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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此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是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卖掉共同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能否追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按照买卖合同善意有偿取得了该房屋,其他共有人无权追回房屋,只能向房屋出卖人要求赔偿。相反,如果第三人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共有房屋而购买房屋,该第三人便无法构成善意第三人,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其返还房屋。
案例介绍新唐村村民周建文有3个儿子,他们分别是周大强、周二强与周小强,周建文妻子已经亡故,2003年5月,周建文也染病去世,留下房屋一间。周建文去世时,周二强与周小强正巧在城里打工未能及时赶回。周大强趁两个弟弟未归之际,托关系办了房产证,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变为自己。后周大强又将房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唐军,谎称该房屋是自己一个人所有的,并出示房产证给唐军。唐军付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不久后住进该房屋。周二强与周小强回来后,见到自家的房屋已经住了别人,甚为生气,要求唐军退还房屋。唐军认为自己买房履行了合法手续并办理了登记,不同意退房。请问周二强与周小强能否要求唐军退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是关于共有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案件中,周建文去世,留有房屋一间,周大强、周二强与周小强共同继承了该房屋,构成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周大强无权独自处分该房屋。但是,房屋的买方即唐军并不知道该房屋非周大强一人所有,唐军构成善意第三人,故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唐军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周二强与周小强无权要求唐军返还房屋。对于周二强与周小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周大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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