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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律顾问

作者:姬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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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据此,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2.什么是夫妻?什么是夫妻关系?

按照通常的说法,夫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从法律上讲,夫妻是丈夫与妻子的合称,是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但两性结合还不能够成为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也不能成为夫妻。

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睦、子女教育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这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的主要原则。

4.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愿望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使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5.夫妻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夫妻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6.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哪些体现?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7.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保护儿童,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废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义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体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赡养的义务。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老养老,使老人安享晚年。

8.什么是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超生。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才能使国民经济得到大的发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更大的提高。

9.什么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

《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10.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其他以索取对方一定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有什么不同?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12.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什么不同?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做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他人婚姻的问题。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结婚时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的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13.什么是虐待?

《婚姻法》第三条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制裁。

14.家庭暴力就是虐待吗?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将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还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争论的一个问题。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的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就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15.什么是遗弃?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反映,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可耻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什么是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也称个体婚制,这一制度的形成是文明时代开始的重要标志。一夫一妻制要求每个婚姻关系应当由一男一女组成,即一位丈夫只能有一位妻子,同样,一位妻子也只能有一位丈夫。

17.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男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必须年满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亦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双方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其结婚请求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18.哪些人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例如: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0.姻亲可以结婚吗?

姻亲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之夫、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3)配偶血亲的配偶。就夫方来说,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姐妹的夫等;就妻方来说,如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姐妹的夫等。许多国家不承认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亲属关系,但我国历代礼制和法律都承认这种关系。

姻亲间婚姻问题,争论主要集中于丧偶岳母与女婿、丧偶公公与儿媳可否结婚。一种意见认为,姻亲间并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应当允许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历代法律和习俗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瑞士、日本、意大利、菲律宾、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无效,因此,应增加关于禁止一定范围姻亲结婚的规定。婚姻法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21.法律拟制的血亲可以结婚吗?

法律拟制的血亲,是指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又称准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法律拟制的血亲间能否结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拟制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不影响优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应允许其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拟制直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因为:第一,从婚姻法规定看,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从道德习惯看,我国民间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分的亲属通婚。第三,从国外规定看,瑞士、日本、苏联等许多国家禁止拟制血亲结婚。第四,从养子女与继子女的利益看,可以防止养父母、继父母利用对养子女继子女进行抚养的优势地位逼迫他们结婚。至于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否结婚,以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比如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可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倾向于由道德调整,但一般认为,只要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无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22.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指哪些?

一般认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以及其他已被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麻风病和花柳病属于恶性传染病,不仅传染而且遗传,但其并非不可治愈。法律仅限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确的认识能力,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歇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此外,先天性痴呆及患其他已被证明不宜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的,原则上不准结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准结婚。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对于双方的身体情况,应进行必要的了解。医疗机构在进行婚检时也要严格把关,不能马虎。

23.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男子结婚时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子结婚时必须年满二十周岁。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已达婚龄的男女青年结婚或不结婚。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据此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都结合本民族实际情况,对婚姻法结婚年龄的规定作出了变通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指出:“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另外,国家对婚龄还有几项特殊规定:

(1)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须经组织批准。

(2)高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如要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3)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其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6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4周岁。

24.已达法定婚龄而未达到晚婚年龄可否结婚?

晚婚晚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为了贯彻这一政策,许多地方都在婚姻法规定的婚龄之外,又作了晚婚年龄的规定。晚婚年龄不能作为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晚婚的好处和意义,鼓励晚婚,但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据此,已达法定婚龄而未达晚婚年龄的青年,可以结婚。

25.办理婚姻登记应去哪个机关?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民政部还规定,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办理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26.儿女结婚,父母一定要给予物质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且必须无条件履行,不论其经济条件是优越还是困难,父母都不能免除这一义务,推卸责任,即便父母离婚亦概莫能外。但是这里的子女仅指未成年的或虽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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