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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书房,始皇帝嬴政将第一卷竹简打开,但见竹简上刻《大秦律令》四字,下面则是详细的条款以及说明。
竹简很厚也很多,但嬴政很有兴趣,看得津津有味,赵高一旁陪着,脸上始终带着笑。
可以说为了这部律法,赵高花费了很多心思,它继承了很多法家的思想,无论是细节还是整体框架都与秦朝并有六国前的法律风格极为相像,甚至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完全延续了商鞅时期的“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事无大小,皆有法式”、“法令一统,以吏为师”的特点,中心思想还是继续推行轻罪重罚,让民闻法生畏的模式。
赵高在这部法典中除了继承原有的秦国的法制,还参考了东方六国间的法律特点,并根据新的时代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内容。《大秦律令》共有十八种,分为《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涵盖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社会民生的各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一部《效律》,是对郡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等有关制度核验的规定。
为了在全国间更好的推行这部律法,同时为了让百姓全面了解律法的内容,避免不良官吏以律压人,欺瞒百姓,除了上述的十八种律令之外,还有《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三部法典配合《大秦律令》使用,他们共同构成了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其目的就是使百姓能快速查找日常生计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有现代社会法律词典的作用。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让文化程度低的百姓快速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免对法律条文发生歧意,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有效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规定了法律执行者在使用法律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某些程序,以此避免执行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滥用,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采用判例制,杜绝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的审理,却产生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
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状况,《大秦律令》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官吏管理等五个方面,尤以刑事方面的律令最为突出。这主要是《大秦律令》颁布的时候,原先六国的法律随之一并废除,但当时六国刚刚平定,原六国治下的百姓身系故国,时常发生各类案件,以此抵触秦国法律的通行的缘故。
《大秦律令》关于刑事犯罪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相关刑罚两个方面。在定罪量刑中主要有如下几项原则:一、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有点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犯罪前是否有主观动机。三、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四、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五、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六、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七、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大秦律令》对各种刑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单是“死刑”一项,就有具五刑、族诛(所谓灭族)、枭首、弃市四类;肉刑中包括黥刑、劓刑、剕刑、(分为斩左右趾)、宫刑等诸多种类;此外还有作刑,即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有点类似于我国原来的劳动改造制度。作刑内容分为一、城旦、舂。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二、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三、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四、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由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除去上述较重的刑罚,还有迁刑,即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赀刑,即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谇刑,即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最轻的就是籍没,即注销你的户口,让你成为流民。一旦成为流民,则意味着百姓将丧失获取私田的权利,除非皇帝下诏,官府再次认可你的身份为止。
民事方面,《大秦律令》主要涉及有“土地所有权”、“债权”以及“婚姻”三个方面。“土地所有权”承认土地归私人所有。这个土地私有不仅仅指劳作的土地,还包括居住的土地以及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即所谓的田宅。秦律规定,百姓私田有继承、馈赠等权利,但不管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必须向官府据实登记。“债权”中涉及到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等各种契约形式,并针对借贷契约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通俗地讲,就是本身有债务关系的百姓,不可以再为别人担保。若强行担保,除了契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之外,担保人还违反了律法,将受到赀二甲的惩罚。此外,秦律还规定,百姓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者,可以选择用劳役的方式予以抵偿。至于“婚姻”则相对简单,主要规定婚姻中无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保证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不低下等内容。
经济方面主要以《田律》、《工律》、《金布律》等前面提及的十八种律令里面的内容为主,至于官吏制度和皇帝制度则主要在郡县制内容里面具体体现。秦律只是规定: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除了加强对百姓的管控之外,《大秦律令》还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官吏的任用方面,秦律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秦律将其概括为“五善”和“五失”;第二,必须明晰法律条款。秦国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这就要求各级官吏一定要通晓法律,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秦朝虽不像以后的朝代重视门第出身,但也有一定的任官限制。一是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秦律称为”废官。”二是官吏必须在正式任命书下达后才能到任行使职权。三是长吏调任新职时,不准带走原属佐官,防止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形成小团体。
对官员选任的方式,秦律也作了规定,那就是中央和地方的长吏皆需由皇帝亲自任免,至于长吏的下属官员,则由长官自行选任,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
想起推行郡县时各郡的官员皆是由李斯一手挑选的,只是报请了自己一下,知道赵高此举就是针对此种情况而来的,嬴政看到此只是微微一笑,并没有说什么。
赵高一直在观察嬴政的表情,见嬴政未置可否,一时间也不明白嬴政在想什么。但有一点赵高清楚,那就是既然嬴政没有问责自己,也没有要自己进行解释,就说明在这件事上,嬴政对李斯其实是有一点点的不满。
嬴政继续向下看,见下面就是官员的考课与奖惩制度。在没有并吞六国之前,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官员每年都要定期向中央汇报自己的工作,中央则是根据各职司对官员不定期的考核结果,同时参考地方官的汇报情况,对官员给予奖赏或惩罚。在这方面,赵高律令的内容与前朝基本一致,并无新意。
嬴政感兴趣的是《大秦律令》中最后一部分的内容,即司法机构的设置。《大秦律令》明确规定,司法机构分两层设置,分别是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在度量衡没有统一之前,发生经济纠纷时,由于地方官不能判断哪一方有错,所以只得将案件上报给中央让赵高决断,就是第二方面典型的代表。
秦朝推行郡县制,因此郡县的官吏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此外,县级以下的乡、亭层面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但多是起到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的简单功能。
明确了司法机构,下面就是诉讼制度。《大秦律令》规定,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在诉讼程序中,秦律规定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而非公室告案件官府则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的笔录,这种笔录称为“爰书”。由此可见,在秦朝时就已经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了。
最后就是审判程序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首先是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其次是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对当事人提出诘问。对在审判过程中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施加刑讯(俗称上刑);最后就是宣判环节。经审讯后,司法机关要作出判决,并进行宣判,即“读鞫”。鞫,即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审讯意见,即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若服罪,则照判决执行;如觉得与事实不符,称“冤”,则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再审,秦律称“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代为提出。
嬴政通篇看罢,心中大喜,随后又向赵高询问了几个问题,赵高都一一进行了解释。第二日早朝,嬴政即下诏,在全国间推行《大秦律令》。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各个朝代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又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明显的不同,其带有浓厚法家色彩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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