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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宣公四年《经》: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
《左传》: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宋与子家将见。子公之食指动,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尝异味。”及入,宰夫将解鼋,相视而笑。公问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子公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
郑灵公之弑,公子宋主谋,而公子归生为胁从。《春秋》不书公子宋之名而独书公子归生弑其君,意在分辨疑似,而不是一般史笔。《左传》详述其事,在此基础上解释《春秋》书法,必要性显而易见。《公羊》、《谷梁》于事实、书法均无其说,盖因不明史实所致。
例三:
昭公十三年《经》: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左传》:(观从)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强与之盟,入袭蔡。蔡公将食,见之而逃。观从使子干食,坎用牲,加书,而速行。己徇于蔡,曰:“蔡公召二子,将纳之,与之盟而遣之矣,将师而从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邓,依陈、蔡人以国。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夏五月癸亥,王缢于芋尹申亥氏。
根据经文,公子比归楚而弑其君,事实似乎很清楚。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公羊传》云:“此弑其君,其言归何?归无恶于弑立也。归无恶于弑立者何?灵王为无道,作乾溪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乾溪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谷梁传》云:“归而弑,不言归。言归,非弑也。归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归弑,比不弑也。”三传都认定灵王之弑别有隐情而不是一般的弑君之事:《谷梁传》更多的是猜测,《公羊传》指出公子比胁立,《左传》则将胁立之经过及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盘托出。董仲舒以公子比事为别嫌疑之例(见后文),而嫌疑得以辨明,正得益于事实与《春秋》书法的对比。
例四:
昭公十九年《经》: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左传》:夏,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
许太子止进药,意在疗父之疾,而《春秋》加之以弑君之名。与其他各例相比较,此例与事实之间距离更大。孔子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使人们在某个方面知所警戒,而不是让许太子空受恶名。昭公十九年《经》:“冬,葬许悼公。”《公羊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谷梁传》云:“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许世子止不知尝药,累及许君也。”《春秋繁露·玉杯》更为明确地揭示了《春秋》书法的内涵:“臣之宜两传之文均见昭公十九年”冬,葬许悼公条。
为君讨贼也,犹子之宜为父尝药也。子不尝药,故加之弑父,臣不讨贼,故加之弑君,其意一也。所以示天下废臣子之节,其恶之大若此也。
例五:
哀公六年《经》:齐陈乞弑其君荼。
《左传》:陈僖子使召公子阳生,……使子士之母养之,与馈者皆入。冬十月丁卯,立之。……公使朱毛告于陈子曰:“微子则不及此。然君异于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匮,君二多难。敢布诸大夫。”僖子不对而泣曰:“君举不信群臣乎?以齐国之困,困又有忧。少君不可以访,是以求长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复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访于陈子,而图其小可也。”使毛迁孺子于骀,不至,杀诸野幕之下,葬诸殳冒淳。
主谋弑君者为公子阳生,《春秋》何以书陈乞?齐君荼非当立之人,三传均有说明。而且陈乞反对弑荼,至于泣下,似无弑君之嫌。然而齐君之弑,实由陈乞立阳生而起。《春秋》书陈乞弑君,意在惩戒违先君之命而擅行废立之臣。杜预云:“弑荼者朱毛与阳生也,而书陈乞,所以明乞立阳生而荼见弑,则祸由乞起也。楚比劫立,陈乞流涕,子家惮老,皆疑于免罪,故《春秋》明而书之,以为弑主。”杜预的话,合于《春秋》之义。《谷梁传》肯定“阳生入而弑其君”,又云:“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已受命矣。”《公羊传》载陈乞迎阳生,致诸大夫于其家,下云:
《左传》之文见哀公五年。
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哀公六年》。
“陈乞曰:此君也已。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面再拜稽首而君之尔。自是往弑舍。”《谷梁传》所载事实略同于《左传》,而解释经义犹缴绕不清。《公羊传》直以《经》书陈乞弑君为实录,《春秋》之义更无从谈起。
以上诸例,《春秋》所书弑君之臣,都未亲行弑君之事,有的所谓弑君,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春秋》别出心裁的书法,蕴涵着异乎寻常的“微言大义”。《春秋繁露·玉杯》云:“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是故重累责之,以矫枉世而直之,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赵盾等五起弑君之事,《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立法诛讨,煞费苦心。想要把握《春秋》特殊书法所包含的深刻含义,必须联系事实,离开史实,则所谓书法,就纯然是歪曲历史的无谓之举。
《春秋》所书有关亡国之事,有的因其书法独特,如果撇开史实,也很难了解其确切含义,甚至增加认识上的混乱。兹举数例:例一:
庄公三年《经》:秋,纪季以酅入于齐。
《公羊传》: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
《谷梁传》:酅,纪之邑也。入于齐者,以酅事齐也。
庄公四年《经》:纪侯大去其国。
因《左传》有关事实前文多已列出,为避免重复,这里主要以《公羊》、《谷梁》的资料来作说明。
《公羊传》: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谷梁传》: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公羊》、《谷梁》两传都确认纪灭这一事实,并且认为《春秋》不书其灭含有深意。但它们对经义的理解很不一致:《公羊》以为贤襄公而讳言齐灭,《谷梁》则以为纪侯贤,不言灭是“不使小人加乎君子”。问题的症结最后还是在事实,即:在孔子的心目中,纪侯与齐侯到底谁是贤者?到底谁是“君子”,谁是“小人”?《春秋繁露》的有关论述极具启发性。《繁露·玉英》云:“难者)难纪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固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患乎?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以酅入于齐者,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纪季。……难者曰: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曰:齐将复雠,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故谓其弟曰:‘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立五庙,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春秋繁露》不仅以具体事实说明了《春秋》贤纪侯且为之讳灭的理由,而且指出了理解《春秋》的一个重要方法:《春秋》有所避,又有所讳,故其书事“时诡其实”,书人“时易其名”,说《春秋》者必须察其“诡辞”而“随其委曲”,也就是要了解事实,把握《春秋》的真正用意。
例二:
闵公二年《经》:十有二月,狄入卫。
僖公二年《经》: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公羊传》:孰城?城卫也。曷为不言城卫?灭也。孰灭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
《谷梁传》:国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卫也。则其不言城卫何也?卫未迁也。其不言卫之迁焉何也?不与齐侯专封也。
《公羊传》认为不言卫灭,是为桓公讳,不书城者为不与诸侯专封,都能言之成理。但它解释经义的基础却不牢靠。“盖狄灭之”为揣测之辞,幸好所言时中,不至于产生大的谬误。《谷梁传》释义与《公羊传》相似,而竟只字不提灭卫的事实,说理更显得空洞。闵公二年《经》云:“狄入卫。”《左传》云:“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侯)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宋桓公)立(卫)戴公以庐于曹。”又云:“僖公)二年,封卫于楚丘。……卫国忘亡。”据《左传》,则闵公二年狄入卫即灭卫,僖公二年城楚丘实封卫,确然无疑,与《公羊》、《谷梁》之释义可以互相印证。两传苦于不能确知史实,故于《经》书狄入卫均无一言,而释城楚丘,或语气游移,或闪烁其辞,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怀疑。
例三:
僖公五年《经》:冬,晋人执虞公。
《公羊传》:虞已灭矣,其言执之何?不与灭也。曷为不与灭?灭者,亡国之善辞也。灭者,上下之同力者也。
《谷梁传》: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
两传释《春秋》书“执”之义,均未得要领。虞之亡,因虞公贪财,不听宫之奇“唇亡齿寒”的忠告,两次假道与晋伐虢。《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公羊传》僖公二年云:“虞公)终假之道以取郭,还。四年,反取虞。”《谷梁传》亦云:“献公亡虢。五年而后举虞。”据《左传》,晋灭虢灭虞同在僖公五年十二月,晋人一举而灭两国,这是理解经书执虞公的关键。《公羊》、《谷梁》误认为灭虢在僖公二年,不明晋顺道灭虞的事实,故解说经义亦多隔膜。
例四:
僖公十七年《经》:夏,灭项。
《公羊传》: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尔?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谷梁传》:孰灭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为贤者讳也。项,国也。不可灭而灭之乎?桓公知项之可灭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灭也。既灭人之国矣,何贤乎?君子恶恶疾其始,善善乐其终。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左传》云:“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由于经文“灭项”无主词,导致三传理解迥异。考之史实,揆诸情理,参以《春秋》行文之例,灭项者应为鲁国而非齐国。《公羊》、《谷梁》主名既误,所作解说也就失去了依托。两传不能揭示《经》书“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公至自会”与“灭项”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书法大义,也是因为不了解事实真相。
例五:
襄公十三年《经》:夏,取诗。
《公羊传》:诗者何?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于邾娄?讳亟也。
《左传》云:“夏,邿乱,分为三。师救邿,遂取之。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公羊传》以诗为邾娄之邑,而《左传》则认为是国。由于了解史实的程度存在差异,它们甚至对基本事实的定性都无法统一。而对于《春秋》书法及其含义的理解,更是判然有别。不管它们谁对谁错,都足以证明事实对于解经的重要性。昭公四年《经》云:“九月,取鄫。”《公羊传》云:“其言取之何?灭之也。灭之则其言取之何?内大恶,讳也。”《左传》则云:“九月,取鄫,言易也。莒乱,著丘公立而不抚鄫,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此例《公羊传》以鄫为国,而《左传》认为是邑,情况正好与襄公十三年之例相反,而事实为解经之根本,其理则一。
(三)揭举隐讳《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春秋》多不可书见之文辞,而隐讳为其中之一。《公羊传》闵公元年云:“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谷梁传》成公九年云:“春秋》)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春秋》隐讳,在弑君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隐讳作为《春秋》重要书法,对于体现作者的“微言大义”起着重要的作用。隐讳之目的,并不是将某些事件完全抹去或者加以歪曲,而是经过某种独特的处理,在更深的层次表现作者的思想与见解。后人探求《春秋》书法及其微旨,必须联系本事。
例一: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谷梁传》:公薨不地,故也。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
《公羊》、《谷梁》确认隐公被弑的事实而未作具体说明。《左传》云:“十一月,公祭钟巫,齐于社圃,馆于洩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左传》的记载,可为隐公被弑和《春秋》之有所“隐”及“不地”之立论依据。
例二: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传》: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子般卒何以不书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
《谷梁传》:子卒日,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见则日。
此年经文书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讳弑书卒,《公羊》、《谷梁》均未言及。《左传》云:“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其事既具,则《春秋》隐讳之义,自不待明言。
例三: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公羊传》:公薨何以不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庆父也。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谷梁传》:不地,故也。其不书葬,不以讨母葬子也。
《左传》云:“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成季以僖公适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乃缢。……闵公之死也,哀姜与知之,故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以其尸归。僖公请而葬之。”《左传》所载史实,对于理解《春秋》,为必不可少之依据。《春秋》之法,君弑贼不讨不书葬。共仲、哀姜既伏其辜,闵公仍不书葬,显然不能用“贼不讨”来解释。《公羊传》以为共仲不诛,体现了“逸贼缓追”的“亲亲之道”,正因不明事实而昧于大义。《谷梁传》认为“不以讨母葬子”,其义颇精,但也必须参考《左传》所载史实方始明了。
例四: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谷梁传》:子卒不日,故也。
《公羊》、《谷梁》都从“日”与“不日”来推测卒者是寿终正寝还是非正常死亡,说甚迂阔。《左传》云:“冬十月,(襄)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事实与书法都很清楚。
有关弑君的基本事实,对《春秋》书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被弑而书“薨”、“卒”,是经文有所隐讳;弑君之后,作乱之人是否受到诛讨,关系到被弑之君是否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闵公之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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