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丝路文学网
丝路文学网 > 其他类型 > 农村房屋、宅基地、邻里纠纷法律指南 > 98.采用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98.采用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作者:王思锋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这一问题实质上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证据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在经过质证后当然可以被法庭所采纳。对于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如何取舍,在《证据规定》实施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极不统一。有的法院对于本身客观真实的证据,不管取得途径是否合法,都予以采纳。有的法院却坚持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纳。2002年4月1日起《证据规定》正式施行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采用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纳。

案例介绍村民段某和周某商议合伙搞汽车运输,分别投资10万元,由段某负责实际经营。事后,周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段某,但并未索要收据。2006年,因为生意亏损,运输无法继续经营。周某主张将车卖掉并均分货款,并于此时才发现当时买车及办理其他手续都写的是段某的姓名。周某遂向法院起诉段某,但却缺少足够的证据。于是,周某找到他和段某当时商议买车搞生意以及给段某交钱时均在场的陈某,要求作证。陈某借故推托,不愿作证。后来周某以请客吃饭为由约陈某见面,并怀揣微型录音机,吃饭过程中与陈某谈到了其和段某纠纷的起因及发展过程,谈话内容能够证明周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事后周某将该磁带提供给法庭,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该磁带内容真实可靠。请问周某提供的录音磁带能否作为该案的证据?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效力及证据的收集途径问题。虽然法律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合法程序收集。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可靠,但是因其收集的程序不合法,所以,该录音磁带不能作为该案的证据。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本站已更换新域名
新域名 https://wap.sunsilu.com xs小说 silu丝路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加入书签 推荐本书 我要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