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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作者:《稷山县志》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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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机制

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1986年10月成立稷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事务所。1987年12月对全县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了县级统筹,实行两个比例(县营企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1.52%,地营以上企业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9.48%)。1990年7月对企业合同制工人建立了养老保险。1991年10月根据晋政发(1991)93号、94号文件精神,全县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现了省级统筹。1992年1月实行固定工个人缴费。1994年10月,县营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县级统筹,并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了女工生育保险。199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县人事局,2000年人事局又移交劳动局。1995年4月,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实行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1995年7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第一次向企业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对账单。2000年10月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1年5月成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作。2002年5月成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02年12月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04年3月劳动保险事业所更名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至此,全县“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形成。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全县全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起步,1992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纳入省级统筹。1997年至2004年,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拍卖、关闭、股份制、双退出等),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在困境中徘徊。从2005年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中心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确保足额征缴;对参保企业进行年度确认,实行按月审报制度;同时加强稽核工作。由于措施得力,政策深入人心,缴费企业不断增加,费源渠道不断拓宽。当年国有企业参保60个,参保人数3143人;集体企业参保14个,参保人数1711人;民营企业参保3个,参保人数1299人;个体参保人数215人,共征缴保费1089万元。到2006年,企业养老保险初步形成一整套从“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科学、完整办法,维护了职工切身利益,促进了经济发展。2008年,国有企业参保120人,集体企业参保33人,民营企业参保2471人,个体参保5136人,共征缴保费2878万元。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从1987年起由企业代发,从2000年起实行社会化发放。2008年养老金月人均987元,是2000年月人均245元的3.9倍,是1987年月人均62元的15.9倍。

失业保险制度2001年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成立。2004年县政府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2005年理顺了全额事业单位1%的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全年可收缴36万元。2007年先后在物资系统、水泥公司召开了局领导班子现场办公会,主要解决了长期拖欠失业保险费的问题。2001年-2008年,累计征收失业保险费1338.3万元,发放失业救济金643万元。

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12月成立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01年1月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从劳动保险所分出。先后出台《稷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5个文件以及调整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根据各个环节职能制定相关的规程、流程及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等,使职工从参保登记,到缴费、个人帐户划拨、住院申报、医疗机构监管及医疗费的报销,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热情服务,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2001年-2008年累计参加医保14120人,征缴医保费3000余万元,为4368名住院病人支付医疗费2512万元。累计征缴工伤保险费301.3万元,为112名工伤人员支付保费301.8万元。累计征缴生育保险费9.4万元。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开始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由劳动局原劳动保险所承办,1994年划归人事局,2000年从人事局又划归劳动局,业务未真正开展。2006年4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征缴积极性,在内部实行“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奖罚兑现”的责任制,当年在职参保5700人,征缴保险费41.17万元,占征缴任务的103%,发放6384元。2007年在职参保6240人,征缴保险费70.86万元,占征缴任务的173%,发放63.80万元。截至2008年底,全县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65个,在职人员5162人,退休人员2067人;差额预算单位27个,在职人员896人;自收自支单位51,在职人员1273人。征缴保险费95.11万元,占征缴任务198%;发放69人,金额87.97万元。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1995年-2002年12月前由民政局承办。2002年12月后移交到劳动保障局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保险费全由个人缴纳。2003年后,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为开展此项工作,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养老保险从保费征缴、基金管理,到养老金的发放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截至2008年底,全县累计参保人数15852人,累计征缴保险费367万余元,为278人发放养老金3.2万元。

社会救济制度1991年-2008年,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冬季访贫问寒救灾工作的通知》、《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工作意见》、《关于安排好灾民、优抚对象、五保户贫困群众生活和开展访贫问寒活动的通知》、《关于五保户工作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的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农村贫困户进行扶持性救助办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贫困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县民政部门主要从社会救济、救济款物发放、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民政扶贫、城乡低保、农村社保、难民遣送、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等方面实施了救助。

第二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997年,县政府制定了“稷山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实施细则,先后对全县12个乡镇200个行政村的538户1841名社会贫困对象逐一进行核实,最后确定138户374人为本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其颁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款物领取证》。1999年,县政府制定了《稷山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细则,严格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批,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36户151人为本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02年,全县2.73万个非农业人口中,低保对象1586人,占5.8%;29.27万个农业人口中,低保对象1902人,占农业人口的0.6%。全年共发放低保金92万元。2008年,确定城市低保对象2949户5897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17.1%,发放低保金990万元;确定农村低保3429户8895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2.89%,发放低保金600万元。并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推进分类施保工作。“两节”期间为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款物266.9万元。与780名五保对象签订了供养协议书,发放经费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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