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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赠与合同何时成立,即赠与合同到底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现行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此规定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合同法》颁布后,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能成立。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因此,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农村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的一中,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案例介绍2005年3月,龙首村村民杜某与同村村民杨某签订协议,将其多余的2间房屋赠与杨某,于2005年8月交付房屋。2005年8月,当杨某准备好入住房屋时,杜某却以房屋未交付前赠与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请问,杜某和杨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杜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本案中,杜某和杨某之间签订的是房屋赠与合同,2005年8月进行交付。虽然房屋没有交付,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诺即成,立即生效,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该房屋赠与合同是有效成立的,杜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杜某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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