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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治九年(1870年)五月,也就是说曾国藩到任直隶总督还不到一年半的时候,天津发生的一起教案更把他推到了一个莫大的险关。随之而来的,便是他直隶总督的去职。
天津教案的梗概是这样的:教案发生前夕,天津地方上盛传有拐匪迷拐儿童,供天主教堂(由法国传教士设立)挖眼剖心。并且有民众擒获拐匪拘送官府,官府审讯认定有迷拐属实的案例。民情汹汹,天津地方官员只好与法国方面联系到教堂勘察对质。而对方却不与配合,出尔反尔,故意刁难。特别是法国驻津领事丰大业竟公然向中国官员开枪行凶。民众怒不可遏,将丰大业打死。另有数名外国人在乱中致死,又有教堂、洋行等处所的房屋多间被烧。外国方面借端发难,对中国进行武力威胁和外交讹诈。
教案发生的时候,曾国藩正在保定,是由驻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和天津知府张光藻等人向他通报案情。很快,他就接到了赴京处理案事的谕令。他当然明白,中外交涉本来就是非常棘手的事情,何况这又不是一桩小的案事,系牵涉到多条人命之案,外国能够善罢甘休吗?然而,案事之起‘不为无因’特别是丰大业的行凶施暴,是激怒民众造成衅端的最直接诱因。再说,对迷拐儿童、挖眼剖心之类的事情,中国官民也多信实,朝野舆论有着归咎外国方面的明显倒向。处理案事若屈从妥协,必然要遭到舆论的无情抨击,背上骂名不说,说不定还要被追责治罪,可不屈从妥协能做得到吗?思来想去,面对的将是一种两难的窘境,也是一道险关,弄不好,老命难保——曾国藩做了最坏的打算。在动身之前,给时在北京的纪泽、纪鸿,写了上节提到的遗嘱性质的家书:
余即日前赴天津,查办殴毙洋人焚毁教堂一案。外国性情凶悍,津民习气浮嚣,俱难和叶,将来构怨兴兵,恐致激成大变。余此行反复筹思,殊无良策。余自咸丰三年募勇以来,即自誓效命疆场,今老年病躯,危难之际,断不肯吝于一死,以自负其初心。恐邂逅及难,而尔等诸事无所禀承,兹略示一二,以备不虞……
曾国藩所嘱事情,一是他若长逝,灵柩运送回湘的路线及相关事宜;二是抄存奏折留子孙观览而不要发刻送人;三是所作古文尤不要发刻送人,不只因为篇帙太少,更顾虑刻出适彰其陋;四是对后辈修身齐家方面的教导,除上节述及的不忮不求之外,还有克勤克俭、尽心孝友等项。
曾国藩在处理教案之际,正值纪鸿要参加顺天乡试之时,而纪泽则在此前以二品荫生得授户部员外郎,亦正在京。曾国藩陷在处理案事的泥淖之中,欲拔不能,他不断给儿子写信告诉窘境和苦况,譬如六月十四日给纪泽的信中说:
天津人心汹汹,拿犯之说,势不能行,而非此又不能交卷。崇帅欲余撤道、府、县三官以悦洋人之意,余虽知撤张守即大失民心,而不得不勉从以全大局。今又闻永定河决口之信,弥添焦灼。自到直隶,无日不在忧恐之中,近三四月益无欢惊。
信中所说崇帅,即三口通商大臣崇厚;道、府、县三官,分别是指天津道周家勋、天津知府张光藻、天津知县刘杰;而所谓“拿犯”,是指缉拿杀毙洋人、火烧教堂等洋人处所的民众。崇厚从一开始就力主向外国方面妥协。他鉴于天津地方官员特别是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在案发前即有迎合民情的表现,为外国方面所痛恨,主张对其予以严惩。至于“拿犯”一项,自然更是外国方面所特别强硬要求的,崇厚也力求迎合。
从曾国藩的态度看,他对崇厚一味屈从洋人内心不无反感,但又觉得迫不得已,无计可施;他对天津地方官由衷同情,觉得若予惩治,既失民心,也昧良心,欲保之免惩而又不能;他对“拿犯”一直认为是必办之项,之所以觉得难办主要是顾虑激怒民众从而激化事端,倒非不忍心为之。
着手办案之始,曾国藩是想从澄清教堂“迷拐”和“挖眼剖心”事情的虚实来把握“枢纽”。认为若两者皆实即洋人理屈;若两者皆虚,则洋人理直,当斟酌情况进行交涉,而无论如何,洋人已毙多命,应该予以迁就,即使迷拐类事情实有,也应采取“浑含”的说法,以留“转圜”地步。可见,他一开始所定办案基调也是妥协、屈从外国的。及经查勘,证明挖眼剖心一事子虚乌有,全系谣传(当然也有其特定诱因)。而对“迷拐”儿童之事,他认为似乎实有其迹,并且牵涉教民,但无教士直接行拐或主使行拐的确凿证据。对数桩迷拐案事,天津地方官原本就没有审理清楚,留下的疑窦颇多,曾国藩欲进而究明,但一实际操作,窒碍重重。而今天看来,最关键的,就是所谓特定情节的“迷拐”有无真实的可行性。
追溯起来,这类传闻并非始自天津教案,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起码自明末开始,关于传教士使用迷药、采生折割之类的传闻即巳有之。在集明末反洋教言论之大成的《破邪集》中,就有关于教方用“妖术”制造“迷人”的“油水”,“有人其院者,将油抹其额,人遂痴然顺之”之类的传述。清朝乾隆年间一度闹得举国鼎沸、骇人听闻的所谓“剪辫妖术”(最终证明其事皆虚)风波中,亦夹杂着关于“迷药”的传闻。这类传闻一直流传下来,甚至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还肯定性地征引了前人关于天主教的诸多荒诞不经之说,其中就有教方使迷人信教之药,挖华人眼睛用来点铅成银之类的内容。至于晚清反洋教宣传品中所载的有关传闻,更是连篇累牍,举不胜举。像咸同之际初刊后来多次重刻的《辟邪纪实》一书即颇为典型,记载了诸多所谓“案证”,有的是自其他书籍和“各路新闻纸”中引录,有的是“见闻”记述。其中关于“迷拐”情事,就有“画符在手上”,“随意向小娃儿们头上一拍”,被拍者便“迷着”而随拐匪走的说法。具体到天津教案“迷拐”情事上,所査到的“案犯”武兰珍的“供词”,虽不是中文原件,而是英文的回译件,也当属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了。其中说到教堂让他用药物拐人,这种药物是麻醉人的,是一种非常精细的粉末(按:当属“西药”),装在一个纸包里。并且具体说到用之迷拐成功的一例以及再次施拐时败露而致被捕的情况:
(曰前)我到了穆家口,遇见一个二十来岁的人,穿一身浅蓝色衣裤,我倒了一点药在手掌里,在他脸上一抹,他就完全变成了一个傻子,跟着我走,我赶紧返回天主堂,把他交给王三看管。为此,王三给了我五元钱,并另外又给了我一包药。我带着这包药到了桃花口,在那里我遇到一个叫李所的人,他正在掏水,我用药来麻醉他,他也像上次那个人一样跟着我走。但是我被一些乡民抓住了,并押送到知县面前。
武兰珍供中还说到,他自己当初也被下过“迷药”,“昏昏沉沉地被带进了”教堂。又说到解药的配制服用之法,“用一些甘草,一只蝉壳和一些昆虫用火烤干磨成粉,用麻油调和;一剂药量用热水煎煮,喝了后立即就能清醒”。要说,所述够具体了,似乎可谓“凿凿有据”,但细推敲起来仍让人疑窦重重。
首先是当时有这种药物的可能是否存在。按照武兰珍所供中的描述,所用之药不属一般麻醉药物,往人脸上“一抹”之下,被“抹”者立时就“完全”变成“傻子”,并不是昏迷丧失意识,而是还能跟施拐者走。像药效如此之快且独特的这样一种“致幻剂”性质的药物,尚缺少当时即存在的科学根据。再联系其所说“解药”的情况,显然是属中药类别,从成分上分析似也缺乏科学根据。而迷用“西药”解用“中药”这种不伦不类的配伍方式,更增疑问。再就是武兰珍的作供条件。曾国藩就曾透露,案犯的供词,是在所谓“稍事刑求”的情况下作出的,这就更增加了逼供成招的可能因素。在其日记中,也明确记载有关案犯身上有“跪伤”、“棒伤”、“踢伤”。而当时即有外国人这样评论清方的有关刑讯之事:“我不怀疑,在中国曾从许多不幸的穷人中逼出了当时流行的迷信所要求的、归罪于洋人的招供。这其中也不一定都存在着蓄意害人的情况。当使用刑讯乃习以为常时,人们便会要求使用它,并拒不相信不受刑讯折磨时所作的供词。另一方面,被怀疑的人预期刑讯难熬,便急急忙忙地供认民众舆论所宣称他犯有的那些罪过。”总之,武兰珍所供的较为“原始性”的史料意义当然应该承认,但并不意味着其内容的绝对可信性。
曾国藩当时对这等事情当然也难以能弄个水落石出。不过,对有的事情在认识和解释的理性程度上有所深人,譬如持论,“大约挖眼剖心之谣,近来各省皆有,民间习闻此说,各怀猜疑。而天主教堂又过于秘密,平民莫能窥其底里,用是愈疑愈真,遂成牢不可破之见。及确寻证据,皆影响含糊。其初人津郡,绅民拦舆递禀百数十人,细加研求,终难指实。经此番推问士庶之心,似已稍知挖眼剖心等事空言不尽可靠”。而对迷拐案情,则依然限于模糊难辨状态,他说至迷拐犯供,王三虽认有迷药,尚复旋供旋翻。此外有教民安三迷拐被获,供认不讳,可为奸民入教、借为护符之证,而不能为教堂主使出拐之证。至仁慈堂救出妇女、幼孩百余人,讯供皆系多年人教,送堂豢养,并无被拐情事。六月二十三日,由曾国藩主稿与崇厚联名上《査明天津教案大概情形折》,力辩挖眼剖心之事的虚妄不实,至于迷拐情事,所言与上面引文所表述的意思大致相同。本来,拟与此折并上的尚有一密片,“大旨言迷拐之说不为无因,拟请此案议结时将行教条约酌为修改”,但临发时因为得悉法国驻华公使罗淑亚的一件照会,恐怕密片内容泄露,使罗淑亚更借此饶舌,“遂将此片抽出未发”。
从现可查知的这件密片看,其中有些说法的确与所发出奏折中的有关说法有所不同。譬如密片中说“仁慈堂救出之男女,即有被拐者二人”,与奏折中的“并无被拐情节”云云,显然抵牾。关于迷拐之事,密片中说“迷拐一节,实难保其必无,惟未得确实证据,徒据讯供一面之辞,不足折服洋人”。这是对于教士主使迷拐来说。而联系诸宗有关案事,认定“教民迷拐已无疑义”,并且推断说,“堂中拐匪(按:指教民行拐者)既多,领事官纵不与闻,其传教之人断无绝不知情之理”。或许,这比发出的奏折中所陈更能代表曾国藩当时的真实看法,但仍不能据此就得出教士主使迷拐必有其事的结论。从其措辞看,“实难保其必无”,显然不等于说“保其必有”,仍具或有或无的不确定性。何况紧接着又明言“未得确实证据”云云。即使借以认定“教民迷拐已无疑义”的诸案,事实上也不乏疑窦。像天津拐案中有的案犯的“验明正身”都不无问题。至于其供词即使曾国藩也并不认“确”,六月二十三日他在写给李鸿章的信中就说王三始终讯无确供,教堂要求过切,以非此案所重,业经释还。这说明,曾国藩密片是在“王三卒无确供”的情况下拟出的。实际上,天津教案中的所谓“迷拐”,就是晚清时盛传的“拍花”之类。甚至今日对这类事情的发生都时有传闻,但仍不见坐实者。由此观之,当年难以弄清更不足为奇。
不过曾国藩对于盛传教方迷拐儿童、挖眼剖心的诱因,还是通过与教案密切关联的事体,作了较为理智的分析,主旨是说教堂的环境和教方行为方式的诡异反常,引起人们的猜疑。其所言大致情节为:一是教堂终年扃闭,过于秘密,莫能窥测底里。二是到教方场所治病的华人,多有被留不复出或坚不肯归者。三是教方收纳孤贫甚至疾病将死之人,而所施有关圣事又令教外之人诧异。四是教堂院落、人员分类而处,甚至有母子终年不一相见者。五是发生拐案之时,适堂中死人过多,又在夜间掩埋,有的一棺二三尸,又有人见到暴露的烂尸,由是浮言大起。应该说,这一分析是基本符合实际的。疑忌之下,具有特定认知倾向的人们,便很自然地要按照自己的思维定式进行猜测和判断,极易造成杯弓蛇影、市虎成真的舆论情境。特别是上述曾国藩所析的第五项事端,对折割传闻来说影响最为直接,且与迷拐传闻联系也尤为紧密。关于此事天津知府张光藻也有类似评说:在教案发生前夕风传“各处有迷失幼孩之事”的关头有人于黑早见仁慈堂洋人抬小棺埋葬东关义冢地内殆非一次,偶为群犬刨出,见有一棺数尸者,于是津民哗然,谓此必洋人杀害小儿取其心眼,为端午节合药之用,否则奚为一棺而有数尸也。
总之迷拐之事说不清,道不明,而外国方面压根儿就否认教堂干这种事情,它的关注点是要清朝方面赶快从严惩办“凶手”。曾国藩原本拟想的办案“关键”与外国的要求方枘圆凿,很快也就不了了之,遂把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所谓“拿犯”上。
最后处理结果,所谓“案犯”中有十六名被处死(曾国藩主持原判二十人死刑),二十余人判杖徒充军各刑。张光藻、刘杰被发配戍地。曾国藩对此感到“内疚神明,外惭清议”,结案之际,致函诸多朋僚如此反复申说。甚至直到临终前的“遗折”中,在上述八个字后,又加“五中耿耿,引为深耻”八字。当然,若说他对案事处置确有遗憾的话,主要是迫不得已对地方官员张光藻、刘杰的充军。这恐怕也是他遭受官场舆论抨击的主要因由之一。而对张光藻、刘杰之辈的如此处置,就曾国藩而言已是尽力争取减轻了(外国方面本要求处死),并且在他们赴戍之际个人还曾以银两相赠。而被遣戍者对曾国藩不但不嫉恨,而且还心存感激。张光藻在黑龙江戍地曾赋诗寄呈时已回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
上相怜才入剡章,感恩知己列门樯。
九州饥溺皆关念,万里孤寒岂忍忘。
伏枥骥犹思远道,失巢燕总恋华堂。
渝关生度知何日,梦绕江南引领长。
由此亦可有助于体察曾国藩在处理天津教案中用心和处境的“微妙”,这实在是令人尴尬的一场案事。
毋庸讳言,天津教案发生的诱因中包含着非理性的盲目因素,最典型地表现为对有关传闻缺乏理智的分析判断而盲目信传,推助了群体性的失控行为。当时有外国人评论说,天津教案中民众的暴力行动,“有助于表明无知和迷信可以被谣言煽动到何种狂热的程度”。这显然是站在侵略者自身的立场上发言,但不实传闻的群体性盲信盲传对教案的直接激发因素,确实也为外国方面借端发难提供了一种口实。曾国藩在针对天津教案发布的《谕天津士民》文告中,一方面对“天津民皆好义,各秉刚气”表示称道;一方面又鉴于其在并未得“迷拐之确证、挖眼之实据”的情况下,“徒凭纷纷谣言,即思一打泄忿”的表现,着重告诫说或好义而不明理,或有刚气而无远虑,皆足以偾事而致乱。这中间固然隐寓着屈从外国而倭过民众的成分,但也不是没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素,对于诠释天津教案来说,还是有其参考价值的。无可置疑,非理智因素毕竟会有碍于提升反侵略斗争的水平。
其实,即使当时就教案之事对中国大肆进行外交讹诈乃至武力威胁的外国方面,也有人在私下里对案事进行了比较细致和理智的分析,譬如美国驻上海总领事西华在一封函件中明确承认,“在中国人当中流行的关于洋人杀害儿童的流言蜚语,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现象的依据”。其论列的所谓“现象的依据”首先即是天主教徒据说对儿童受洗后灵魂得救的效验深信不疑。结果是,他们在幼孩病倒的濒危之际,将其接到他们的育婴堂施行冼礼。这种做法和死亡的频繁发生,支持了人们相信他们需要幼孩躯体供诡秘目的之用的看法。同时天主教育婴堂和孤儿院所遵守的保密制度,或者应该说幽闭状态,引起了人们的许多怀疑。还有当时美国驻华公使镂斐迪言及教方“慈善”堂所变相收买儿童的情事,意及既然它可能与诱拐儿童之事发生某种实际联系,自然也会成为引起外间疑忌的重要诱因。并且镂斐迪也表示相信,教方“一向惯于利诱人们将病人膏肓的幼孩送到他们那里,借以达到临终末刻付洗的目的。这样一来,许多奄奄一息的病孩,便被送到这些机构去受洗礼,而抬走后很快就死去”。教方这种做法,无疑更增加了外间对其残害人命的猜疑。
当然,有关传闻的生发还有更为深刻的背景性诱因,那就是外国方面惯常的横暴行径,使天津民众乃至官绅蓄积了对侵略者的深仇大恨,形成了厝火积薪之势,一旦有诱燃的火种,顷刻便会烈火熊熊。张光藻追忆津案始末时是这样列举外国人平时的恶行的:“天津自通商以后,百货皆用外国轮船装载”,“轮船进口碰伤民船莫敢究诘,民船偶碰轮船则立擒船户置黑舱中勒赔,修价必厌其所欲”;“本处商民或欠洋人债项,被控到官,勒限三日必还。洋商铺伙有欠本处帐(账)目者,控之则抗不到案,官莫能追”;“有洋人乘马疾驰践踏人命之案,尸亲控县,莫能指名,洋人亦置不理”,如此等等。曾国藩当时在分析有关传闻盛行引发教案的深层原因时也说,平时“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益横,平民愤郁愈甚。郁及[积?]必发,则聚众而群思一逞”。这主要从民教矛盾方面着眼,归根结底也是源于外国方面惯常的横暴非理。甚至像西华这样的外国人当时对有关情况也不能回避,他承认,在华的“外国代表们有时表现出放肆的态度”,领事对当地官吏不满时“使用飞扬跋扈的方式”,“在领事的要求下,炮舰被用来解决争端,(有关华人的)财产被剥夺,还有人被杀头”;平时“在外国租界里,欺负性情较温顺的华人是司空见惯的事”,人们常看到外国人“在大街上把中国人粗暴地推来操去,在骑马或驾车时用皮鞭抽打他们”,“大船和轮船的船主毫不在乎地把本地人的船只撞沉,有时甚至不停下来把不幸遇难的人救起”。这种“粗暴和凶残”使外国人的名誉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的心目中大受影响”。西华也是把这作为引起相关传闻和激发天津教案的一个方面的原因来看待的。由此更可证明,外国方面惯常的横暴行径所激发的华人的“仇洋”、“仇教”心理和情感,既是有关传闻的助生剂,也是促使传闻激发教案的内在动因。
这样看来,有关传闻的盛行和天津教案的发生,确实不失为当地民众反侵略激愤之情的一种宣泄。连当时有的外国人也认为,天津教案的发生,是当地民众“对洋人的深恶痛绝突然间冒了出来”,并进而分析说这些感情有些是深信诱拐传闻的自然结果;但如果以为所有都可以归结于这个根源,那将是一种错觉。很明显,早已怀有但被压抑着的恶感,正在乘机发泄出来。讲老实话说,百姓关于屠杀(外国人)的普遍心情是庆幸,在某些情况下简直是幸灾乐祸。无论如何,从天津教案和相关传闻所蕴含的反侵略因素看,当然有其正义性和合理性。与之相对应,曾国藩对此案处理上的屈从外国方面,也就不免民族节操上的卑污。
当然,议处案事并非曾国藩自己一人做主,除了最终由朝廷定夺批准外,在津主持办案者,最后又添有李鸿章。因为还没有等到天津教案议结,曾国藩就奉到调任两江总督,而直隶总督由李鸿章接任的谕令。这一则是由于天津教案使得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上更陷入窘困处境;二则恰巧这时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张文祥刺杀,两江总督出缺,而曾国藩曾任江督多年,有根基深固的优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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