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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指导范例郭某案一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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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深回看了一下自己的创作路线发现连自己都会迷路,还是应该尽量写的简单一点。m.czyefang.com让阅读不是那么复杂,而且最好还是能节省一下读者的时间,别的不敢说,最好还是有一点普法的的作用,尽量用心把这些枯燥的案例说的生动一点,增加一点趣味性。把平时不看案例的人都吸引到这方面来。

宇深做什么事都想有个总结的意思,其实没法总结,只要生命的存在就不是总结的时候。了解过往了解历史,面对失败还是那么热爱生活的每一天。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项比较重要学科,原因就是公权力的介入,参与人员是公检法系统,绝对的国家公务人员,就连曾经的大秦相国李斯都屈服于狱卒。这是一个跨越多个诉讼阶段并结合多项诉讼制度的结合体。通过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的相互衔接完成一个刑事诉讼。只有通过前面的诉讼程序才有可能进行到下面的刑事过程,要求案件在各部门之间流转。前面的程序会影响到后面,各个方面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后面的程序对前面的程序会有一定影响。

由于认知的不同,会产生明显的差异,表现在明显的方面,就是在刑法实施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同学说,会有一些争论,是一些问题存在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刑诉方面达到更加的体系化。对于证据的适用,一审、二审中各项证据的认定,罪名的认定,程序的前进倒退、以及变更。每一个极端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有可能作出不一致的判断。这就增加了整部法的适用难度。

与刑法的衔接更是能体现这一点。由于他们之间的密切不可分割,一些刑事程序要结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处理。

比如下面这个案子,宇深在诉说这个案子的同时会加入一些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东西,只是当时的一种想法,过后兴许会认为不太合适,等以后有机会再做修改,但有时只是为了增加趣味性和并于更加适合阅读而已,尽量做的不那么枯燥。但这是宇深的一厢情愿能不能达到效果完全不知道。

郭某是个成年男性,25岁,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对中国成年男性的保护程度最低,有各种权益保护法就是缺少一种这样的保护法,曾经看到一部写律师办案的小说,杜撰的成分有点,说是一个小伙被女老板强奸了想找个律师看看能怎么办,结果也就不了了之了。这个郭某与朋友聚餐,自古酒无好酒,宴无好宴。像头一阵纷纷扬扬的陈某志喝酒闹事被基本上定格判了23年。餐后的郭某驾驶小轿车,这种提法还是有很多年了,现在的小轿车也基本沦为自家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执勤检查。郭某为了逃避检查,违规在人行横道上掉头转向准备逃离现场。

这哥们胆子是挺大,宇深曾经有一回去殡仪馆参加一个葬礼,回来的途中前面一辆车被拦检查酒驾,而司机就是做了一个停的动作,突然加速跑了,交警则气急败坏的连忙上车追赶,而后面的车就不查了。交警挑的时间和线路应该是都有说到,在那个时间刚过饭点,殡仪馆有饭点应该是驾驶员刚吃完饭,说不准谁没经住劝喝了一杯,而且道路也是就这一条,那是一查一个准,而且现在酒驾还入刑了,问题就严重了。至于后来抓到没有就不知道了。

而这里的交警苏某走到车辆驾驶位前要求郭某纠正行为并靠边接受检查。郭某此时突然踩油门并打方向盘,将苏某带倒后逃逸。经检查,苏某的损伤为手臂软组织挫伤。当日晚11时,郭某拨打110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郭某于第二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后审。

经侦查与审查起诉,b市a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构成了妨害公务罪。郭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赔偿了苏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苏某的谅解。a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了郭某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提出了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郭某在其辩护人王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a区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a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a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中郭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与量刑建议无异议。a区法院认为郭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基于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苏某等情节,采纳了a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郭某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b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b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a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a区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发回重审后,a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郭某承认基本事实,但辩称当时苏某对其态度恶劣,因畏惧而想逃走,没有想撞到苏某,也没有妨害公务的意图,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王某做无罪辩护,主要基于两个理由:1、郭某当时处于非常畏惧的状态,没有胆量也没有意图去妨害公务,当时想逃跑而往一个方向猛打方向盘导致带倒苏某,完全出乎意料,郭某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2、郭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给予其罚款和扣分的行政处罚。郭某行为显著轻微,应当属于交通法规规制的行为,而不是刑法规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当庭发表的意见认为,郭某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a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郭某不悔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

总体上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本来还想评价一下,但是只看文字记录实在是不敢瞎说,如果有两种意见的话,定的更严重也可以,如果对交警的态度撞到的过程,放任的话都可以定故意杀人了。如果真是害怕就是单纯的想跑,就是没想到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辩护律师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而从保护执法者的角度,如果都这么干,还没什么事,就是应该严惩。具体的过程已经不重要了。

像这样的问题能想到的问题大体就是年龄如果是未成年人会有一些特殊规定,25岁了,都有驾照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主动投案在实体法上可以被评价成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刑事拘留之后有几个24小时的要求,比如一是24小时内送到看守所。二是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三是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

以及关押的期限,拘留一般是3天,3天内公安机关会申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天最长就是7天,而检察院应该在7日以内批捕。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所以最长的拘留期限就是37日。

而认罪认罚应当提量刑建议,签具结书。签具结书的时候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当然有辩护人还是要辩护人优先。可以不签具结书的人包括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的法定辩护人不同意认罚。速裁程序的适用要求案件轻微清楚。这些也就是能想到的。下面来看一下具体问题。

第一问本案中郭某赔偿苏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后是否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郭某上诉后否认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之前赔偿苏某并获得谅解在a去 区法院重新审理时是否还能作为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

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妨害公务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罪名,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继续作为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由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郭某赔偿苏某并获得谅解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除非苏某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明确不再接受赔偿和不再谅解,郭某上诉并对认罪悔罪反悔并不影响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成立。

就是说郭某的侵犯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且是在执行公共管理行为的时候。已经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和解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了。像这种可以的和解的是民间财产和人身之间的纠纷而且处罚在3年以下。或7年以下过失犯罪,必须是渎职意外的过失犯罪,这些条件是都要具备的。

《刑诉法》第288条是这样说的,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而且这个赔偿只是能影响酌定量刑情节。

这个情节可以加入一些阴谋论的案情,没下车直接跑了,如果换一种可能,车门都没开,跑了之后找另外一个人来定包,那么驾驶者就可以逃脱法律的的制裁,或者是酒驾了,等过一会就醒了,再来自首,如果没造成伤亡或许能躲过酒驾。但是看这个案子经过一番折腾,结果被判了8个月的实刑,本来想更轻,结果倒是变得更重了。酒驾的处罚与妨害公务的处罚可是要差很多的。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a区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如何听取意见?

突然看到这个问题会一头雾水,简直不知道他要问什么,其实应该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办案机关等方面入手看看各方面意见,从而根据法律作出量刑建议,既然是建议就不一定非要求办案的法院必须照做,毕竟审判是核心这是一个大原则。

一是应当向郭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这个是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以前好像说过但绝对有必要重复一下。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二是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不原谅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涉及到以后会不会继续申诉,是能不能顺利结案的关键一步。三是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才需要听一下,毕竟是曾经的办案人员,对情况相对了解较多,但反向说也容易先入为主不利于作出公正的判断,所以是必要时。四是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现在的科技技术发达,看来这完全不是什么问题,这不应该算是一项要求只是一种方式方法。

第三个问题针对郭某上诉后对认罪认罚反悔的行为,a区检察院是否应当提起抗诉?

不应当仅以被告人对认罪认罚返悔就提起抗诉提起抗诉。当然在实际进程中或许会发生这样的事,但a区检察院不应该提起抗诉。因为提起抗诉必须是认为一审裁判在定罪、量刑和程序方面确有错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既是被告人返悔而上诉,也需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返悔不在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才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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