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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是赠与的一种,标的物是房屋。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地转移于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协议。转移房屋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房屋的一方为受赠人。对于农村房屋的赠与,法律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赠与的一般条件就可以了。农民既可以将房屋赠与本村村民,也可以将房屋赠与外村的亲戚或朋友。至于农民是否可以将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卖,为了避免日后的房屋产权纠纷,还是应该尽量避免将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农民欲将农村房屋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必须符合赠与的一般条件:①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无另一方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屋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②赠与人必须对其赠与的房屋拥有所有权。③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房屋赠与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能够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承担责任。④房屋赠与合同必须是一方无偿地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给他人。如果不是无偿地转移房屋归对方所有,则不为赠与。
案例介绍东江村村民蒋某夫妇现已经68岁高龄,大儿子考上大学并分配在城里工作,二儿子结婚后与儿媳一起到城里打工,后来转为非农村户口并在城里定居。现如今,蒋某夫妇居住在自己原有的一处住房,同时还帮二儿子照管着另外一处房屋。看着同村村民华某因为家庭困难盖不起新房帮儿子娶媳妇,蒋某夫妇经过商量,认为二儿子所有的房屋对自家无多大用处,还需要花心思照管,于是决定将该处房屋赠与华某。后二儿子回家探亲得知此事极为不满,要求华家给予一定补偿,否则便收回房子。请问:蒋家二儿子是否有权收回其房屋?
案例分析蒋家二儿子是否有权收回其房产,关键要看蒋某夫妇和蒋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赠与的。蒋某夫妇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二儿子的房屋,看似合法也合情合理。但是,本案中一定要分清房屋的所有权人,父亲与儿子是两个民事主体,对于儿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父亲是无权处分的。当然,对于父亲的财产,儿子也无权处分。所以,在本案中,蒋某夫妇将二儿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赠与他人,这一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其二儿子要求返还房屋的要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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