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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律顾问

作者:姬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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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由上可见,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两部分,继承人可以两者都不继承,但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继承消极遗产。即使财产已分割,如有未清偿的债务,仍应由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偿还。

125.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妻子能否将所继承的丈夫的财产带走?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在丈夫死后,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丈夫死后遗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妻子依《继承法》规定继承了丈夫遗产时,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妻子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因此,妻子所继承的丈夫的遗产,所有权由妻子享有,即使以后妻子改嫁,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而阻止妻子将其所继承的丈夫遗产带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6.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时效如何起算,当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起诉时,应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6条规定:“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17条规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127.继承权纠纷的诉讼应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当继承人因继承纠纷而起诉时,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但当遗产中包括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28.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其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由于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采用的继承方式,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时,应按遗嘱办理;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由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远近、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远近之分,由此决定了各自所处继承顺序的不同;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法定继承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29.法定继承应坚持怎样的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影响其继承份额。”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30.法定继承人有哪些,继承顺序如何?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指对公、婆或岳父、岳母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131.和改嫁母亲共同生活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按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子女与生父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即使子女随改嫁的母亲共同生活,但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所以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132.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有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有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后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简单地说,代位继承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替代先亡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即《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133.适用代位继承的要件有哪些?

(1)须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即被代位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

(2)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须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丧失继承权的先亡子女,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3)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也即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甚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须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也即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形,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即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不得执行,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134.哪些人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份的限制。”

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135.代位继承权的效力如何?

(1)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人为一人或为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一份遗产。

(2)第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这就是说,第一顺序继承赋予代位继承人排除第二顺序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效力。

136.什么是转继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就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关系,因此也可称为“连续继承”或“再继承”。例如,甲父死后,遗产分割前甲又亡,其本应继承的其父遗产,即应由他的妻子、子女、母亲继承,这即为转继承。

转继承的要件有:

(1)须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由继承人受领,继承人才死亡的,属于一般继承,而不是转继承。

(2)须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如果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死后不发生转继承。

(3)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死亡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应采用法定继承方式。

13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

(1)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它是两个相连续的直接继承,即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2)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可以进行转继承的继承人则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中;而转继承则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138.已被他人收为养子的人能否继承其生父母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该规定,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自收养起与他人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则会因收养关系而消除,所以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13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能否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140.未办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其遗产吗?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已达婚龄、无禁止结婚的原由等,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其遗产可享有继承权;但如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因一方死亡,无法补办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一方对其遗产无继承权。

141.离婚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其遗产有继承权吗?《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只要还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也未发给离婚证的,婚姻关系并不解除;在一方诉讼离婚时,只要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或者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婚姻关系也不解除;在这段期间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其遗产仍享有继承权。

142.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哪些情形中,能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43.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犯时,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此项权利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非继承人提起诉讼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遗产主要是不动产时,提起诉讼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4.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14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继承人自愿表示放弃继承且有证据证明的,继承人反悔,不予承认;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受他人胁迫作出的,或者继承人的生活条件严重恶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可予承认。

146.遗产分配的方法有哪些?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系同等亲密,分配遗产时不应有大的差别。但是,由于相互扶养关系事实上存在亲疏差异,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生活能力等又不同,分配遗产时也不能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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