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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纳交接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江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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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出纳人员应尽的责任,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出纳工作交接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明确工作责任。

(2)便于接办的出纳人员熟悉工作。

(3)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预防经济责任事故和经济犯罪的发生。

在出纳工作交接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的发生:

(1)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还可以请上级领导监交。

(2)监交的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一定要当面点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4)交接后,接管的出纳人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人员印章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齐全。如不够妥善、安全,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使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不要把它搁置、浪费,以免单位遭到损失。

(6)移交后,移交人应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总之,出纳交接要做到两点:

(1)移交人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

(2)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楚后填妥移交清册,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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