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27.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结婚实行登记制度。因此,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外,还须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如何进行结婚登记呢?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丧偶或离异)的证明,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婚后要求再婚的,还须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如实填写结婚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男女双方结婚证,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对经审核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婚姻机关应说明理由。
28.订婚后,一方可否要求解除婚约?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方当然可以解除婚约。
订婚时,一方给另一方赠送的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贵重的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29.男女登记结婚后,男方能否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故《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30.什么是无效婚姻?其效力如何?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其效力如何?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指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方面尚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效力失去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有区别的。
(1)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申请。
(2)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3)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返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这种婚姻,国家应有主动干预的权力。可撤销婚姻多是违反私人利益的,对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请求权的特定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例如,因胁迫而结婚的,有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因此,是否撤销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申请的权利宜由当事人行使。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婚姻法》第十一条中的胁迫一词作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胁迫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单方所有的除外。
修改《婚姻法》时,有的人提出应当规定欺诈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事例,如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上述事例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为未婚的,本法第十条已经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32.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如何登记?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的证件为:
(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结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3.哪些人不能和外国人结婚?
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公民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35.结婚必须领结婚证吗?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不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就不享有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36.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如果要求离婚,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7.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后,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强调规定,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8.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9.要求结婚的人所在单位不给开证明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确定是否予以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供上述证明。如果当事人确实得不到上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就一概不予受理呢?这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首先我们必须查明当事人得不到证明的原因。若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挠他们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若疏导无效,当事人仍得不到结婚所需的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的提供件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40.哪些情况下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1.什么是纳妾?
纳妾是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的行为。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的产物。纳妾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有关解答精神处理。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该法生效后出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近年来出现的“包二奶”,妻与“二奶”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惩罚。
42.婚外能同居吗?
同居有多种含义。这里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包括性生活的共同生活。
同居的要件有二:一是发生于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是这里所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之间的同性恋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二是需有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同居有合法的与非法的之分。合法同居指符合或者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同居。非法同居指违背法律规定的同居,如姘居。同居还有婚内同居与婚外同居、公开同居与秘密同居等之分。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婚外同居,则为非法同居。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金丝鸟”,即是婚外同居。婚外同居又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前者同居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重婚罪。后者婚外同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3.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44.对离婚登记后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1)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补救。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
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