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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所有权形式,对于集体所有土地设立的一种特别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用和使用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宅基地与耕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一基本生存保障的两大支点,宅基地与耕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因此,农村村民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可长久行使,受法律保护。
(3)宅基地上的附着物,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可为买卖、租赁等处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栅、猪圈、厕所等永远归村民所有,村民有买卖或租赁取得收益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限制,即不准对宅基地为出租、抵押、转让或买卖等,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均含有当然的转让收益的权利。但是,现行政策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根据现行法律,所谓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指的应该是基于“地随房走”原则而允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此种移转只能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宅基地使用权以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实际流通,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非财产性质,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居民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除上述基本特征以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遵循民事权利行使的其他原则,并受其保护。
案例介绍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且占用的是村里的耕地。张某能否私自买卖宅基地并从中获利?
案例分析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当前,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当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村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对于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分,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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