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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农村中出现的悬赏广告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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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出现的悬赏广告在法律中被认为是发布广告人的单方允诺行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单方允诺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即可成立;第二,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项义务,从而使相对人取得某项权利;第三,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以某种条件或特定程序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即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作出而立即生效。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案例介绍甲曾经拾得一个装有驾驶证、货运发票及3000元钱的提包。拾得钱包的当日,甲从县城看到一份寻物启事,从而得知失主正在急着找回遗失物。寻物启事称:“有拾得此包交还本人,酬谢3000元。”甲通过启事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失主乙,要求在兑现了3000元的悬赏金后将提包交还失主。可是失主乙认为拾得提包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该无条件地交还失主。最后乙仅愿支付甲200元酬金。

案例分析乙为找寻遗失物张贴的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它是附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允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不管悬赏相对人甲是否知道有悬赏广告,只要甲完成了悬赏人指定的行为,将拾得的提包交还了失主乙,那么所附条件具备悬赏人就有义务向悬赏相对人支付“约定”的悬赏金,而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悬赏金数额。本案中,失主认为拾得提包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即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利益。甲拾得提包,提包属于遗失物,同时甲看到悬赏广告将其返还了失主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3000元是失主对于悬赏相对人的一种酬谢,是以甲完成其指定行为即交付遗失物为前提的,甲交付了提包,即悬赏广告就生效了,悬赏广告表意人乙就不能擅自撤销或更改其内容,所以悬赏广告表意人必须履行这个单向义务,清偿这个单向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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