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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

作者:《稷山县志》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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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社会治安,主要以缉毒禁毒为主;户政管理主要为征纳赋税徭役服务;审判案件由县衙署负责,民、刑不分。司法行政清代实行“保甲制”,订“方约”,民国实行区村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治安、刑事侦查、政保工作、户政管理、监所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检察院负责刑事侦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充分发挥了法律的监督作用。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案件复查等,实行二审终审制,体现了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司法行政,县、乡、村层层设立民事调解组织,使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开展公证工作,杜绝人们在生产、生活交往中的纠纷和歧义;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0世纪90年代后,全县政法干警在县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公、检、法、司等部门相互配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和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安定。

第一节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在院党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行检察改革,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1991年-199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75案53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的272案310人,占案件总数的75.26%;按管理权限报送分院21案30人,占受理案件数的4.42%;作出免予起诉决定89案89人,占受理案件数的18.73%;建议侦查部门撤案的38案39人;退回公安和自侦部门补侦的55案62人。1996年-200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12案545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323案359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189案18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56案397人。2001年-200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0案530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的重特大恶性案件15案28人,免予起诉的17案25人,撤诉的17案24人。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在98%以上。

2006年-2007年,县检察院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不断引深“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受理各类移送案件172案283人,依法提起公诉的164案266人。

2008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6案224人,依法提起公诉的112案196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9案28人。

第二节审查批捕1991年-1995年,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案件403案641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的324案477人。1996年-2000年,受理逮捕431案694人,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401案524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越权管辖等原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25案157人;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的5案13人。

2001年-2008年,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案件765案92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的672案78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的93件140人。在审查案件中,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打击,对于初犯、偶犯,慎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与此同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打击力度,坚持适时介入,及时审查,快速办案,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杀人、强奸、贩毒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大案要案,从而在检察环节上保持了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第三节渎职侵权检察1991年-1996年,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科受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42案,立案侦查58案76人。其中,非法拘禁、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5类案39案57人,占立案查处数的67.24%,大要案件19案19人,占立案总数的32.76%;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19份。1992年法纪检察科在全区法纪检察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纪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1997年-2005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11件,立案侦查151件178人。

2006年,县检察院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查处涉农职务犯罪4案6人,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司法腐败2案8人。所查处案件中,正科级干部涉嫌犯罪3人,涉嫌贪污10万元以上的案件2起。

2007年,查处渎职侵权案件7起,立案6案9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4人,司法人员涉嫌犯罪5人(其中正科4人)。

2008年,反渎职侵权工作受理各类举报线索2件,经过初查犯罪及时立案侦查2案2人,其中1起属市检察院指派侦查的新绛县公安人员涉嫌舞弊案。

第四节监所检察1991年-1993年,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行常年驻所检察,先后深入监内自查497次,联合检查35次,发出书面检查建议9份,纠正人犯违法16次,监督干部违法8次,维护了监所正常秩序。突出纠正超期羁押的10案25人。1994年-1999年,监所检察做到定期化、制度化、严格化,对发生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清理及时,根除迅速。2000年加强对“五外”人员监督回访,发现1人又重新犯罪,建议及时收监。2001年-2006年,对超期羁押问题采取一查到底,不留死角,超期羁押全部得到纠正解决。展开法制宣传攻势,积极深挖犯罪,坚持政治攻心,获得人犯揭发的犯罪线索84条,处理牢头狱霸16人。

2007年,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4案7人,逐步实现“由纠到防”转变。

2008年,监所检察工作坚持驻所检察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认真落实看守所日志填写,认真及时对脱管、漏管人员进行回访、检察,进行纠正,先后纠正5人,纠正超期羁押2案3人,确保狱所安全,无任何事故发生。

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主要是接待来信来访,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1991年-1995年,受理群众来信276件,来访45件(包括集体上访9件),所受理信访案件转本院自侦科176件,转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36件,直接答复98件,立案查处11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780人次,编写控申宣传资料123件。1996年-2004年接受群众来信来访827件,通过妥善处理,使信访案件一一得到落实。

2005年-2008年,控申检察工作坚持认真推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接待来信来访456件,认真搞好举报初查工作,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

第六节民事行政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始终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狠抓“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三个基础环节。1994年检察院开始对全县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检察。1994年-2000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56件,全部办结。其中息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25件,提请抗诉28件。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申诉案13件,经审查立案13件,全部办结。2001年-2005年受理民事申诉案115件,全部办结。

2006年-2008年,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各类不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决10起,先后出席再审法庭8次,法院改判6案,维护了司法公正。

第七节反贪工作1991年-1995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14案125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46案48人,占立案总数42.1%;副局级以上要案16案,占立案总数14%,办结率81%;挽回经济损失286万元;发出检察建议56份。1996年-2000年,县反贪部门立案侦查156案170人。其中涉嫌贪污犯罪的88案,占立案件数56.4%;涉嫌贿赂犯罪的11案,占所立案数7%;涉嫌挪用公款、公司资金犯罪的25案,占所立案数16%;涉嫌其它经济犯罪的32案,占所立案数20.51%。在所查处的案件中,大要案78起,占立案总数50%。共拘留逮捕经济犯罪分子2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12万元。2001年-2007年,受理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126件1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57万元。

2008年,县反贪部门加大查处涉农案件,查处侵吞、贪污土地复垦款,小麦直补款涉农案件3案3人。查清原农业发展银行邢某和原化峪棉站吴某、贾某等人挪用公款300万元、私分公款3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第八节检察机构稷山县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组成,2008年为9人。主要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检察工作的重大事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决定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回避。

1991年,县人民检察院位于后稷东街幸福巷8号。内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监所举报科、刑事检察科。1992年增设民行检察科。1994年5月内设经济检察一科、经济检察二科、办公室、法纪检察科、起诉科、批捕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1995年增设农行检察室、地税检察室、烟草检察室、财政检察室、国税检察室。1997年12月撤销各检察室。1999年增设政工科。2000年1月反贪污贿赂局成立,下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2001年机构改革后,内设办公室(含法警队)、政治处、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反贪局(4个科: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行政编制33人,事业编制6人。2003年5月17日迁址于稷峰东街原第二木材公司处。2007年法纪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下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1992年县检察院被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1993年被评为全省模范检察院。1999年被评为全省五好检察院。2002年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2006年通过市级文明单位验收。

检察长:于波(1991—1996.4)、王平(1996.4—1998.6)、董兆庆(1998.6—2003.8)、毛毓登(2003.8—2008)、鲁双良(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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