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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仅十二公即位之事均有涉及,而且《春秋》书法也得以彰显。
(二)薨卒丧葬1.鲁君薨葬国君之薨,与其丧葬、新君即位等许多事件相关。《春秋》载鲁君薨者十一(除哀公),《左传》均有涉及,且往往较为详尽,但解经之迹,宛然可寻。
君薨为国之大事,《春秋》载录其事,颇为郑重,某君薨于某年月日,每事必详,无有例外。《左传》则有时不载月日,如僖公、宣公之薨。《传》载君薨,多用以揭示《春秋》书法及其含义。如:
僖公三十三年《经》载:“冬十月,公如齐。十有二月,公至自齐。乙巳,公薨于小寝。”《传》云:“冬,公如齐,朝,且吊有狄师也。反,薨于小寝,即安也。”成公十八年《经》载:“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传》云:“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左传》这两条传文所载事实,显然是为了作出某种判断。
昭公三十二年《传》云:“书曰:‘公薨于乾侯。’言失其所也。”解经特征更为明显。宣公十八年《经》载:“公孙归父如晋。”又载:“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又载:“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传》云:公孙归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宠,欲去三桓以张公室。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冬,公薨。……遂逐东门氏。子家还及笙,坛帷,复命于杜注:小寝,夫人寝也。讥公就所安,不终于路寝。杜注: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介。既复命,袒,括发,即位哭,三踊而出。遂奔齐。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这条传文的重点在于说明《经》书”归父还自晋的含义,而公薨仅仅是作为这一事件的背景而存在的。就记事而言,公薨远比公孙归父出入重要,然就阐释经义而言,则正好相反。从《左传》的行文即可看出它的最终目的并不在叙事。
十二公之中,哀公丧葬在获麟之后。其他十一人丧葬,《左传》未提及者有桓、闵、宣三人。桓公十八年《春秋》载公与夫人如齐、会齐侯及公薨于齐诸事,《左传》均有所补充。《经》载:“丁酉,公之丧至自齐。”又载:“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传文却只字未提。单看《左传》之文,竟好像桓公被戕于齐而未获归葬,合经文观之,则归葬之事无须赘言。
此外隐、庄、僖、文、成、襄、昭、定八君之葬,《左传》虽有涉及,但重点也在解经而非叙事。如:
隐公十一年《传》云:“不书葬,不成丧也。”这只能理解为说明《春秋》书法而非述史。僖公三十三年《传》云:“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据经文,僖公之葬在文公元年夏四月,作僖公主在二年,此二事分属二年。从叙事角度看,自应像《春秋》那样分别隐公元年《传》云:“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此条传文与葬隐公相类似,可以互相参证。因惠公不在十二公之数,故不列入正文。
据杜预注,此条传文当在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条之下。
记载。《左传》因其性质相近,同属“非礼”之举,故合为一条,以判断礼之得失及《春秋》书法之含义。
更为明显的例子是《左传》有关葬定公的记载。定公十五年《经》载:“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传》云:“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杜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遇雨而“不克葬”,是安葬定公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而“克葬”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想用较为经济的笔墨来记载此事,当云:“戊午,葬我君定公。”过程可略而结果断不可省。否则,如《左传》所载,给人的印象是定公竟未葬成,与事实恰恰相反!传文拈出事件的过程(不克葬),是为了说明《春秋》书法之含义,它省略事件的结果则非常清楚地表明它的目的不在叙事而在解经:不管事实本身是多么重要,如果与阐释经义无关,对它而言都毫无意义。
2.夫人丧葬《春秋》书鲁夫人薨、卒,同时书其葬者共有十人。《左传》于十人之丧葬有所涉及者七人,无传者三人。传文有关夫人丧葬的记载,也都属意于《春秋》。
文公五年《经》载:“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又载:“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会葬。”《传》云:“五年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葬成风是这几起事件的中心,王使来含赗、会葬,都隶属于这一中心,离开了这一中心事件,含赗、会葬也就失去了对象。《左传》以含赗、会葬合礼而加以申说,却绝口不提成风之葬,醉翁之意,一目了然。
文公十六年《经》载:“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十七年《经》载:“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传》云:“夏四月癸亥,葬声姜。有齐难,是以缓。”传文重点在于说明声姜葬期过五月之原因。
宣公八年《经》云:“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传》云:“冬,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礼也。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此条传文与定公十五年葬鲁君之文有异曲同工之妙。作者在此不惜笔墨,说明“不克葬”之合礼,而于敬嬴最后“克葬”竟避而不谈,给人的印象,正好与事实相反。如此记事,真是使人真假莫辨了。
襄公二年《经》载:“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又载:“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齐姜。”《传》云:“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召莱子,莱子不会,故晏弱城东阳以逼之。”齐姜薨于夏五月而葬在秋七月,《左传》止称夏薨而不云秋葬,时间有阙。传文约120字,记事涉及季文子取穆姜送终之器以葬,齐诸姜宗妇来送葬,莱子不来会葬,却偏偏缺少“葬我小君齐姜”这项最主要的内容。以叙事观之,亦草率不成章法。
襄公四年《经》载:“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又载:“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传》云:“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君长,谁受其咎?’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季孙曰:‘略。’匠庆用蒲圃之木,季孙不御。”此传叙述相关之事而不及中心事件,与上条相似,目的也不在记事。
昭公十一年《经》载:“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又载:“大蒐于比蒲。”《传》云:“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经》又载:“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传》云:“九月,葬齐归,公不戚。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史赵曰:‘必为鲁郊。’……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羑。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君无戚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左传》载齐归薨、葬,都是为了解经,而不单纯是在叙事。
定公十五年《经》载:“秋七月壬申,姒氏卒。”又载:“九月)辛巳,葬定姒。”《传》云:“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又云:“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春秋》书鲁夫人薨,通常称“夫人某氏薨”,其葬称“葬我小君某某”。定姒薨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故《左传》分别作出解说以明《春秋》书法。
《春秋》书鲁夫人薨、卒而不书其葬者三人,《左传》涉及有关事实,均以释《经》为指归。隐公三年《经》载:“夏四月辛卯,君氏卒。”《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据此,则经文或称夫人薨,或称卒,或书葬,或不书葬,声子称君氏,义理可知。隐公二杜注:御,止也。《传》言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杜注: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国。
年《经》载:“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杜注:“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不反哭,故不书葬,例在三年。”杜注的依据是《左传》隐公元年有关声子、仲子事迹的记载。哀公十二年《经》载:“夏五月甲辰,孟子卒。”《传》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据此,《经》载孟子之事,书法昭彰。总之,声子、仲子、孟子三人,身份特殊,《春秋》书其薨卒而不书其葬,俱有深意。《左传》补充相关事实,也都是为了揭示《春秋》之义。
3.他国诸侯丧葬《春秋》载他国诸侯之葬约90条,《左传》不及其事者六十有余,涉及者二十余事。是否叙及其事,也取决于解经之需要。传文叙述诸侯丧葬之具体事实,往往心不在焉。
僖公四年《经》载:“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夏,许男新臣卒。”又载:“秋八月)葬许穆公。”《传》云:“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如果光看《左传》,许男卒与葬的时间,背景都不清楚,解释《春秋》书法的文字,也不知所指。与经文合看,则事实、经义,无不了然。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夏,齐孝公卒。有齐怨,不废丧纪,礼也。”文中认为不废丧纪合于礼,而没有提及齐侯之葬,所谓不废丧纪,显得突兀难解。此年《经》载:“夏六月庚寅,齐侯昭卒。”又载:“秋八月乙未,葬齐孝公。”《春秋》虽简,而于齐侯卒、葬二事,颇为明了。
定公三年《经》载:“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又载:“秋,葬邾庄公。”《传》云:“三年春二月辛卯,邾子在门台,临廷。阍以瓶水沃廷,邾子望见之,怒。阍曰:‘夷射姑旋焉。’命执之。弗得,滋怒,自投于床,废于炉炭,烂,遂卒。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庄公卞急而好洁,故及是。”邾庄公卒在二月而葬在其年秋,时隔半年,传文载入一条而唯一出现的时间是“三年春二月辛卯”。更为特别的是,《传》云“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而竟没有直接记载邾庄公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邾庄公丧葬及其时间,《春秋》已有明文记载,传文无须一一重新提及。在作者看来,解经之文,当与经文合看,这是不待明言的。
(三)婚嫁隐公二年《经》载:“九月,纪裂伕来逆女。”又载:“冬十月,伯姬归于纪。”《传》云:“九月,纪裂伕来逆女,卿为君逆也。”伯姬归纪,是事件的最终结果,而纪来逆女,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记载一事,过程或可从略而结果必不可省。《左传》反其道而行之,可证它目的本不在叙事。
桓公三年《经》载:“公子翚如齐逆女。”又载:“九月,齐侯送姜氏于晅。公会齐侯于晅。夫人姜氏至自齐。”《传》云:“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传文解释《经》书“公子”之含义,又谓齐侯送姜氏非礼,而不及“夫人姜氏自至齐”这一中心事件,亦可证其注意之重点不在事实。
庄公元年《经》载:“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又载:“王姬归于齐。”《传》云:“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外,礼也。”仅据《左传》,则王姬何以在鲁及她与鲁国的关系,都不甚了了。参之《春秋》,始知王姬嫁于齐,而鲁为之主婚。
庄公十一年《经》载:“冬,王姬归于齐。”《传》云:“冬,齐侯来逆共姬。”此传所载,与上条有类似之处,而事实较上条更为模糊,共姬之身份、她何以在鲁及她与鲁国的关系,都赖经文而后明。
宣公五年《经》载:“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春秋》书鲁女出嫁,一般称来逆女,此条经文称“逆叔姬”,书法较为特殊,故《传》云:“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这样一来,适诸侯称女,适大夫称字,尊卑就区别清楚了。此年《经》又载:“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春秋》书来,多标明目的,如来朝、来聘、来会公等,此条经文仅云来,也有异常情,故《传》云:“冬,来,反马也。”传文补充的,正好是经文所缺的内容,而传文所缺主词,则经文已经载明。《左传》对于《春秋》,或作补充,或加省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以《传》为独立叙事之书,则事多不可解。
成公四年《经》载:“杞伯来朝。”五年《经》载:“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四年《传》云:“杞伯来朝,归叔姬故也。”杜注:“将出叔姬,先修礼朝鲁,言其故。”传文揭示两条经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载叔姬来归这一结果,亦非叙事之笔。
成公十四年《经》载:“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传》云:“秋,宣伯如齐逆女。称族,尊君命也。”《经》又载:“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传》云:“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舍族,尊夫人也。故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此两条传文,揭示《春秋》“称族”、“舍族”之书法及其含义,并从总体上概括《春秋》的特点,意向至为明显。如果离开经文,所谓“称族”云云,就不知所指。
(四)诸侯会盟朝聘《左传》隐公七年云:“陈及郑平。十二月,陈五父如郑莅盟。壬申,及郑伯盟,歃如忘。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郑良佐如陈莅盟。辛巳,及陈侯盟,亦知陈之将乱也。”这条传文记载陈、郑两国之盟,主要是起预言的作用。为以后发生的主要事件作铺垫。故杜注云:“入其国,观其政治,故总言之也。皆为桓五年、六年陈乱、蔡人杀陈佗传。”桓公五年《经》载:“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大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传文叙陈因乱再赴,解释了《经》书陈侯卒有二日的原因。桓公六年《经》载:“蔡人杀陈佗。”传文对此不着一字。如果离开经文,则隐公八年《传》所谓“五父必不免”、“不赖盟”云云,竟无着落。
桓公五年《经》载:“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传》云:“仍叔之子,弱也。”传文只有主词及判断语而没有动词,根本不成其为记事,《传》不能离《经》,是为显例。
文公六年《经》载:“秋,季孙行父如晋。”《传》云:“秋,季文子将聘于晋,使求遭丧之礼以行。其人曰:‘将焉用之?’文子曰:‘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无之,实难,过求何害?’”传文所载,只是季孙如晋过程中的一个插曲,他最终是否成行,文中却未提及。这样,季孙求遭丧之礼的记载也就失去了意义。此例应视为蒙经文而省略结果。
文公十七年《经》载:“六月癸未,公及齐侯盟于谷。诸侯会于扈。”《传》云:“齐侯伐我北鄙。襄仲请盟。六月,盟于谷。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公不与会,齐难故也。书曰‘诸侯’,无功也。”单看《左传》,必以与齐盟者为襄仲,其实大谬不然;仅据《春秋》,则以为鲁公亦会于扈,事实也并非如此。《经》、《传》分离,两者事实都不清楚,合看则了如指掌。
《左传》成公元年云:“闻齐将出楚师,夏,盟于赤棘。”谁闻齐师将出楚师?谁盟于赤棘?据《传》都无从了解。这样的记事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据经文,则臧孙许及晋侯盟,此盟为鲁联合晋国对付齐、楚甚明。
成公十二年《经》载:“夏,公会晋侯、卫侯于琐泽。”《传》云:“宋华元合晋、楚之成。夏五月,晋士燮会楚公子罢、许偃。癸亥,盟于宋西门之外。……郑伯如晋听成,会于琐泽,成故也。”传文所载,为诸侯会于琐泽之前因及相关事件,文中提到宋华元、晋士燮、楚公子罢、许偃、郑伯诸人,《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秋,书再雩,旱甚也。”也无法从叙事的角度来理解。
给人的印象是他们会于琐泽,而此会最主要的三位人物是鲁公、晋侯、卫侯,《传》中均未提及,鲁、卫甚至连国名都未出现,与《春秋》所载,判若两事。以传文补充经文是可以理解的,以传文为独立的叙事之文,则绝不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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