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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县级党政机构改革
机构设置2001年11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及中共运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稷山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全县进行了党政机构改革。共设置党政机构30个,其中:县委9个、县政府21个。
县委机构设置县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8个工作部门。具体设置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县委工作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
县政府机构设置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1个。具体设置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组成部门: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其合署办公、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建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
机构调整县委机构调整老干部局隶属县委组织部管理;保密局并入县委办公室,为内设机构,挂保密局牌子;政策研究室并入县委办公室,为内设机构;督促检查室并入县委办公室,为内设机构;信访局并入县委办公室,为内设机构,挂信访局牌子;台湾事务办公室并入县委统战部,为内设机构,挂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撤消县委机关党委、政府机关党委、财贸党委、工交党委、农业党委、政法党委、文教党委,职能并入直属机关工作委会员。
县政府机构调整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县政府办公室;在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人事局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民政局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局管理的医疗保险等职能集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各种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不再保留劳动就业局,职能并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宗教局、文教办公室并入县政府办公室;物价局并入发展计划局,为内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会计管理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并入财政局,均为内设机构;经济委员会、财贸委员会、经济协作办公室合并,组建经济贸易局;土地管理局与矿产资源管理局合并,组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合并,组建城建环保局;公安局交通管理股(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牌子)为县公安局内设机构,保留原规格;体育运动委员会与文化局合并,组建文化体育局;在农业局、农工部(农业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农业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畜牧局改为畜牧发展中心,为农业局下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改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为农业局下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农业局;农机局改为农业机械发展中心,为农业局下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农业局;交通局改为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为经济贸易局下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局;广播电视局改为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县政府办公室;林业局、枣业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林枣开发服务中心,为农业局下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农业局;档案局改为档案馆,为县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县政府办公室;地震局为县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归县政府办公室;撤消商业局、工业局、物资局,分别组建商业贸易总公司、工业企业总公司、物资总公司,为经济组织,行政职能均划归经济贸易局;撤消二轻局,保留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为经济组织,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局;不再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行政职能分别并入经贸局和农业局;老龄委、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联、科协为社团事业组织。
根据国发[1998]7号文件精神,对中共稷山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除与中共运城市委、市政府对应设置的外,其它一律撤消。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按照晋发[2001]14号文件和运发[2001]39号文件精神,稷山县县直机关参照中等县编制标准重新核定行政编制370名。县级各类机关人员编制比例分别为:县委机关占20%,政府机关占70%,其他机关(含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占10%。
领导职数县委设常委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4人(含县长)。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5人(含非党1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人-3人,综合部门可增加1人-2人。县政府部门不再设置助理职务。县级各部门非党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节乡镇机构改革2001年3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中共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运城市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稷山县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类别、机构职能、编制、职数乡镇类别乡镇撤消合并后,全县共有7个乡、镇(5镇、2乡),按照乡镇分类标准:一类乡镇5个:稷峰镇、太阳乡、翟店镇、化峪镇、清河镇;二类乡镇2个:蔡村乡、西社镇。
内设机构和职能一类乡镇党委、政府设置5个综合办事机构,1个单列机构。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内设收发转批文件、信访接待、文字材料、档案资料、机关后勤服务等岗位;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培训、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以及群团工作。内设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岗位;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工业、农业、财贸经济的规划、管理、协调和财政预决算、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等工作。内设工业、农业、财贸、会计、出纳、统计等岗位;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政管理、婚姻登记、科技推广普及、文化、广电、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协调和残疾人保障等工作。内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民政、残联、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等岗位;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管理等工作。内设土地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等岗位;单列机构为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类乡镇党委、政府设置4个综合办事机构,1个单列机构。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内设收发转批文件、信访接待、文字材料、档案资料、机关后勤服务等岗位;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培训、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以及群团工作。内设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岗位;经济发展办公室(可挂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工业、农业、财贸经济的规划、管理、协调和财政预决算、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等工作;负责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管理等工作。内设工业、农业、财贸、会计、出纳、统计、土地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等岗位;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政管理、婚姻登记、科技推广普及、文化、广电工作以及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协调、残疾人保障等工作。内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民政、残联、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等岗位;单列机构为乡镇人民武装部:职能同一类乡镇人民武装部。
编制核定根据编制标准,乡镇机关编制核定为233名。其中稷峰镇41名、太阳乡35名、翟店镇35名、化峪镇35名、清河镇35名、蔡村乡26名、西社镇26名。
领导职数根据领导职数核定标准,全县7个乡镇领导职数核定为68名(含一类乡镇增加的领导职数5名,非党人员担任副乡镇长增加的领导职数7名,乡镇人大主席职数7名,乡镇人民武装部长职数7名)。其中稷峰镇10名、太阳乡10名、翟店镇10名、化峪镇10名、清河镇10名、蔡村乡9名、西社镇9名。领导职数配备的原则是:乡镇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其中1人由乡镇长兼任,1人兼任纪委书记),武装部长1人。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人。一类乡镇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非党人员担任副乡镇长的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党政领导可以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
人员分流途径及政策鼓励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领办、租赁各种经济和服务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综合开发。针对个别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干缺乏的现状,择优推选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较强工作能力且热爱农村工作的优秀青年干部到农村任职。年龄35岁以下且达不到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应予分流。对分流人员中的国家干部可进行中专以上学历教育或定向培训;年满48周岁(含48周岁)现任乡镇实职的局级领导干部(不含乡镇人大主席),不再安排实职,改任同级检查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乡镇干部(包括聘用制干部)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以及符合其他辞退条件的,一律予以辞退或解聘。1992年10月14日后未经市(地)委组织部、市(地)人事局审批或1992年10月14日以前聘用但未按有关规定审核备案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均予以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含县派驻乡镇的基层站、所)的自聘人员、超编超计划调入人员、借调人员均予以清退。择优选派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符合任教条件的乡镇年轻干部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在撤并乡镇中实行领导干部待岗制。即对一时难以安排合适职位的领导干部,免去其领导职务,实行待岗;在撤并乡镇中,因工作需要,降低职务安排工作的乡镇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企事业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新工作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低于原工资额的保留原工资额;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出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条件需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资历的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样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分流前的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视同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和社会保险部门研究制定;参加学习培训和待岗的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和待岗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在职干部自愿申请辞职兴办经济实体,可发给原工资作为过渡,过渡期不超过三年;凡自愿参与竞争上岗而被淘汰者不准逆向流动,一律不回县直单位安排,待岗三年,三年期满后停发工资;撤并乡镇中富余的一般人员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时消化,不安排回县直单位工作;年龄计算截至2001年4月30日。
第三节人事制度改革1991年-1992年,全县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首先理顺了内部和外部关系。在内部,把人事计划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合二为一,体制上实行机构统一,管理上实行标准统一,宏观调控上实行手段统一,人事计划管理做到了机构、人员、职责、工作四落实。在外部,一方面加强与地县计划、劳动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加强地县各部门、各单位人事计划工作的指导,形成人事计划管理网络。在干部任用上,逐步建立健全了任免程序和民主考评制度;在干部调配上,推进干部分流,部分企事业单位试行了岗位职务聘任制,共办理干部调配146人次,政府任免干部135人次,人事局任免干部56人次、聘任16人次;在内部管理上,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推行与公务员《条例》配套考试、回避奖惩等单项法规,坚持和完善了乡(镇)干部聘用制度。1993年,加强聘用制干部管理,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5年,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继续推行和完善了增人计划与编制、工资总额、工资基金相结合的“三个结合”人事计划管理运行机制,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实行“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空编计划进人卡”和“编卡管理”等管理办法;继续冻结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和机构升格,基本冻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差补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宏观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1997年,县级党政机构进行了改革。2001年,再次进行了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县委设9个工作部门,政府设21个工作部门。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列,隶属县委工作部门。2002年3月,县级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全部完成。
2003年-2008年,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变过去以行政手段配置人力资源为依靠市场手段配置人力资源。取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考制度,实行吸引人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就业政策。
第四节干部制度改革干部选拔民主推荐干部的任用要经过民主测评和民意推荐的程序,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纪检委和选拔干部领导组组成的考察组,对任用干部的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组织纪律、职业道德、政治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考察对象基本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991年-2008年先后公开选拔干部和后备干部800余人。
公开招考1991年,组织部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县范围进行公开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工作,以考试和考察等方式从报名的25名干部中公开选拔两名女副乡、镇长和一名物价局副局长。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县委作出《全面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行公开民主竞争选拔任用干部制度。规定所有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县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职位,除个别专业性、保密性的岗位外,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竞争。
干部任用试用对选任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合格者正式任命。
管理干部在正式任职前,要对任期目标进行承诺公示,任职后由组织部门进行跟踪考察。一年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两年完不成任务的降低一档职务工资,三年完不成任务的调整现任职务或降职处理。
责任追究实行班子成员谁推荐、谁签字、谁负责;考核人员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对因工作失职失误,用人失察失误,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降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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