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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延考刑法(2)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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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夏某共谋作案,高某抱住钱某后,夏某掐钱某的脖子,待钱某不挣扎后,二人误以为钱某昏迷(实际已经死亡),便准备将钱某身上绑上石块扔入湖中溺死。www.wenqishuku.com此时夏某反悔,高某让其离开。后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毁灭证据,将钱某的尸体扔入湖中。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标答:高某、夏某共谋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高某属于结果提前实现,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高某有杀害钱某的故意,且导致钱某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高某有溺死钱某的故意,但未以此方法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不慎将被害人掐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从一重罪处罚。

夏某与高某是共犯也对死亡结果负责。

四、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假想防卫。“防卫”有过失定过失,不成立故意犯罪,无过失认定为意外事件,案例中一般存在过失。

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死亡,构成犯罪;重伤,构成犯罪;轻伤,不构成犯罪。这三种情况与意外事件对立。

如果致警察受伤昏迷,而不救助,警察冻死了,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如果再结合拿走了警察身上的钱,这里不是抢劫,是公然盗窃,抢劫要求一开始就有取财的意思。一定要区分与其相近的情况,死者才有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分才有观点展示,而这里是活人只是昏迷,一定是由活人占有财物的。

例8,甲逃跑,因身上有血迹,被便衣警察盘查,甲怀疑遇上了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的朋友乙经过与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表明身份,甲对乙说程某是假警察,程某摔成轻伤。甲乙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甲乙二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属于假想防卫,存在一定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甲乙二人无罪。

偶然防卫

甲开枪杀乙,而此时乙正在杀丙,丙趁机逃跑。“坏心办了好事”。

有罪说:看行为

无罪说:看结果

1、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根据防卫意思必要说,行为人构成犯罪。

不需要看主观,结果无价值

需要看主观。

例9,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刘某攻击郑某时,郑某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导致任某轻伤。刘某将任某打伤如何定性?

标答:刘某将任某打伤,属于偶然防卫,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刘某对任某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根据“防卫意思需要说”,刘某对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误伤“队友”属于“坏心办好事”。

意志不等于意思,意图。

意志(部分)+认识等于意图,意思

五、未完成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阶段(预备、实行)、原因

模型:

(1)在预备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的,属于犯罪预备。

(2)在预备阶段因为主观原因放弃的,属于预备阶段中止。

(3)在实行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4)在实行阶段因为主观原因停止的,属于实行阶段中止。

注意: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的区分在于阻力大小。

例10,张某强奸陈某后将其捆绑,因害怕陈某报警,用手掐其颈部意图灭口,因发现陈某面部恐怖,不忍下手,遂解开被害人手脚的绳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勒颈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颈部勒痕等轻微伤)。行为人如何定性?

标答:张某以暴力方式压制反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之后试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实行阶段因主观原因放弃犯罪,属于实行阶段中止,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例11,张某欲杀死甲,使用带有致命毒物的弓弩,正欲射杀时发现并非甲而是甲的姐姐丙,张某于是放弃。离开过程中遇到警察,被抓获。行为人如何定性?

标答:张某试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实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阻力大小的判定看罪名,对于强奸而言,艾滋病就是大阻力。

对于绑架而言艾滋病就是小阻力。

六、共同犯罪中的“查不清”问题

查不清存疑有利于被告。

模型:一般而言,成立共同犯罪,所有人对所有结果负责,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结果由谁导致。

归责:结果归属。

例12,刘某、任某殴打国有林场工作人员赵某。但不能查清是谁造成的。刘某和任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刘某和任某以暴力对抗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均对赵某的轻伤结果负责。

七、部分犯罪共同说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绑架和非法拘禁。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罪名相同,具有包容评价关系的罪名也可以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绑架和非法拘禁罪。

例13,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林某朝武某腿部开枪,丁某朝武某腹部开枪,事后查明只有一颗子弹击中武某心脏,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心脏的子弹是谁射击得的。林某和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林某和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无论能否查明谁击中,二人均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林某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丁某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写成存疑有利于被告就是完全错误的,存疑有利于被告是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本题中明显是共犯。

例14,甲生意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事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标答:甲乙丙三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和乙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控制人质,即为犯罪既遂。

甲乙有非法占有目的,丙想要债。

骗,甲乙为什么不能定间接正犯是因为甲乙为直接正犯。

延伸,非法拘禁的人致被害人死亡,杀人的行为绑架的人不负责。因为绑架没有结果加重犯,绑架是想不到同伙会杀人的。只定普通的绑架。拘禁的人要数罪并罚的。

拘禁后过失致人死亡,而且暴力为额外的暴力是转化,绑架吸收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

八、共犯脱离、实行过限、承继共犯

共犯过程中一个人既遂,一个人未遂是有可能的。原则是所有人对结果负责,但是有例外。

共犯脱离:中途走掉的人对结果不负责,可以比作是下了贼船,抢劫之前要求不干了,而拿回了以前配的钥匙等物品,切断了物理、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脱离后对结果不负责。

双因果切断,物理、心理

实行过限:队友做了其他行为,给盗窃的望风,结果盗窃的人强奸了女主人。望风的人对强奸不负责任。真的没有想到有强奸行为。对过限部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过限行为,另一方无法预见,则另一方对过限部分不负责。

承继共犯:与共犯脱离相反,中途加入战斗对之前的结果不负责。

模型(1)承继共犯需要在他人犯罪之前加入,如果是在他人既遂之后加入的属于“脏物犯罪”。

(2)处理原则是“罪名共用,责任分担”,不对结果负责。

例15,宗某发微信诱骗钱某到某地,知道高某要杀人后,准备告知钱某,但电话未打通。

高某与夏某共谋作案,高某抱住钱某后,夏某掐钱某的脖子,这样的情节与上一个案例基本相同,二人误以为钱某昏迷(实际已经死亡),便准备将钱某身上绑上石块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反悔,高某让其离开。后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毁灭证据,将钱某的尸体扔入湖中。夏某如何认定?

标答:夏某参与了杀人行为,没有切断物理因果,不属于犯罪脱离,需要对被害人死亡负责;宗某没有切断为高某提供的物理因果,不属于犯罪脱离,也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宗某的心理因果切断,但是物理因果没有切断。

例16,钱某准备教训一下罗某,妻子不同意给望风,并提醒别打死人,钱某又找到李某,答应事后分给其5000元。

钱某骗周某去抢劫要求其给望风,周某开始不答应,钱某威胁灭口,周某被迫同意。

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望风,李某有杀人故意,猛砸,钱某拿走一部手机值8000元,李某没有制止。

问题:周某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抢劫的故意中保含了伤害的故意,也保含了杀人的故意,还保含盗窃的故意,因此: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是帮助犯,系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

(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

(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

因为抢劫罪保含杀人、伤害、盗窃。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定抢劫的帮助犯。本案中没有抢劫行为。

另一个例子,甲给乙望风,以为是盗窃,结果乙杀人,如何定性?

甲不能定杀人的帮助犯,因为乙实行过限,没有盗窃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的帮助行为是不能定盗窃的帮助犯的,甲可以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甲和乙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有望风的故意也有为他人望风的行为,因此主客观相统一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乙在这里是说的与做的不一致,定罪按做的。甲定杀人罪。乙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例17,甲敲诈勒索乙,威胁公布隐私,乙按甲的要求将10万元放在垃圾桶。甲告知真相,丙取来,两人平分。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标答:一、甲以恶害向通告,使对方陷入恐惧处分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丙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加入甲的犯罪中,属于承继的共犯。因此丙对全部行为负责,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丙只参加了甲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此只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被害人将财物置于垃圾桶,已经失去占有,丙变占有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一种观点承继共犯,罪名共用了。第二种观点是前面已经既遂。

比如,甲将人打晕后,抢劫,寻找财物,乙过来照明使甲成功取得财物。乙是承继共犯,罪名共用定抢劫。如果甲已经将人打成重伤,甲要对重伤结果负责。乙不需要对重伤结果负责。

这就是结果与罪名的不同。

属于加重情节,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比如,行为人绑架之后杀害被绑架人加重处罚;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加重处罚;行为人强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应当从轻减轻可从轻减轻等写从宽处罚。

选择性罪名可以挑着写,拐卖妇女儿童,掩饰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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