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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在他人之物上所设立的限制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物权,在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归于消灭。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等。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因不可抗力使典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可以在典物灭失时的价值限度内进行重建或修缮。典权人应当负责保管典物,以便将来出典人回赎时予以返还。典权人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典物毁损、灭失的,典权人应担负赔偿责任。在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如果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就灭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归于消灭。在出典人就典物余存的部分回赎时,灭失部分的价值的一半,可以从典价中扣除。典权人在出典人回赎时,应当恢复典物的原状,返还给出典人。
案例介绍甲拥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甲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86年某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甲协商要求买房,甲未同意。之后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甲开始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甲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食品公司,典价4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使用房屋期间,食品公司擅自拆除了部分房屋。1998年,其中3间房屋因年久倒塌。2000年,甲要求回赎房屋,双方在被拆除房屋和3间倒塌房屋的损失以及回赎价格上发生争议。甲与食品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甲和食品公司之间是用益物权中的典权关系。在本案中,甲与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4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于甲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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