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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农村邻里之间的共有物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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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主体是多数人。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叫分别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等。

农村邻里之间的共有通常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物在进行分割时,在不损害物的价值的前提下,可以有选择地采取以下三种方法:①实物分割。这是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②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③作价补偿。这是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案例介绍甲、乙、丙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依合同的约定,甲以自己现有的1辆旧汽车出资,乙以其私有房屋和全部自有的设备出资,丙则投资3万元,3人按均等份额对全部合伙财产共有。一年后,3人由于利润分配发生矛盾,导致散伙。在剩余财产分配中,甲、乙、丙3人均要求自己分得汽车,而对破旧的家具设备、囤积多日的4000斤煤和600斤大米则希望分给别人。其中甲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汽车本来就归自己所有,而乙、丙仅对各自投入的设备和以资金购买的煤、米享有所有权,故财产分配不过是各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财产。丙却坚决主张:所有的财产每个人均有份,索性将汽车拆开,将汽车零件与其他财产搭配分成3份,每人各取其一。甲和丙谁的主张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对饭店的共有为按份共有,本案中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本案事实,甲、乙、丙3人对合伙财产为均等份额的按份共有,每个共有人均按1/3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享利润,分担责任。在其共有财产分割时,每个共有人均有分配到1/3份额的权利,而不应由每人取回自己投入的资产。本案中丙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对于甲、乙、丙3人的合伙财产分割不得损害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对于该汽车和家具有财产分配不能采用拆卸分割或实物分割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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