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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左传》解经之特征

作者:赵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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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大量的篇幅都在叙述史实,这是人所共知的。这一点,也正是一些学者否定《左传》为《春秋》作传的主要依据。其实,《左传》叙事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其终极目标则在于解经。正因为如此,《左传》行文乃至于叙事本身都带有明显的解经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步趋经文《左传》与《春秋》存在对应关系。《左传》直接解释补充经文者达1300条之多。这些条目与《春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左传》文公元年杜预注云:“传》皆不虚载经文。”这句话,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左传》多载与《春秋》相关之事。二是《左传》每引述经文,必有解经之文相随。这正是《左传》的根本特点。

《左传》解经之文,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解释《春秋》书法,带有明显的标志。《左传》发明《春秋》书法,常常是“书”与“不书”对举,这里为行文方便,姑分而言之。《左传》说明《春秋》何以书某事或措辞之含义者,共有100余例,传文所称“书”、“书曰”、“故书”、“故书曰”、“先书”、“故先书”、“称”、“言”、“名”、“故名”、“书名”、“故书名”、“曰”、“故曰”之类是也。《左传》说明《春秋》何以不书某事或措辞微意者,共约70例,传文所谓“不书”、“不先书”、“故不书”、“不言”、“故不言”、“不称”、“故不称”、“不书名”、“故不名”、“不曰”、“故不曰”、“舍族”、“未书”之类是也。

刘知几云:“五始所作,是曰《春秋》,三传并兴,各释经义。如《公羊传》屡云:‘何以书?记某事也。’此则先引经语,而继以释辞,势使之然,非史体也。”刘知几认为先引经语、继以释辞“非史体”而是释经之体,十分正确。《左传》解释《春秋》“书”与“不书”的条目,都可以提出“何以书”或“何以不书”之类的问题。左氏不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文字比《公羊传》更为简洁,用意则同样显豁。

第二类传文在复述经文之后常用“也”这样的判断句式,对经文作出某种解释或补充。此类条目在《左传》中数以百计。它们针对《春秋》,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判断重于事实。试看桓公十七年的几条传文:1.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2.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3.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4.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5.伐邾,宋志也。这几条传文都不是纯粹的叙事笔法,五例中有四例缺少主语或主语不全,目的显然不在叙事,而是对《春秋》所载事实作出某种判断。第二,在此类条目中,有一部分应理解为省略了“书”、“不书”之类刘知几:《史通·模拟》。

的提示语。如上文所引第四例“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实际上省去了“书曰蔡季”之类的话。《左传》中与此类似的条目还可以举出一些。如:隐公元年云: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三年云: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桓公五年云:五年春王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仍叔之子,弱也;十六年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庄公三年云:三年春,溺会齐师伐卫,疾之也;七年云:秋,无麦苗,不害嘉谷也;十八年云:秋,有蜮,为灾也;闵公元年云:季子来归,嘉之也;僖公十五年云:震夷伯之庙,罪之也;宣公元年云: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襄公元年云:元年春己亥,围宋彭城,非宋地,追书也;昭公十四年云: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晋,尊晋罪己也。这类条目在理解时也应加上相应的提示解经的字句。否则,有关判断就显得莫名其妙。而解经提示语可以省去的前提是:传文解释经文是不言而喻的。刘知几批评吴均机械地模仿《公羊传》“何以书,记某事也”的格式,有云:“如吴均《齐春秋》,每书灾变,亦曰:‘何以书?记异也。’夫事无他议,言从己出,辄自问而自答者,岂是叙事之理邪?以此而拟《公羊》,又所谓貌同而心异也。”《左传》意在解经而省去提示性词句,与《公羊传》可谓“貌异而心同”。

第三类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在复述经文的内容,其实仍然是着眼于解经。此一类型数量不多,其与经文之关系,杜预都予以注明。此类条目与一般传文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不是针刘知几:《史通·模拟》。

对与之对应的经文,而是与其他经文有关。如:文公八年《经》云:“秋八月戊申,天王崩。”《传》云:“秋,襄王崩。”杜注:“为公孙敖如周吊传。”杜预的理解十分正确。此年《经》又云:“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传》云:“穆伯如周吊丧,不至,以币奔莒,从己氏焉。”因为《左传》与《春秋》两书原本是分开的,《左传》要补充说明公孙敖如周吊丧的情况,故尔顺带提及襄王之崩。桓公十五年、宣公二年、襄公元年《春秋》都有“天王崩”的记载,因事实清楚,又无相关经文需作补充,《左传》都只字未提,说明它目的不在记事。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左传》在复述经文之后,或阐释书法,或据以判断事理,或加补充说明,都是针对经文而发。

二、不合史法一些学者为了否定《左传》与《春秋》的关系,都特别强调《左传》史的特性。其实,《左传》并不是一部史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史之用)。《左传》不仅不循作史之法,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合叙事之体。

(一)不循作史之法《左传》叙事,以鲁为主,依据春秋时期鲁国十二公顺序,叙述二百余年之事。按理说,它记载鲁国的一些重大事件,应该是比较系统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兹据《左传》有关鲁公事迹之记载作些分析。

皮锡瑞曰:“夫以二百四十二年之事,止一万六千余字。计当时列国赴告,鲁史著录,必十倍于《春秋》所书,孔子笔削,不过十取其一。盖惟取其事之足以明义者,笔之于书,以为后世立法,其余皆削去不录。或事见于前者,即不录于后,或事见于此者,即不录于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数事,或大事而不载,或细事而详书,学者多以为疑。但知借事明义之旨,斯可以无疑矣。”皮氏此言,颇为有理。《春秋》根据鲁史而加笔削,记事极为简略,已非一般史笔。然而,就连《春秋》所载的史实,《左传》也常常不予载录。鲁公事迹见于《春秋》而《左传》只字不提者即达百余例。其中鲁君与诸侯会盟有17次,至自会26次,朝会天王1次,前往其他国家8次(包括逆女1次),至自他国或外地17次(包括桓公之丧至自齐1次),帅师侵伐4次,追敌1次,至自侵伐19次,狩猎1次,即位6人次,丧葬2次。这些记载几乎占到《春秋》有关记载的三分之一(《春秋》记载鲁公事迹共300余次)。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国语·鲁语上》略同)曹刿认为,观社之类的小事,根本不能与“会”、“朝”、“征伐”、“王”(从王事)、“大习”(朝会之礼)相比,国君本不应参与。但即便如此,一旦国君有此举动,史官还是应该载录其事。可见,“君举必书”是史官记事的一条重要原则。

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春秋借事明义之旨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

《左传》不记载鲁君的这些活动,显然有违“君举必书”的史官书法原则。

《左传》僖公七年载管仲之言称:“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又襄公二十九年载叔侯之言称:“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据此知诸侯会盟、行人往来也在史官载录之范围。《左传》不载鲁公参与会盟、朝王及亲往他国,也不合史家记事之法。《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刘子之言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国君亲赴戎行而传文不载,亦非史笔。

国君始立与丧葬,属于国家特大事件。而文、宣、成、襄、昭、哀六位君主即位,桓、宣二君之葬,都不见于《左传》。凡此都足以说明《左传》不合史法而只能是传体。

《左传》作者深通史法,而行文之时却往往对此不予理会。请看以下各例:

例一:

隐公二年《经》: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传》:戎请盟。秋,盟于唐,复修戎好也。

例二:

隐公六年《经》: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

《传》:夏,盟于艾,始平于齐也。

例三:

桓公三年《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

《传》:会于嬴,成昏于齐也。

例四:

桓公六年《经》:夏四月,公会纪侯于成。

《传》:夏,会于成,纪来咨谋齐难也。

例五:

桓公十三年《经》: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

《传》: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

根据史法,“君举必书”,诸侯会盟及相互征伐,参与之国也应作相应的记载。在以上所举各例中,《左传》涉及有关事件而偏偏不提鲁公参与其事,说明它根本就不遵循史官记事之法。

《左传》中与此类似的记载还有60余例。它们是:桓公十二年,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十六年,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公会宋公等伐郑;十七年,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公会邾仪父;庄公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十六年,公会诸侯盟于幽;二十七年,冬,公会诸侯同盟于幽;二十八年,公会齐人、宋人救郑;三十年,公及齐侯遇于鲁济;僖公元年,公会诸侯盟于荦;四年,公会诸侯侵蔡;五年,公会诸侯于首止;诸侯盟于首止;六年,公会诸侯伐郑;七年,公会诸侯盟于宁母;八年,公会王人及诸侯盟于洮;九年,公会宰周公及诸侯盟于葵丘;十三年,公会诸侯;十五年,公会诸侯盟于牡丘;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二十一年,公会诸侯盟于薄;二十二年,公伐邾;二十六年,公追齐师弗及;二十八年,公会诸侯盟于践土;公会诸侯于温;文公十四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新城;宣公元年,公会齐侯于平州;十七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断道;成公三年,公会诸侯伐郑;五年,公会诸侯同盟于虫牢;七年,公会诸侯救郑;九年,公会诸侯盟于蒲;十年,公会诸侯伐郑;十五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戚;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沙随;十七年,冬,公会单子及诸侯伐郑;襄公五年,公会诸侯于戚;七年,公会诸侯救陈;九年,公会诸侯伐郑;诸侯盟于戏;十年,公会诸侯;公会诸侯伐郑;十一年,公会诸侯伐郑;诸侯同盟于亳北;公会诸侯复伐郑;诸侯会于萧鱼;十六年,公会诸侯;十八年,公会诸侯同围齐;十九年,公会诸侯盟于祝柯;二十年,公会诸侯盟于澶渊;二十一年,公会诸侯于商任;二十二年,公会诸侯于沙随;二十四年,公会诸侯于夷仪;二十五年,公会诸侯于夷仪;诸侯同盟于重丘;昭公十三年,公会诸侯于平丘;二十六年,公会诸侯;定公四年,公会刘子及诸侯;公及诸侯盟。

《左传》全书既不循史法,一年之中,某事有传,某事无传,亦不可绳以史例。

庄公二十三年《经》载: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

祭叔来聘。

夏,公如齐观社。

公至自齐。

荆人来聘。

公及齐侯遇于谷。

萧叔朝公。

秋,丹桓宫楹。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

《左传》此年相关传文共有两条,一条是公如齐观社,一条是丹桓宫楹,此二事都属“非礼”之举,故传文特意拈出加以揭示。就记载历史而言,此年诸侯至鲁朝聘者二,鲁公会盟诸侯二,其重要性都远远超过观社、丹楹。《左传》取观社、丹楹而舍其他各事,显系轻重颠倒,舍本逐末。此类例子在《左传》中也随处可见。兹就近再举一例。庄公二十七年《经》载:“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左传》云:“二十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义不巡守,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公会伯姬为“非事”,《左传》对此详加说明,而同年经文载莒庆来逆叔姬、杞伯来朝、公会齐侯于城濮诸事,传文却只字不提。从记事的角度看,也是本末倒置。

《左传》对于同类事件,往往有书与不书之别,用作史的体例来衡量它,也无法理解。这里试以自然情况为例,略窥一斑。

截止于鲁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春秋》共记载日食三十六次,《左传》有传者十一次,无传者二十五次。桓公十七年《经》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厎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僖公十五年《春秋》载日食不书朔与日,《左传》也有类似的解说。庄公二十五年《经》云:“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左传》云:“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文公十五年《经》载日食,鼓,用牲于社,《左传》也有类似的解释。襄公二十七年《经》云:“冬十有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昭公七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三十一年,《春秋》记载日食,《左传》补充有关日食的一些情况,都具有预言性质。此外,《春秋》记载的其他二十余次日食,分别见于隐公三年,庄公十八年、二十六年、三十年,僖公五年、十二年,文公元年,宣公八年、十年、十七,成公十六年、十七年,襄公十四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两次)、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两次),昭公十五年、二十二年,定公五年、十二年、十五年,《左传》都没有提及。

《春秋》所载鲁国大水,《左传》也有传与不传之分。桓公元年《经》云:“秋,大水。”《左传》云:“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庄公二十五年《经》云:“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左传》云:“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此外,桓公十三年、庄公七年、庄公二十四年、宣公十年、成公五年、襄公二十四年,《春秋》都有关于鲁国“大水”的记载,《左传》均未涉及。

其他像大雨雪、大雨雹、不雨、地震、无冰、火灾、彗星、饥、螽等,《左传》或记或不记,都无规矩绳墨可循。

自然现象本身,有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春秋》记载相同的自然现象更是如此。如,《左传》桓公元年云:“凡平原出水为大水。”这句话概括出《春秋》所载的各次大水都有“平原出水”的共同特征。又如,《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云:“秋,有蜚。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可见《春秋》所载蜚、蜮、螽等,都因为灾而书。其他事物,《春秋》措辞相同者,如大雨雪、大雨雹、无冰、饥等,性质、程度也应大体相仿佛。对于这些基本相同的事实,《左传》为什么往往只涉及其中少数甚至是个别内容,而置其他多数内容于不顾?如果认定《左传》是一部史书,那么,它的作史体例是后人无法理解的。

(二)不合叙事之体《左传》为了解释《春秋》,有一事而两次叙及者。

襄公二十八年《经》载:“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左传》云:“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亦未书,礼也。”又云:“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以征过也。”按照常理,记载此事有两种方法,一是从赴告,如《春秋》所书;二是据事实,此条当云:“十二月癸巳,天王崩。”《左传》为了阐释《春秋》书法,故一事而两处叙及,既解释《春秋》为什么不书癸巳,又说明书以甲寅之故。倘若只是为了叙事,则根本无此必要。类似的例子有:僖公五年,晋杀其世子申生;八年,天王崩;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十一年,晋杀其大夫丕郑父;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成公十二年,周公出奔晋。这些条目目的在于解经,也十分明显。

《左传》为了解经,也有将数事合而为一加以叙述者。如:

僖公二十六年《经》载:“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会莒子、卫宁速,盟于向。”“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夏,齐人伐我北鄙。”“卫人伐齐。”《左传》云:“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公会莒兹丕公、宁庄子盟于向,寻洮之盟也。齐师侵我西鄙,讨是二盟也。夏,齐孝公伐我北鄙。卫人伐齐,洮之盟故也。”仅据经文的四条记载,看不出各事之间的内在联系。《左传》依据史实,在文字上稍作处理,合而叙之,显得逻辑连贯,因果分明。类似的条目,《左传》中颇为多见。这些条目对于解经的作用显而易见,却未必合于史官叙事章法。

三、重义轻事《左传》有叙事成分,也有解经之文。就所占篇幅而言,叙事之文居多,就其重要性而言,则解经处于中心地位。孔子云:“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春秋》叙事是为了明理,《左传》也是如此。《左传》记事,叙述不全、模糊不清、轻重失衡、与史实相悖乃至相反者不一而足,分明表现出重义轻事的特点。这里试举出一些重要方面予以说明。

(一)鲁君即位春秋时期,鲁君十二,为《左传》编年之纲领,然《左传》书“公即位”者,竟然只有桓公、定公二人。如果《左传》真是以记事为目的,那么,这样的记事也未免太粗疏了,粗疏得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若是将《左传》与《春秋》对照起来看,则不难发现,它们配合得丝丝入扣,密合无间。

十二公之中,《春秋》书其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左传》于文、宣、成、襄、昭、哀六君即位,一概付诸阙如。叙桓公、定公二君即位,也是另有意图。桓公元年《经》载:“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又载:“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左传》云:“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许之。三月,许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在这里,《左传》书“公即位”,是作为鲁修好于郑的背景来交代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解释《经》书“郑伯以璧假许田”之用意。定公元年《经》载:“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又载:“戊辰,公即位。”又载:“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左传》云:“夏,叔孙成子逆公之丧于乾侯。……(省去约200字)丧及坏洸,公子宋先入,从公者皆自坏洸反。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季孙使役如阚,公氏将沟焉。……(省去60余字)乃止。秋七月癸巳,葬昭公于墓道南。孔子之为司寇也,沟而合诸墓。”此条传文记载定公即位,只是昭公丧葬中的一个环节。

隐、庄、闵、僖四君,《春秋》于元年各书“元年春王正月”而不书其即位,《左传》一一说明原因。隐公元年《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庄公元年云:“元年春,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闵公元年云:“元年春,不书即位,乱故也。”僖公元年云:“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

十二公即位之事,《左传》根本未提及者有文、宣、成、襄、昭、哀六人,隐、庄、闵、僖四君,传文不载其即位之事,而解释《春秋》何以不书即位,桓、定二君即位,在传中沦为其他事件的附庸,这些从叙事的角度看都不可理解,但它与经文的配合却是相当默契:《春秋》所有者,《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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