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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天罪、我罪(上)
在“天罪”章节中,刍狗说到:“罪”主要来自思想意识层面的界定,所以在宗教信仰上,关于“罪”有比较丰富的认知和定义。&29378;&20154;&23567;&35828;&65306;&109;&46;&120;&105;&97;&111;&115;&104;&117;&111;&46;&107;&114;
“罪”在宗教上,是指一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这种行为的状态。通常这种行为准则由一个神(如亚伯拉罕诸教中的天主;上帝、神;真主)来裁定。圣经中的“罪”就是不以神为创造一切、掌管一切的神,不敬畏神,不顺服神,违反耶和华的旨意,偏离耶和华的旨意。
“罪”是关乎神与人的关系,是以神的旨意为标准的。而不简单是指人做错了什么,做了什么违背道德、良心的事情等等。
法律上的“罪”,是做出违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是不全同于道德、宗教、习俗的罪恶。
罗马书3章23节说: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亏缺”本身的意思就是没有达到既定的目标。
也就是说,上帝造人的时候,给人类本身有责任义务,有身份地位,有享受的以及拥有的。而人类既没有达到责任尽到义务,也没有守住身份和地位,并且该有的祝福和恩典也没有得到,该拥有的都失去了。
这就是罪!
其实人被创造的时候最宝贵的是什么呢?
就是和上帝同在。
人既犯了罪,也就不能和上帝同在了。因为上帝是完全的圣洁的,在他没有一丝一毫的污秽。和上帝的分离,就是罪本身。
因此,刍狗认为:“罪”主要来自思想意识层面的认定,或者从宗教信仰层面而言,“罪”是来自神的界定,而不是来自人的界定。
或者从“我”的层面讲,“罪”是来源于“大我”对其中“小我”规范的界定,而不是“小我”对“大我”的界定。
简单直白的讲,“罪”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物”和“形”的层次,或者说,不可以把“罪”进行固定化、孤立化、绝对化处理。
刍狗在介绍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时候则指出,社会科学、社会文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等)都可以纳入到数学范畴、纳入到自然科学范畴进行考量,都属于一种物质变化现象,都遵循最基本的物质变化规律;而其中最基本的物质变化规律特征就是物质变化的“矢量属性”——既有大小量度的层面特征,还有趋势方向量度的层面特征。
换句话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诚信、以及我们个人现实生活等等都可以看成一种“矢量”存在——既要考量大小层面的量度,还必须考量趋势方向层面的量度。
比如,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比如,认祖归宗、光宗耀祖;比如,人生理想、生活希望等等;这些都属于趋势方向性的量度。
比如,人们都追求生活的幸福,那么究竟什么是幸福呢?
很多人常常把幸福“物化”处理,把幸福指数等同物质财富的拥有量,等同物价指数和消费指数。
“幸福”也是一种“矢量”,物质财富大小的量度保障当然是其中一个必备条件之一,而如果没有趋势方向性的确定性保障,拥有再多财富也没有价值和意义,也没有希望未来,也就不可能真正幸福生活。
现在社会流行一句经典台词是:“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欢笑”。
这就是典型的被物欲操控的人们的病态心理表现,而这种畸形病态的根源就是孤立的看待问题和事物,不知道事物是相对的、相互的、相反相成的、普遍联系的,互为因果的,是处于变化趋势当中的。
即使你拥有再多再庞大的财富,如果你一直处于心惊胆战、惊恐万状的状态,一直是悲伤的、凄惨的、没有希望的、绝望的生活着,这怎么可能幸福呢?这就是生活在地狱之中啊?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趋势方向性的保障,如果没有希望、没有方向、没有出路,整天浑浑噩噩、麻木不仁、心如死灰,即使你家里有金山银山也无法幸福快乐,也如同生活在地狱之中;所以考量生活幸福,不但要考量大小层面的量度,也必须考量趋势方向性的量度,这两者都是必备的条件。
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政府等,对于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和宗教信仰等都同样是如此。
从社会文化信仰的层面讲,事物大小层面的量度是“信”的确定性的保障,而事物趋势方向性的量度则是“仰”的确定性的保障;事物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常常都是通过趋势方向上得到体现,或者说:一旦趋势方向性发生扭转,整体事物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扭转。
比如,一个政府官员,如果他是心甘情愿的“为人民服务”,那么他或多或少都会促进“为人民服务”事业的发展;相反,如果他根本不想“为人民服务”,而是想鱼肉百姓、以权谋私,那么他的性质就变了,不管他多么有才能,都必然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变成“公害”!
所以,那种根本不考量官员的趋势方向性的量度,把社会所有权利、财富和资源等都高度集中垄断在政府官员个人手中,这种“官本位”固化政治体制的长期奉行,其实是害人害己、误国误民的。
显而易见,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的政治体制则是让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中的广大人民群众都禁锢是一种的“物”(官本位)上,或“形”(细节管理的官僚形式主义)上;这样长期下去,事物大小量度的确定性就是不可信的,事物趋势方向性的确定性也是不靠谱的,最终与事实真相完全背离,变成一种虚假、虚伪的存在,变成一种失衡的弊病、社会病患。
比如,在“大 跃进”年代,政府为了提高国家钢铁产量计划,就鼓动全民炼钢,甚至为了提高钢铁产量,政府强权强制征收老百姓家里的锅碗瓢勺等都拿去炼钢;表面上政府是为了国家经济发展,实际上这些孤立的钢铁根本没有用处而变成废料,而广大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艰难了。这样单方面为了满足极少数政府特权者个人虚荣心所设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对国家和人民都没有任何益处,反而变成一种社会危害。
比如,在官僚形式主义社会环境中,为了政府特权者个人的指令、计划、规定、方针的执行,就可以草菅人命、大肆挥霍社会资源,就可以肆意扭曲事实真相,就可以践踏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政府等都一样,一旦根本方向趋势发生错误扭转,整体性质就变质、变味了,就可能由原先利国利民的大功臣、大功德,变成误国误民的罪恶!
这样就涉及到什么是“罪”的问题:
“罪恶”也属于一种“矢量”,既有大小层面的量度,也有趋势方向性的量度,这些都要考量进去进行量化分析。
我们社会绝大多数人都常常把“罪”看成一种标量,看成一种固定的“物”或“行”;甚至把“罪”孤立化,变成一种固定的“标签”。
比如,法律规定偷窃就是犯罪,杀人就是犯罪;领导说某人是罪人,某人就是罪人;某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那么他处处都与犯罪有关,他就代表了犯罪,即使他改过自新也会一直背负这个标签。
这些都属于孤立片面的认识“罪”。
“罪”其实是一种矢量,既有大小的量度,也有趋势方向的量度。
首先,前面说过“罪”主要来自思想意识层面的界定,这就趋势方向性的认定;这就如同开汽车,如果方向是对的,那么一切都可能是对的,相反如果方向判定、选择出现错误,那么整个事物都可能是错的。
其次,从大小层面的量度而言,“罪”也是一种不断量化积累的过程。
最开始“罪”可能只是一次微小的过失,然后小错积累成大错,大错变成罪恶,最后变成罪大恶极、罪恶滔天;即小过错——大过错——轻罪——重罪——罪恶滔天(逐渐递增)。
其三,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相对的、相互的、相反相成的,“罪孽”的反方向就是“功德”,“罪”是毁灭、破坏事物的平衡,而“德”则是成就事物、促进事物的平衡稳定。
俗话说:“恶人自有恶人磨”。
因此,当一种罪恶的行为能够有效的制止、遏制更大的罪恶事情的蔓延,也侧面变成一种善举、功德之事情了。
从“天罪”层面讲,何谓“天罪”呢?
圣经上说:和上帝的分离,就是罪本身。
也就是说,与上天、上帝之道背离,违背了天道、天理,违反了自然法则和客观物质规律,就在“罪”的本源。
这样看来,“罪”并非是事物本身,而是取决于事物的趋势方向性;一旦趋势方向性错误,则事物整体都变成了错误,甚至变成罪恶。
相反,如果趋势方向性是正确的,则就变成“罪”的反面,这就是“德”的形成;因此,事物本身也不是“德”,而“德、功德”、“阴功阴德”、“阳功阳德”都是事物趋势方向性的功效体现。
这样就说明:世俗所谓的某些人天生就是高贵的,某些人天生就是低贱的;君子就永远是君子,小人就永远是小人;神佛就永远是神佛,魔鬼就永远是魔鬼;等等这种固化“标签”的社会观念是错误的。
比如,假设有一个能力超凡的大仙,因为它背离了天道,与上帝分离了,它就犯了天罪,就可能变成大恶魔;相反,一个低贱的蝼蚁,因为它的生命趋势方向顺应的天道,上帝的荣光就会照耀它,它就与上帝同在!
所以“罪”首先是趋势方向上的界定。
同时,用固化的“物”和“形”的手段来框架“罪”,也是不准确的,把政府特权者个人的命令、指示、计划、方针等当成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尺,把判罪的决定权完全集中垄断在极少数特权者个人身上,也是错误的。
从“天罪”的层面讲,万物众生的趋势方向与上天、上帝的背离,就是罪恶的本源,而顺应天道、天理的趋势方向就是功德、天德。
这样就给人类社会各种政策法规、社会秩序、制度方针、公共道德等构建提高一种很好的参考:制定法律法规、判定有罪无罪等都必须考量趋势方向性的量度,而这个趋势方向必须是与社会大我(天)相互一致的,必须是符合自然客观规律的法则,而不能够相反。
否则,这种政策法则、这种社会司法体系本身就属于罪恶!
也就是说,“罪”界定不是来源于君主、独裁者、权力垄断者,也不是来源于那些专家、学者、权威人士,也不是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表决;而只能够是来源于上天、上帝(客观自然规律、法则)。
或者说“罪”的判定和衡量的来源应该是取决于“中我、大我”(天)体系,而不可以取决于“小我、私我”。
而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的最大弊病、罪恶,就是“蚂蚁管控大象”,就是用“小我、私我”操控整个集体、社会国家(大我之天)。
正是因为谁官大谁有理,谁掌握权力就可以单方面代表法律、代表王法、代表一切,所以那些权贵阶层才可以枉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背客观事实规律,甚至是颠倒黑白、肆意妄为、横行无忌。
这样的法律就变成了儿戏,这样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公信力可言,就不可能构建完善的社会司法体系。
一旦集权垄断者野心肆意膨胀,不但操控整个社会的王权,甚至妄图连神权都霸占在自己的手中,就必然会背离上天、上帝之道,就变成了罪恶的根源,于是各种具体罪恶就会不断滋生,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的民众就遭殃了,就灾难深重、危机重重了;所以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不但是对天(上帝)的犯罪,也是对社会民主自我的犯罪——“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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