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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否直接判决政府批准宅基地的申请?
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权证,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60日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村民可以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村民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批准宅基地的申请。这是因为:第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只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义务作为;第二,法院不能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即法院不能直接以判决的形式代替行政审批。法院对村民提起的不作为案件的处理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当然,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并不必然就批准申请宅基地,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对宅基地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案例介绍2000年8月,因108公路辅线的大墙倒塌将任某的房屋损坏,村委会与任某就补偿问题于2000年8月31日签订书面协议,村委会一次性给付任某人民币15万元,被损害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为任某另行解决一块宅基地;2001年12月31日前,任某必须将原房屋交与村委会,逾期交还则按每天100元缴纳房屋费。协议生效后,村委会给付任某15万元赔偿款,同年12月5日经乡政府批准,给予任某一块宅基地。但由于村委会给任某的宅基地是别人的可耕地,别人不允许任某在地上建房。因此,任某多次向村委会及乡政府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请另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在始终无答复的情况下,任某向法院提起了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与此同时,因为任某拒绝向村委会交出原房屋及延期交房的房屋费,村委会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任某交还房屋,支付违约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本身是决不允许在耕地上建立住宅的。本案中,村委会经乡政府审批,给予被告的宅基地是他人的可耕地,这本身是严重的工作失误。在此之后,对于任某要求另批宅基地的申请不予作为,但是,即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构成了不作为,也不能直接判定行政机关应当批给任某宅基地,也不能具体制定宅基地的位置和范围,只能限制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是行政诉讼判决的基本特征,也是三权分立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以村委会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诉讼,法院可以作出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设定的民事判决。本案中,原告村委会在被告宅基地上的工作失误,导致被告不能建房,不能正常履行协议,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之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十二、农村邻里物权纠纷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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