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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刑法白某、谭某案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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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张三要抢劫王五,李四阻止张三抢劫王五,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叫不叫结果加重犯。m.yimiwenxue.com回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对有关的第三人,可以成为抢劫致人重伤。打死了就定抢劫致人死亡。

张三要强奸王五,李四阻止,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又强奸了王五,不是结果加重,定强奸加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人贩子张三要拐卖妇女王五,隔壁的邻居李四阻止张三拐卖王五,张三将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叫不叫,拐卖妇女的结果加重犯。不叫。结果加重犯一定要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邻居不算。要数罪并罚。

张三要绑架王五,邻居李四阻止张三绑架王五,张三将邻居李四打成重伤或者死亡。不属于类似结合犯的规定,,一个是杀被绑架人,一个是伤被绑架人,李四不是被绑架人,张三定数罪并罚,绑架罪加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刑罚

——白某、谭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主题:刑罚、死刑、累犯、自首、立功、假释、数罪并罚、追诉时效

案情: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到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亡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逸。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

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

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机关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

概说:5年有期关一半就可以假释,东北哈尔滨真实案例,轮奸二人以上一定是男人,妻子谭某是实行行为,两人是共同正犯,实行犯。强奸完杀人数罪并罚。在强奸过程中或者在强奸实施过程完毕之后,出于泄愤报复、灭口或者是满足变态心理对被害妇女实施伤害或杀害的应该数罪并罚。

公安机关立案,考点是追诉时效。审判时候跑了,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侦查了也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入户盗窃,普通强奸3-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不追究。强奸杀人追诉时效中断。又跑了就不成立自首,有证据证明确实向司法机关投案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强制措施是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例如,强制戒毒被抓,属于行政拘留不属于强制措施。

对于强奸不成立一般自首,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投案才可以。犯罪后,提供同案犯住址是可以成为立功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抢劫信用卡定抢劫,强奸的交代属于坦白,因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交代杀人成立特别自首,2106年盗窃事实罪名是一样的。本人其他罪行,看罪名,盗窃被抓,交代的是盗窃认定为坦白。交代的是选择性罪名,因为走私毒品被抓了,又交代了贩卖毒品。这属于同种罪行,是坦白,拐卖妇女被控制了,又交代拐卖儿童是坦白。交代谭某杀人不需要评价,可以并入特别自首里面。

问题一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说明理由。

两个罪。

问题二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问题三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说明理由。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适用死刑的。此案,是在侦查羁押阶段怀孕流产了也叫审判时怀孕。因为怀有身孕被监视居住,本来应该羁押,结果是没有羁押,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要做类推解释,可以类推到审判前,也可以类推到审判结束。应该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问题四对于事实四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说明理由。

没有超过。因为2016年犯了一个盗窃罪,追诉时效发生中断。

问题五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可以算作自首,立功没有。坦白的认定可以参考是不是自首,是不是特别自首,这两个满足不了一律定坦白,而且刑法有规定,认定不了自首的一律定坦白。

问题六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说明理由。

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5年内又犯故意犯罪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特别累犯是犯国、恐、黑执行完毕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国、恐、黑犯罪的。此案不成立,因为不存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因为是假释期间,相当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只有假释期满才相当于执行完毕。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了这些罪所以不存在累犯的问题。假释期间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减三年用新罪并。

追诉时效很重要。

事实二谭某跟白某的强奸杀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都应该受到追诉时效限制。

例如,南京两起案件,一个是南医大的案件,一个是南大的案件。校园奸杀案件,南京大学的案件至今未侦破,案件立案了但始终未侦破。而南医大的案件被侦破了,犯罪嫌疑人麻某,麻某犯案后南京医大立即立案侦查,一直找不到行为人,家属每年去学校。表明理解是不受追诉,但是麻某案件启动核准程序。走的20年程序,因为立案侦查追诉案件不受立案时间限制,一定要具体到对人的立案侦查,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光对案件的立案侦查还不行。追诉时效的期限对嫌疑人有利,对司法机关不利。追诉期限时间是督促司法机关及时侦办案件,过了期限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了。如果表面理解一旦追诉时效就不受立案时间限制,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在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时,给案件立案。什么时候都可以找真正的罪犯。这样追诉时效就没用了。所以应该将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对人立案侦查才可以,不受追诉时间限制。麻某的案件是在行政违法行为中发现与南医大案件中的dna相近,该行为人是同族的,于是找到麻某。因为已经过了20年,是要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经过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延伸:信用卡诈骗的理解,信用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我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打破了对人构成诈骗的一般规律。立法、司法实践中,构成信用卡诈骗不用区分人和机器。 信用卡是提前消费的银行卡,不用先存入现金的。储蓄卡、借记卡都可以,但是存折就不可以,蚂蚁花呗也不行,京东白条也不行,微信钱包不行、支付宝余额不行,彩票更不行,饭卡不行,购物卡不行,只能包括与银行有关的卡。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有4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常考的是冒用。恶意透支是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只能是合法的持卡人本人,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别人不可以。恶意透支要银行催告,如果银行不催告是不构成恶意透支的。

冒用是指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都叫冒用,冒用包括捡来的、骗来的,如果不用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卡本身不值钱。用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手段获得别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在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也可以叫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账号、密码、u盾都可以,其他情形。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盗窃信用卡不用,没事。除非入户、携带凶器、扒窃、多次盗窃这些。因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是用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无论是在at机上使用还是银行柜台使用,(柜台使用属于三角诈骗)在银行使用机器不能被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其实就是冒用。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定抢劫。其他没有经过别人允许一律定信用卡诈骗。

例,李四出过委托张三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后面写有密码。张三未经李四允许把钱取出来了。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定诈骗。

例,李四把自己的工资转入张三的卡里,张三取走李四的工资卡。张三构成侵占罪。

例,张三将自己的卡转让给李四,张三的手机短信收到信息。张三去银行办理挂失,取走现金。行为人张三,被害人李四。张三成立诈骗。受骗人是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人员具备处置李四卡里钱的地位。受害人是李四,行为人张三。卡里的钱都归李四占有,张三只是拥有户头。李四就属于诈骗。

例,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破解了李四的密码。看到了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开通。疯狂的用花呗和白条买东西。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如果背后没有人操作的话,相当于是小额信贷。如果背后有工作人员受骗定贷款诈骗罪。要么是盗窃,要么是贷款诈骗。

例,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把李四手机里的钱包、支付宝余额都转走了,定盗窃。

例,捡到手机破解了密码。然后发现支付宝、绑着银行卡了。用微信和支付宝直接刷卡。按司法解释属于用非法手段获取别人的资料,在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

例,去年考题,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发现里面有微信、支付宝,主动绑定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没有钱,但是银行卡里有钱。先把银行卡的钱转到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再从微信、支付宝里转走。两种看法,一是,构成以非法的方式获得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通信终端使用。定信用卡诈骗。二是,认为前一种方法是直接使用才可以,本案中没有直接使用。第一步从银行卡转到微信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只是想盗窃的预备行为。后行为才是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应该定盗窃。没倒一手按司法解释应该定信用卡诈骗。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微信、支付宝里的行为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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