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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该条司法解释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做了细化,将被继承人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死亡是最常见的方式,宣告死亡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推定被继承人死亡,从而引起继承的开始。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即可以发生房屋继承。
案例介绍青龙村有一户村民姓谭,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均已长大成人。两个儿子已经结婚并建立了小家庭,并分别盖有房屋居住。女儿和父母一起生活。2004年7月,两个儿子突然提出要和父母分家,提出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和房屋就会都给了妹妹,必须先分。为此,谭某夫妇甚为气愤,老伴李某生病住院,并于不久后去世。谭某也从此因病卧床不起。2005年7月,谭某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住房屋平均分给3个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各执遗嘱一份。一段时间后,谭某的二儿子害怕夜长梦多,父亲改变遗嘱,就提出首先将父亲拥有的房屋按照遗嘱进行分割,给父亲保留一间居住,其他按照遗嘱分割。谭某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房屋不能分。请问:本案中,父母还未去世,子女能否要求分家?谭某去世前,子女能按其遗嘱开始继承房屋吗?
案例分析遗产继承必须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谭某的两个儿子在父母还健在的情况下要求分家,分父母的房屋和其他财产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情形在农村较为普遍,长期以来,许多偏远农村都有“分家”现象。从法律角度讲,所谓分家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是说针对谭某夫妇和3个子女的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及房屋。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只是要求分割谭某夫妇的财产和房屋,那就是违法的。因为谭家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因此,谭某夫妇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房屋和其他财产,拒绝儿子的无理要求。
对于被继承人谭某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本案中,谭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谭某的二儿子在谭某生前就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及其他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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