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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延考刑法(4)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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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骑上了自行车,这回宇深没敢大意检查了一遍导航、电池电量踏上了回家之途。www.czyefang.com

体力已经明显下降,但是幸好有许多下坡路段,走了不远就到了昨天走错的地方,原来都是泾阳线,宇深把方向弄反了。沿途一辆辆货车呼啸而过,有灌装的还有装货物的板车。灰尘暴土,抚顺的石化产业已经形成了规模,一个厂区紧挨着一个厂区,厂区门口停放着各种的私家车,时不时有一群施工的人员走过,厂区门口成群结队的保安。只是空气没有水库的附近好。

导航提醒着如何走,完全是跟昨天不同的道路。感觉是顺着河道走。前面的路非常不好走,全是石子,只好下来推着,也不知是怨导航还是路没人修。幸好不是很远,在经过一个露天的也不知是煤堆还是别的什么后进入了抚顺县,马上就不一样了,道路质量一下就上来了,好的路段延伸进了10米左右。看样子是告诉这面不归我了。骑上之后就好走多了。四周的景色也不一样了,大地上苞米杆已经被收走,只剩下了根部在地里。经过一个个乡村,在村门口都会有标志性口号,“振兴新农村”、“永远跟党走”。等等。导航不时的提醒这里800米哪里向左拐。要是没有这些又真的迷路。有时告诉你前方直行103公里。一看就是一条不错的道路,下车关一会电话是没问题的,这段路程够走一会。车子蹬的宇深能感觉到脚底的无力和发虚。

穿过了几个乡村后,发现有几个真是不错与城市的休闲场所一样的健身用具,以及各色的买卖,饭店等等,最近宇深很乐意听温铁军老先生的乡村建设讲座,还特意弄了一本老先生的《八次危机》看了看。对其中印象很深的是老先生花大量时间的调研农村,其实对于宇深来说也很喜欢在这样的土地上生活,老先生的名言是疫情对于农村的影响很少,至于是不是原话记不太清了,只是大概的意思吧,走累了又去村里的经销店买点东西补充一下体力,与一位大姐闲聊,大姐正在一面包饺子一面听网络直播卖货,一个主播在里面卖力的说:“我真不骗你,家人们,人参有点苦,我们这个加上了胶原蛋白能有效去除苦味,一天一粒对健康会大有好处。”说现在网络对商店影响很大,村民都在网上买,然后直接去代办点拿东西。又加了一句以前还行,看样子是非常怀念以前的时光。

回去的路程上看到了几个同样骑行的人,互相对望一下,也算是打招呼了。前面是一条蜿蜒的山路,大车来回的跑着。骑不动了,宇深一直推着走。登顶之后回望一下山下的大车就像蚂蚁一样大小。路边出现了一道招牌“欢迎再到抚顺县”已经离开了,上坡是多么难受下坡就有多么的爽,宇深已经习惯了自行车的速度,不像刚开始那么的恐惧了。这下是一马平川。已经喝不到天湖啤酒了。宇深还是多少有点想念。不过网络发达,应该不是一件难事。

经过了这几天,宇深还是要继续自己的刑法之旅,调整心态,给不多的未来以希望。

例20,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标答:甲在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杀人的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甲和乙没有形成共犯的合意,因此甲的抢劫行为超出了乙的故意,乙对此不负责。

必考点,明确抓捕的标志。

以暴力相威胁。打击错误照样是转化抢劫,即使打死路人。对象错误不做转化抢劫处理。

约定借钱,没成立共犯,被否定计划,乙后面没参与。

检验

1、有没有入户。

2、有没有致死致伤

入户要求非法,借钱目的本案中,为了防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十一、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类型:目的是为了杀人取得财物在故意杀人后取得财物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以取得财物以外的目的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数罪并罚。

总结:抢劫与杀人的关系,为财而杀,抢劫上加;仇杀后拿,杀人与拿并罚;抢劫后灭口,抢劫杀人依次。

1、为了钱杀人定抢劫致人死亡;

2、仇杀后,拿钱走人,是杀人和拿钱并罚,盗窃或侵占。两种观点。

3、先已经拿到钱了,再杀人是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一个是杀人。与1区别的是时间不同。

例21、高某杀死仇人后回到小屋,发现钱某手提包(价值5万元)以及现金5000元。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高某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观点一,如果认为死者不占有自己的财物,高某变占有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死者占有自己的财物,高某打破他人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如果死到家里,一定是盗窃。死在外面有可能对财物丧失占有,而死在家里不存在占有转移的问题,死者虽然不能占有财物,但是家里的其他人可以继续占有。

如果是活人只能定盗窃,不可能是侵占的。打伤以为死了,活人不能变成遗失物。只是昏迷一定是对财物有占有的。

此两种情况不存在观点展示。

十二、特殊的盗窃

入户盗窃、扒窃(火车站等拥挤的地方、别人的行李架上)、携带凶器盗窃

类型: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即构成盗窃罪。(入、近、凶、多)入罪标准,不是加重情节。区别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加重情节。

特别注意,四种情节不是加重情节,也不是既遂标准。

十三、非法拘禁罪的加重和转化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转化犯

类型:1、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是拘禁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2、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是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总结:(定性)本身加重之外杀。

绑架与非法拘禁二选一考察。

绳子太紧致人死亡,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其中涵盖了过失致人死亡,被非法拘禁涵盖了。是为了不让受拘禁人逃跑而过失致人死亡。

打耳光致死,单独看是过失致人死亡,日本刑法里的暴行罪,什么目的没有结果给打死了。

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转化犯,故意杀人

如果非法拘禁后又故意杀人,这里是数罪并罚,按原则处理。

如果是为了拘禁服务的,之外的行为抽打小腿,由于是过失致人死亡,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例如,把人拖到地下室的过程就是本身。本身行为的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要关押24小时才可以定罪。法考中以控制住为标准。

例22,王某发现多付钱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报警,故放弃夹持,离开酒店。行为人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王某和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为拘禁本身导致他人重伤,属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加重处罚。

要债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就是想要钱,就是绑架罪。这里是拘禁行为本身比如用绳子绑,如果手贱打人致死,则是转化成故意杀人罪。

十四、真绑架与假绑架

绑架吸收杀人和伤害。

绑架不能含过失致人死亡。绑架没有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绑架加重

绑架+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加重

绑架+轻伤

绑架+杀人致轻伤=数罪并罚

绑架+杀人致轻伤=观点展示,一种是绑架加重,一种是绑架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以绑架致人重伤为准,往上的可以定绑架,往下的不能被绑架罪吸收。如果是绑架过程中致人重伤则不能被绑架罪吸收,如果伤害致人死亡则被绑架罪吸收。

假绑架不符合绑架的实质,控制别人,假绑架是没有控制别人。而是谎称控制别人而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要钱。

两种情况1、人死了;定敲诈罪与诈骗罪的从一重处罚,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带着玩。没控制住,定敲诈罪与诈骗罪的从一重处罚。

处理方式要么是绑架加重,要么是数罪并罚

例23,董某有绑架索财之意,某日董某向自己店里工作的路某提出:有人欠其赌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路某同意,路某将吴某骗出后,董某驾车致使吴某当场摔死,董某与路某逃跑,行为人如何定性?

标答:董某与路某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董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绑架罪,路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董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摩托车跌入沟渠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对此肇事行为,路某不承担责任。

董某属于过失犯罪,绑架罪吸收不了只能定并罚。

勒索与拐骗不同。

从一重是一个行为,并罚是两个行为,例如绑架加交通肇事是两个行为。

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描述案情+加重处罚。

例24,陈某杀死仇人后,在手机中查到其丈夫赵某的手机号,以被害人被绑架为由,发短信要求赵某交付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陈某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陈某对赵某实施威胁,意图利用对方的恐惧获得财物,但在实行阶段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同时,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获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处罚。

从一重就是结论。假绑架没拿到钱是未遂。真绑架控制就是既遂。针对人身自由的犯罪,不以要到钱为既遂标准。

如果前面换成真绑架,之后杀死被绑架人,先定绑架罪,后面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十五、封缄物问题。卖树

侵占与盗窃

受托人私自取走封缄物中的内容物的,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果认为委托人占有内容物,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例25,贵某将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封置于价值2万元的保险箱中,委托a公司运往1500公里外的b市,但未将保险箱的钥匙交给a公司。a公司经理王某派刘某和另一个公司员工陈某携带保险箱去b市。在途中,刘某起意将珠宝据为己有,趁陈某不注意,微信告知自己在b市的朋友吴某,让吴某在高铁站外等候,等自己提着保险箱出现时,就将保险箱劫走,事后二人可以瓜分珠宝。吴某同意。在b市高铁站下车后,刘某故意让陈某走在前面,自己持保险箱走在陈某身后。二人刚出高铁站,吴某就按原计划从人群中冲出,从刘某手中夺过保险箱逃跑。陈某立马上前追赶,但跑了几步后,发现刘某反应平静,立刻参透了刘某的阴谋。此时陈某不难追上吴某,但是为了让自己也获益,就放弃追赶,任由吴某逃走。相关行为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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