。子般怒,使鞭之。……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例二: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左传》: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见于齐侯而请之。齐侯新立而欲亲鲁,许之。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

例三:

襄公七年《经》: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

《左传》:郑僖公之为大子也,于成之十六年,与子罕适晋,不礼焉。又与子丰适楚,亦不礼焉。及其元年,朝于晋。子丰欲诉诸晋而废之,子罕止之。及将会于釦,子驷相,又不礼焉。侍者谏,不听。又谏,杀之。及鄵,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

例四:

昭公元年《经》: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左传》:冬,楚子围将聘于郑,伍举为介。未出竟,闻王有疾而还,伍举遂聘。十一月己酉,公子围至,入问王疾,缢而弑之。

例五:

哀公十年《经》: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左传》:公会吴子、邾子、郯子伐齐南鄙,师于鄎。齐人弑悼公,赴于师。

杜注:以说吴。

《春秋》有君弑而不加载录者。

例一:

《左传》桓公七年:冬,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

例二:

《左传》桓公十七年: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

例三:

《左传》庄公十四年:郑厉公自栎侵郑,及大陵,获傅瑕。傅瑕曰:“苟舍我,吾请纳君。”与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杀郑子及其二子而纳厉公。

杜注:郑子,庄四年称伯,会诸侯。今见杀不称君无谥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礼成丧告诸侯。

例四: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纳之(晋公子重耳),不书,不告入也。……戊申,使杀怀公于高梁。不书,亦不告也。

以上所举君弑而《春秋》书薨者二,书卒者五,不书者四,加上书弑者二十五事,合之正得三十六。(二)亡国《春秋》所书诸侯亡国,与“五十二”之数相去甚远。颜师古注《汉书》,列五十二国之名,而不能尽确。梁玉绳《史记志疑》通《春秋》与《左传》数之,亦不足五十二。但无论如何,他们通经、传计数这一方法是正确的。即使是《春秋》所涉及的事件,要确认其“亡国”之性质,有时也有赖于传文所提供的事实。《春秋》载诸国之灭,有云“入”者,有云“取”者,有云其君大去其国者,有云执其君者。如果不了解事实原委,很难将《春秋》的记载与亡国联系起来。

《春秋》有灭国而云“入”者如:

例一:

闵公二年《经》:十有二月,狄入卫。

《左传》: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

例二:

僖公三十三年《经》: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有将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十八年齐公子彭生杀鲁君计入弑君之数者,实误。《春秋》所谓“弑”,专指“臣弑君、子弑父”而言,经文载诸侯执杀之事甚多,均不在弑君之列。

《左传》:三十三年春,……(秦师)灭滑而还。例三:

哀公八年《经》: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左传》:八年春,宋公伐曹,将还,褚师子肥殿。曹人诟之,不行。师待之。公闻之怒,命反之。遂灭曹。执曹伯及司城强以归,杀之。

《春秋》书入人国邑凡二十五例,绝大多数与灭国无关。如隐公二年云“夏五月,莒人入向”,“无骇帅师入极”,十年云“秋,宋人、卫人入郑”,“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等等,都仅仅是指侵入对方国邑。而狄入卫、秦人入滑、宋公入曹,则与一般意义上的“入”完全不同。要说清这三次“入”即“灭”,唯一的办法是讲清事实。故《左传》闵公二年称狄人“遂灭卫”,僖公三十三年载秦袭郑事,云秦师“灭滑而还”,哀公八年云“遂灭曹”。

《春秋》有灭国而云“取”者,如:

例一:

文公七年《经》:三月甲戌,取须句。

《左传》:七年春,公伐邾,间晋难也。三月甲戌,取须句,置文公子焉,非礼也。例二:

襄公十三年《经》:夏,取邿。

《左传》僖公二十一年云:“任、宿、须句、颛臾,风姓也,实司大皞与有济之祀,以服事诸夏。邾人灭须句,须句子来奔,因成风也。”二十二年云:“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反其君焉,礼也。”

《左传》:夏,邿乱,分为三。师救邿,遂取之。凡书“取”,言易也。

《春秋》书“取”,凡十余例,多指取邑。如:昭公元年,三月,取郓;四年,九月,取邿。《春秋》言取,或取其邑,或灭其国,既无定例,那么,要确定何者为取邑,何者为灭国,也只能根据事实。

《春秋》有国灭而云其君大去其国者,如:

庄公三年《经》:秋,纪季以酅入于齐。

《左传》:秋,纪季以酅入于齐,纪于是乎始判。

庄公四年《经》:纪侯大去其国。

《左传》: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

《春秋》有灭国而云执其君者,如:

僖公五年《经》:冬,晋人执虞公。

《左传》:晋侯复假道于虞以伐虢。……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春秋》书执诸侯之君十有二,绝大多数与亡国无关。如:僖公二十八年,晋侯入曹,执曹伯;成公九年,晋人执郑伯;十五年,晋侯执曹伯;襄公十九年,晋人执邾子;哀公四年,晋人执戎曼子赤。《春秋》言“执”既非灭国之同义语,执虞公为灭虞,也需赖事实而明。

以上所举,都是亡国而《春秋》不书“灭”、“亡”的例子。《春秋》中也有与此相反的情况。如:

例一:

僖公二年《经》:虞师、晋师灭下阳。

《左传》: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

例二:

昭公二十四年《经》:冬,吴灭巢。

《左传》: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沈尹戌曰:“此行也,楚必亡邑。不抚民而劳之,吴不动而速之,吴踵楚,而疆埸无备,邑能无亡乎?”……王及圉阳而还。吴人踵楚,而边人不备,遂灭巢及钟离而还。

《左传》文公十五年解释《春秋》书法云:“凡胜国曰灭之;获大城焉曰入之。”而襄公十三年又云:“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杜预注:“不用师徒,及用师徒而不劳,虽国亦曰取。敌人距战,斩获俘馘,用力难重,虽邑亦曰灭。(入)谓胜其国邑,不有其地。”

《春秋》言“灭”,多指灭国,但也可以是灭邑;书“入”,一般指入其邑,而有时也指胜其国,一般指胜其国邑而不有其地,有时也可能是灭其国而有其地;言“取”,可以是取邑,但也不排除取国。这样,言灭而实非灭,不言灭而实灭,交互错杂,离开事实,必然令人无所适从。

三、事实与经文大义《春秋》有辞异而事同者,也有辞同而事异者。同类事件之间,情况也是千差万别。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对于经文含义的理解。《春秋》所书弑君亡国之事,情况也是如此。事实对于理解此类条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彰明惩戒《左传》宣公四年云:“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春秋》所书弑君二十五例,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唯被弑之君称名,而不著弑者之名。另一类既称被弑君主之名,同时书弑者之名。第一类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称人以弑,一是称国以弑。兹各举一例。

先看称人以弑的例子:

襄公三十一年《经》: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左传》: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书曰:“莒人弑其君买朱汙。”言罪之在也。

此外,文公十六年《经》书“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书“齐人弑其君商人”,也都是称人以弑的例子。

再看称国以弑的例子:

成公十八年《经》:晋弑其君州蒲。

《公羊传》: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

《左传》成公十七年:晋厉公侈,多外嬖。反自鄢陵,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

十八年云: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晋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弑厉公,葬之于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

《公羊传》解释《春秋》书法之文,可与《左传》所载史实互相发明。此外,文公十八年,《经》书“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书“吴弑其君僚”,定公十三年书“薛弑其君比”,也都是称国以弑的例子。

被弑君主称名而不称弑者之名,也有较为特殊的例子。如:

例一:

襄公二十九年《经》:阍弑吴子余祭。

《左传》: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杜注:言以刀,明近刑人。

例二:

哀公四年《经》: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弑蔡侯申。

《左传》:四年春,蔡昭侯将如吴,诸大夫恐其又迁也,承。公孙翩逐而射之,入于家人而卒。

杜注:贱者,故称盗。不言杀其君,贱盗也。

《春秋》或仅称被弑君主之名,或弑君与贼臣俱名,书法不同,罪罚之意向亦异。《左传》叙述事实,兼明书法,给人以切实明确之感。

《春秋》书弑,君臣同书名者,共有十六例,文辞及格式基本相同,都云“某国某人弑其君某人”,只有昭公十三年称“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溪”,标举地名,与其他各例小异。十六例中,晋赵盾、郑公子归生、楚公子比、许世子止、齐陈乞弑君五事,与史实出入较大,后文将作较为详尽的论析。即使是较为相似的其他十一起弑君事件,也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宋殇公怒华父督杀孔父而娶其妻,因而被弑;齐襄公殒命,因其不守瓜代之诺言;宋闵公以戏言致祸;齐君舍无威寡助,终致丧生;卫侯剽遇弑,为宁喜欲掩其父出君之名;楚成王先立太子,后欲废之而又举棋不定,而遭逼宫;晋献公废嫡立庶,祸及其子。同是淫乱亡身,原因也不尽相同:陈灵公通于夏征舒之母而宣淫于朝;齐庄公私崔杼之妻而骤如崔氏;蔡景侯为子娶妇而通之。祸患之起因,种种不一,成败得失之理,内涵丰富,彼此不能完全替代。况且,活动于此类事件中的人物,既有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也有杀身成仁的忠臣义士,其他各色人等,不一而足。《春秋》褒贬善恶之义,绝非“某国某人弑其君某人”这样简单的表述所能穷尽。

《春秋》所书亡国之事,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这里先以僖公时期为限略举数例。

例一:

僖公五年《经》:楚人灭弦,弦子奔黄。

《左传》:楚斗穀於菟灭弦,弦子奔黄。于是江、黄、道、柏方睦于齐,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设备,故亡。

例二:

僖公十二年《经》:夏,楚人灭黄。

《左传》:黄人恃诸侯之睦于齐也,不共楚职,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夏,楚灭黄。

例三:

僖公十九年《经》:梁亡。

《左传》: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五年《经》: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

《左传》:二十五年春,卫人伐邢,二礼从国子巡城,掖以赴外,杀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同姓也,故名。

例五:

僖公二十六年《经》:秋,楚人灭夔,以夔子归。

《左传》:夔子不祀祝融与鬻熊,楚人让之,对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窜于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秋,楚成得臣、斗宜申帅师灭夔,以夔子归。

如上所举,诸国之亡,原因不尽相同,《春秋》惩戒之意也有不同:黄人恃诸侯之睦于齐,不共楚职;弦子恃姻亲小国之睦于齐,不事楚,又不设备;夔子不祀先祖又从而为之辞;梁伯亟城疲民,自取灭亡;卫侯燬灭邢,为同姓相灭,故《春秋》称名以罪之。

其他灭国之事,如:齐侯出,过谭而谭不礼,入又不贺;诸侯会于北杏,而遂人不至;诸侯之会未退而鲁灭项;六人叛楚而即东夷;庸人因楚大饥,帅群蛮叛楚;众舒叛楚,楚灭舒蓼;赤狄潞氏之臣酆舒杀晋景公之姊;舒人道吴围巢,遂恃吴而不设备;鄫人恃赂;莱人恃谋;晋人欲封向戌而灭偪阳;鸠舒反覆无信;陆浑戎睦于楚,晋人托言祭祀而灭之;徐人不为吴子执二公子;沈人不会于召陵,晋人使蔡伐而灭之;郑因楚败灭许;顿子欲事晋背楚,而绝陈好;吴入楚,胡子尽俘楚邑之近胡者,楚既定,胡子又不事楚。这些国家之所以灭亡,原因、背景有别,成败得失,可供借鉴之处实多。《公羊》、《谷梁》两传于有关事实多不能置辞,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二)阐发幽微有时,《春秋》所载与史实并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并非作者无心之失,而是有意为之。《春秋》的“微言大义”恰恰隐含其中。在此种情况下,揭示事实真相显得尤为重要。试举例以明之。

例一:

宣公二年《经》: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左传》:晋灵公不君,厚敛以彫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将谏。……(略去赵盾骤谏,灵公欲杀赵盾,赵盾自亡)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赵盾为古之良大夫,实不弑君,而《春秋》书其弑君之罪,只因其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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