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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房屋继承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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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他不仅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务的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对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必要前提条件。当然,继承人并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负清偿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此规定,在农村房屋继承过程中,房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在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债务超过房屋的实际价值部分,不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在清偿债务时,还应该注意,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为家庭成员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为增加家庭共有财产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来偿还,而不能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偿还。当然,家庭共有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则应当列入遗产债务的范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关于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应缴纳税款,然后清偿债务,最后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如果遗产由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继承时,可以先用遗产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然后将剩下的遗产数额再按继承程序进行分割;也可以根据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案例介绍2006年7月,建设村村民余某的父亲去世,留有两间平房,价值约3000元。另还留有存款2000元,耕牛一头,耕牛价值约600元。但此后不久,县城信用合作社找到余某,要求余某偿还余父生前所欠贷款5万元。余某认为,贷款是父亲所欠,自己作为儿子当然应当帮父亲偿还全部债务。为此,余某多方筹集资金,准备帮父亲偿还债务。后来余某的妻子田某知道此事后极力反对,并表示如果余某帮父亲借款偿还5万元债务就与余某离婚。余某因此而进退两难。请问:余某是否应该帮父亲偿还信用社贷款?

案例分析余某不应该帮父亲偿还信用社的全部贷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余某继承了父亲的房屋等遗产,同时也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债务,余某应当对父亲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但是,法律又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余某只需要承担5600元的信用社债务,对超出的部分并不需要清偿。当然,在本案中,假设余某当初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余某也就不用承担任何债务。此案反映了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相当一部分人至今还存在这样的观念,对于父辈生前遗留的债务,债权人往往会千方百计、三番五次地找其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儿女们也以为自己理所应当全部偿还,从而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这种观念应当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而逐渐改变。

§§六、农村宅基地综述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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