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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什么叫继承?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财产。
继承发生的要件有:
(1)近亲属中有人死亡,这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
(2)死亡近亲属有遗产,这是继承构成的财产条件;
(3)死者有继承人而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这是继承构成的根本条件;
(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无人继承时,继承不能发生。
105.继承从何时开始?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立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106.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在一起的,处理时,应先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分割。
107.妇女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二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08.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为继承权,如果仅是旧社会的“过继”或“立嗣”,而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则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109.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间所谓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等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死者的近亲属依法取得死者的遗产。女儿的出嫁并不能否定其与父母之间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所以,妇女无论出嫁与否,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都不得歧视妇女或非法剥夺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110.未出生的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111.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遗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同时,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仍是父母子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继子女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其生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
112.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能否作为遗产重新追回分割?《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赠与的财物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在交付时所有权即已转移给了受赠人,即该财物已为受赠人所有。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已经成为受赠人的所有物了。如果死者立有遗嘱处分已赠与他人的财物,则应认定这部分遗嘱无效。所以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不能作为遗产重新追回分割。
113.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114.和尚的遗产如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和尚仍然是我国的公民,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不容否定,其遗产继承同样适用《继承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115.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16.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应如何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之外的约定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人遗产权利的协议。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117.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第13条又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总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者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即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是惟一的合法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18.对遗产中的重要文物资料应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该条规定可知,公民死后遗留的重要文物、资料应该属于遗产范围,但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重要的文物和资料应该捐献给国家,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而不能直接继承,如不捐献,可由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强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范围,由继承人继承。
119.在继承的土地或房屋下掘获的埋藏物应如何处理?如果土地或房屋是继承人祖上遗留的,其产权未变更,应认定所掘获的埋藏物为其族人共有,不作为掘获人个人所有,而应由共有人合理分割。
如土地或房屋产权是从他人手上转让过来的,而且埋藏人能证明埋藏物是其所埋的,所掘获的埋藏物则应归还埋藏人。
当埋藏人不明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因此,对所有人不明的掘获物应上缴国库。
120.家庭共同财产有哪些,哪些不能计入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或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只要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共有财产就要被分割。
一般情况下,下列财产是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计入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这是个人所有的财产,除非个人同意,不得计入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2)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这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且具有严格的身份关系,因而属于父母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
(3)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赠与子女的财产。前者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者是赠与行为,均转移了所有权,应归于子女个人所有。
(4)子女按约定不作为家庭共同所有的劳动收入。
(5)子女的其他所得,诸如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为子女个人财产,不列入家庭共同财产。
121.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具体分割办法有哪些?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就引起家庭共同所有关系终止,共有的财产就要被分割。这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称作分家析产。
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遵循3个原则:第一,确定家庭共同财产范围,这是分割的前提,应将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分离出去;第二,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不是家庭共有人的不能分得共有财产;第三,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对家庭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可适当多分。
具体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办法有:
(1)实物分割,即对家庭共同财产,按实物在共有人间进行分割。
(2)变价分割,对于某些不可分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或共有人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的财产,可变价出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对于某些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以将该物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其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12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应如何确定?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时,且遗嘱对遗产分割的具体办法和相应份额作了规定时,遗嘱执行人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即遗嘱的规定进行遗产分割;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下有效的遗嘱,则对于遗产的分割,具体的办法和份额应由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相互协商。在协商不成时,继承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3.死者的保险金能否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在死者的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而且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并没有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则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指定的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保险金便不能作为死者遗产继承。
124.继承人能否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只继承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总体上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
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它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积极遗产的范围即《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积极遗产应由继承人予以继承。
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它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要从积极遗产中扣减,故叫做消极遗产。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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