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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判

作者:《稷山县志》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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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审判

1991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6件131人,依法审结77件99人。在判处罪犯发生法律效力的75人中,故意伤害罪34人,占犯罪人数的45%;盗窃犯罪22人,占犯罪人数的28%。从犯罪成分看,农民占首位;从犯罪年龄结构看,青少年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从犯罪种类看,伤害罪和盗窃罪占73%,而且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1992年,受理刑事案件121件163人,审结110件149人。在审结案件中,抢劫案5件8人,强奸案6件6人,盗窃案34件57人,伤害案46件56人,拐卖人口案2件4人,贪污案6件6人,其它案11件12人。在判处的案件中,伤害犯和盗窃犯占犯罪人数75.8%;18岁-25岁犯罪人数占总人数35.6%;农民犯罪80人,占犯罪人数53.7%。1993年,审结刑事案件77案118人,其中抢劫4件11人,强奸5件5人,盗窃18件28人,伤害38件54人,奸淫幼女3件3人,贪污4件7人,其它5件10人。在判处的各类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10年以上3人,5年以上10年以下27人,5年以下83人,其它方式处理的5人。1994年,刑事案件审结133案175人,其中公诉案件52件76人,自诉案件71件99人。抢劫3案3人,强奸1案1人,盗窃33案39人,伤害81案110人(其中重伤害案件10案11人),奸淫幼女1案1人,贪污2案2人,放火1案1人,杀人1案1人,破坏电力设备4案4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1案4人,诈骗3案5人,挪用公款2案4人。在判处的公诉案件中,10年以上的1人,10年以下5年以上的7人,5年以下的61人,拘役2人,其它方式处理的5人。1995年,一是坚持从重从快。在审结的12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平均一个月内审结。二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审结的53件刑事自诉案件中,拘留21人,逮捕12人,审结率达98.2%。三是先后4次对26案37人进行公开宣判,观众达6万余人。

1997年,受理刑事案件113件135人,依法审结113件,审结率为100%。1998年,审理刑事案件141件198人,依法审结113件,审结率为80%。1999年,受理刑事案件130件146人,审结148件152人(包括上年存案)。2000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156件,其中公诉案72件,自诉案84件,依法审结156件,审结率达100%。2001年,受理刑事案件146件159人,全部审结,审结率达100%。2002年,受理审结刑事案件166件。2004年-200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15件,全部审结。

2006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刑事案件134件,全部审结。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案2人;判处罚金2案2人,判处缓刑的33案51人。

2007年-2008年,共受理审结刑事案件222件,审结率100%。

第二节民事审判1991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民事案件412件。其中,离婚161件,赡养9件,抚养2件,其它婚姻纠纷4件,房屋4件,继承1件,借贷66件,买卖12件,抵押1件,承揽加工13件,劳动报酬2件,其它债务纠纷57件,医疗赔偿2件,其它赔偿39件,宅基地18件,其它土地纠纷5件,水利1件,其它13件。共调解203件。1992年,审结民事案件393件,其中,离婚纠纷192件,家庭纠纷15件,债务纠纷120件,赔偿34件,宅基地及相邻关系纠纷10件,继承纠纷9件,房屋纠纷4件,其它纠纷9件。审结案件中,调解184件,判决144件,撤诉61件,其它方式处理4件。1993年,审结民事纠纷案件378起,其中,离婚纠纷149案,其它婚姻家庭纠纷36案,债务纠纷130案,赔偿43案,房屋纠纷11案,其它不动产纠纷9案。离婚案件占总数39.4%,居首位。1994年,审结民事纠纷案件369件,其中,离婚纠纷150件,其它婚姻家庭纠纷60件,债务纠纷81件,其它纠纷78件。离婚案件仍占首位,占案件总数41%,其次是债务案件,占总数20%。1995年,理民事纠纷案件1432件,审结1341件,有725件用简易程序处理,占57%,案件平均审结时间由上年的138天下降到78天。全年直接开庭公开审理的1258件民事纠纷案中,调解率达18%,撤诉率3%,服判率达95.7%,上诉率仅占1.3%。

1996年,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216件,依法审结2186件,审结率98.6%,平均审结时间下降到35天。公开审理2215件,调解率80%以上,撤诉率9%,服判率达96.7%,案卷优秀率保持在94%以上。1997年,受理民事纠纷案1975件,依法审结1867件,审结率达95.5%,调解率82%以上,撤诉率10%,服判率达98.2%,诉讼标的达1840万元。1998年,受理民事案件1369件,审结1341件,审结率达98%。1999年,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183件,依法审结1166件。2000年,受理民事案件1284件,审结1263件。2001年,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424件,审结1352件,审结率95%。2002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486件,占受理总数的95%。2004年-2005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911件,审结1902件。

2006年-2007年,县法院民事审判受理民商事案件分别为894件和830件,审结分别为890件和830件,审结率分别为97%和100%。

2008年,受理审结民商事案件1726件,其中调解460件,调解率为63.4%。

第三节经济审判1991年,县法院审结经济案54件,其中:购销合同17件,加工合同1件,租赁合同1件,借款合同24件,承包合同11件。其中调解35件,判决12件,移送3件,撤诉4件。1992年,审结经济纠纷案36件。199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58件,诉讼标的达335万元。1994年,审结17件经济纠纷案,诉讼标的达95万元。1995年,审结经济纠纷和借贷纠纷案件679件,标的金额2740万元,为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980万元。1998年,审结经济纠纷、借贷纠纷和企业破产案件1031件,为企业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2892万元。2000年,审理基金会借款案件826件,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帮助破产企业追回外欠400余万元;审理企业破产案6件,涉及金额近2亿元。2005年,受理信贷案件86件,运用简易程序审结80件,审结率达98.1%,调解率达91%,收回信贷资金100余万元,并解决4起标的近20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

2006年-2008年,县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件726件。

第四节行政审判1991年,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4件,计划生育处罚案31起,土地纠纷案7起。1992年,审结行政案件12件,其中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4件。1995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111件,执行终结103件。1996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160件,审结执行终结153件。1997年-1998年,受理行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631件,依法审结执行终结580件。1999年,受理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458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6件。通过开庭审理,行政机关败诉率达50%,行政机关认识错误,主动撤销的占20%。2001年,对行政申请执行案件,抽出典型召开听证会,监督政府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审理涉及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案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占90%以上。

2006年-2008年,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743件,审结执行终结635件。

第五节立案和审判监督1993年,县法院接收群众来信26件,接待群众来访61人次,做到件件有落实。1994年,受理各种上诉、再审案件24件,审结21件,中止3件,其中本院决定再审的5件,上级发还重审的9件,上级委托复查要报告的10件。接待群众来访732人次,接待来信41件,处理简易纠纷4件。对符合立案的依法及时立案,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的运用监督程序解决,对无理申诉的做好息诉工作。1995年-1997年,共立案709件,接待群众来访2661人次,处理来信314件,解决简易纠纷154起。1998年,实现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立执分离等制度,对所有案件统一编号、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杜绝黑案、乱收费等腐败现象。

2006年,县法院处理群众涉讼来信89件次,接待群众来访60人次,其中院长接待30余人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共审结8件。

2007年-2008年,处理群众涉讼来信308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95人次。

第六节执行案件1991年,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52件,依法执行139件,执行率达91.4%。1992年,受理执行案件172件,执行终结151件,执行标的总金额112.31万元。1993年-1995年,共受理执行终结案件1089案,其中公民自觉履行的666案。1996年,执行终结案件202案,当事人自觉履行占到73%,执行标的达420万元。1997年-1998年,共执行终结各类案件1599件,执行标的达1482万元。

2000年,县法院充实执行人员,执行庭由1个增为3个,干警增加到30人;拘留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100余人次,展示扣押物品卡车、小汽车、家电等1000余件,价值200余万元,当场兑现案件款50余万元。另外,为增强办案透明度,率先在全区法院中采取对扣押、查封财产公开拍卖、委托拍卖公司竞拍,共拍卖房产、汽车、家电等300余件,成交额达200余万元,比评估价高出20%,最大限度维护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

2003年,县法院成立执行局。开展基金会借款大清理,成立专门清欠组,执行终结365宗案件,执行标的达800余万元。从9月1日起,开展执行百日大会战,共召开拘留大会6次,依法拘留127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兑现。

2007年-2008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75件,并将所有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每一步骤、程序、措施全部录入信息系统,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查阅其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详尽信息,整个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第七节审判机构县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院长由县人代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1991年-2002年,县法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一庭、经济审判二庭、行政庭、执行庭、申诉庭、立案庭,设翟店、城关、西社、清河、化峪5个乡镇法庭。2002年根据县级机构改革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设置和调整,调整后内设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监察室、信访办,派出法庭为翟店、西社、化峪3个。有干部54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政治部主任1人,执行局长1人。

院长:黄银效(1991—1995)、杨勤虎(1995—2004)、韩建国(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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