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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投资管理及担保管理制度

作者:杨晓丽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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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七章投资项目的运作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多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二十三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计价与核算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按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分别按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3.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4.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5.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计入损益。

6.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7.公司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8.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六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原则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3.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公司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九章投资项目的变更与结束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规者,所造成的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报告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理。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设计案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通知》、《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对由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加以严格控制。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五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资信状况差、偿债能力不强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实行总额控制,对外担保总额(包括给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条下属分公司无权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征求本公司财务部的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被担保方用作担保的财产、权利的所有权证书等所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7.担保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条件及范围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如下: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关系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着密切的业务关系,且本公司对其存有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二十条被担保方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借款资金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3.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5.能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单位),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风险。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月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时应如实提供要求担保的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务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触犯刑律的,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8.4投资管理制度必备表格1.投资专案管理卡这种卡片是一种对某一投资项目进行登记、管理所使用的卡片。其上记载了专案进度和对收益状况的分析。该卡有利于管理者了解投资项目实施状况,对其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按预算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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