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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设有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同,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民间纠纷。对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未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基层人民政府可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实践中,有一些民间纠纷是经过乡镇政府依《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处理的。但如果当事人对乡镇政府依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将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因此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问题,法院是将其作为一个新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案例介绍沙坡镇横山村吕某一家,住房原本四面皆有路可行,家人一直出入畅通无阻。2003年,与吕某相邻的王某、赵某两户人家霸占通道为己所有,砌墙把通道封死,使吕某一家无路可行,要绕过300多米远的邻居住宅才能进出,给其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甚至动武,关系十分紧张。无奈,吕某请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综治办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认为王某、赵某不仅用尽自己责任田违章建房,且又霸占公用通道为己有,并设置路障,损害了他人利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了吕某的通行权。镇政府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106条规定,下文令王某、赵某必须拆除私自设置的路障,方便吕某一家通行。但王某、赵某拒不拆除,反而挑起械斗,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为维护政府公信力,还法律的尊严,镇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强制拆除路障。2005年12月1日上午,该镇政府依法强行拆除了违章堵塞村通道的围墙,解决了纠纷。请问该镇政府是否有权下令拆除路障,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镇政府有权下令拆除路障,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担负着处理大量民间纠纷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处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另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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