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丝路文学网
丝路文学网 > 其他类型 > 风城 > 第104章 延考刑法(1)

第104章 延考刑法(1)

作者:叶慕辰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每个人的灵感都来源于可能的一瞬间,不过有的人持续的时间较长,有的人会很短,宇深的创作灵感或许应该没有那么多,但是宇深是一个比较刻苦的人,在文学上借鉴的东西很多。m.lzwl2015.com但还没有形成自己严密的逻辑体系,只是以一种方式记录生活。

随着法考的延期,这回给的时间是真长,心态不好也没有办法,这份执念能消磨时间和意志。

下面又来到了另一个阶段的功课。需要对抗遗忘过程,这些东西如果非常的熟悉是不会遗忘的,就是怕不熟。一遍一遍的记忆吧,这些东西是枯燥,但是如果也是同行会明白,看看还是有好处的,但是对于普通读者将是一场煎熬,与我一起煎熬吧。等过了这一段,还会开始李渊的写作,把一些想法整理到唐史或者什么别的历史中去。逻辑还是那么的混乱,对付看吧,只要不疯就是能成活。

首先来看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有特殊救助义务的主体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应为是指有作为义务;

能为是指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是在自然灾害中不强人所难,宇深记得曾经在一次地震救援的电视转播中,看到一个来自广东的人奔忙在现场,问及情况说一家人来旅游全死在了地震中,他是一名医生,不能休息,要救人。看着弱小的背影,一阵感动,不知道现在可好。

不为是指不履行义务,即使有外观的动作: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指如果做了可以避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结果还是会发生,就没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犯。

而在常见的案例中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的情况包括:1、医生说;2、当场死;3、立刻被救。

等价性是指结果与不作为之间等值。例如看到火灾不报警不成立放火罪,警察看到公民被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特定危险源的管理义务是指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比如动物园的饲养员对老虎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管理义务,比如,小孩、精神病的监护人对其伤人行为有制止义务。先前行为即是升高风险的行为,比如导致他人重伤后的救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邀请”“相约”一般不产生作为义务,但“组织”产生作为义务,比如单位组织各种体育活动。

例1,山上清明节着火,路人发现。而且明知法律有规定发现火情应该及时报警,公民有报警的义务,但路人就是不报警,而是偷偷溜走,对于路人将如何处理?

标答:路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因为路人发现火情不报警的行为和作为的放火行为之间不具有等价性。

可以理解成与自己放火被稀释掉了。放火是一个人的行为,而看见着火有许多人,假设有30个人看到,这30个人就把该项义务稀释成1/30分之一,也就达不到放火罪的定罪标准了。

例2,2020年,被告胡某与王某谈恋爱,产生矛盾后,胡某购买硫酸放入水杯带到王某处,说“想泼你脸上”并拧盖,但未打开。王某认为杯中是水。拧开后倒在自己头上,致使自己受伤。对胡某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胡某有伤害故意,但在实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之后胡某基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但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措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因果关系与自陷风险

该种行为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1)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则切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对结果负责

(2)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则不切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杀以及其他自陷风险行为属于异常因素,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对于特定事物心智尚未成熟者作出自我侵害的不异常(不属于自陷风险);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当中,被害人自杀是正常介入因素。

其他公民的犯罪行为属于异常因素,切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职务偏离行为属于异常因素,切断;

被害人求生动作属于正常因素,不切断;

特定场景下特定事物属于正常因素,不切断;

被害人重大过失属于异常因素,切断。

例3,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跑,司机王某追赶,甲让乙走“蛇形”防止王某超车,开出2公里后,乙操作不当撞水泥墩,王某撞到乙车受重伤。警察将甲、乙抓获,甲、乙是否对王某重伤负责?理由?

标答:王某明知前方车辆“蛇形”驾驶而追赶,属于自陷风险,系异常介入因素,切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乙不对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小孩、精神病没有自陷风险行为。

如果甲对乙慢性下毒,而丙直接对乙下毒,乙死了,则丙要负责,而甲不用负责。

例4,2020年某日晚21时,张某驾车碰撞到行人李某,致其身体受伤倒地。张某离开,22时王某开车行驶至该路段,碰撞倒地在快车道上的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第二次碰撞中,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标答:张某将李某撞到在快车道上,后车碾压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正常介入因素,不切断张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果交警介入保护现场后,又被撞入属于异常现象,张某此时只定逃逸。

还可以分情况讨论,如果是碾压和撞击不明,张某撞的,王某不负责任,张某碾压的,王某还要负责任。张某两种情况都要负责,存疑有利于被告,王某不负责任,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三、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提前实现

有观点展示: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存在上帝视角,想杀的是人结果也是人,就定既遂。

具体符合说则需要人名,想杀甲没成,未能得逞,未遂。对于乙过失致人死亡。再简单一下的理解,向谋杀一名要员,结果打死了一名保镖。

想(意图)杀(杀害)人(他人)

人(他人)死(死亡)了(导致)

整体表示为:意图杀害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既遂)

(1)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有杀害他人的故意,且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2)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有杀害甲的故意,但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且导致乙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处罚。

打击错误,行为人想开枪射杀a,不慎导致b死亡这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事前故意主要是结果的推迟发生,通俗一点的说法是三更没死,在五更死了。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且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行为人有砍杀被害人的故意,但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抛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注重怎么死的)。

行为人砍杀被害人,以为其死亡后将其抛入河中,但被害人实际上是被溺死的,本案属于事前故意,对比有两种不同观点:

“抛尸”中的“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尸”只是嫌疑人的主观认定。

1、赵某杀人不还画(罪名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抢劫;一种是杀人)。2、赵以为钱某已经死了,而实际上因为“埋”而死的,这里也有两种观点既遂和未遂过失致人死亡。

例5,赵某为使名画不被取回,起意要杀死钱某,用花瓶猛砸钱某,钱某倒地,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赵某朋友孙某来访,赵某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埋在野外,孙某同意,孙某与赵某一起抬上车,孙某发现钱某没有死,。孙某没有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将钱某埋入地下(致使钱某窒息死亡),孙某一直在傍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点。,相关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1、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于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赵某有杀害钱某的故意,且导致钱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赵某有用花瓶砸死被害人的故意,但未以此法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之后的“埋尸”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孙某的行为性质取决于上文中赵某的定性:

根据观点一,如果认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则孙某在此过程中强化了赵某的犯意,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根据观点二,如果认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孙某利用了赵某不知情的“埋尸”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如认定抢劫是相同的道理。

间接正犯的认定有三种情况,一是欺骗行为;二是胁迫;三是特殊认知;就是知道的多与执行人,信息不对称,像历年真题中的白血病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典型情况是pua,即精神控制。把执行人当成工具。

比较著名还有挖坑案,a设路障,挖坑准备害死b,而c了解情况后将d带到路障处导致d死亡。在这里c 就是特殊认知的个体。

a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想杀人,而且也有人死亡,所以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c则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同样还可以有变形案件,如果孙某也动手挖坑了,则是直接正犯,所以说有的时候还是懒一点好,不要扰动别人的气数。

例6、某年某月魏某知道刘某有钱产生抢劫的念头,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刘某家,翻找过程中,刘某惊醒。魏某用钳子击打刘某头部,以为刘某已死亡。拿走财物,放火毁灭罪证,导致刘某吸入一氧化碳死亡,并有7000多元的财物被毁。相关行为人如何定性?

魏某属于事前故意,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魏某故意杀人后取得财物,导致他人死亡,构成抢劫致人死亡,之后的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魏某试图用钳子杀死被害人之后取得财物,但未以此法得逞,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未遂),之后放火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成立抢劫罪与放火罪(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另外,一、如果把被害人的死亡放到抢劫行为里,就是抢劫致人死亡,后面就是放火罪,抢劫致人死亡加放火罪。

二、如果放到后面去,就是放火致人死亡加上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

而还有一种情况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一、死亡归到绑架罪里面,就是绑架的加重情节加放火罪;

二、死亡归到放火罪里面,就是放火致人死亡,绑架之后杀人没成功,绑架加故意杀人的未遂。

结果提前实现

行为人想将被害人迷晕后勒死,但是过多的安眠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提前实现也有两种观点:(定性)

观点一,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且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的既遂(合并说)“求人的人”。

观点二,行为人有勒杀的故意,但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处罚。(具体说,未遂)

勒杀计划,下药太多,过失致人死亡。(死的早了)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m.zrrr.net xs小说 silu丝路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