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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左传》以事解经

作者:赵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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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左传》,昭公二年,晋少姜卒,晋侯因非夫人,不敢以私烦诸侯,故辞鲁君;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昭公如晋,晋侯感到执其卿而朝其君,事有未妥,辞鲁君;二十一年,晋因有军事,无暇待宾,辞鲁君。这三次晋辞鲁公,情况各有不同,而晋国对鲁国都没有什么恶意。昭公十二年,晋不满于鲁而辞其君,是对鲁国不友好的表示。《公羊》、《谷梁》于有关史实多阙,偶尔涉及,也与《左传》不同。昭公二年《公羊传》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传》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又云:“公如晋而不得入,季孙宿如晋而得入,恶季孙宿也。”《谷梁传》昭公十二年云:“季孙氏不使遂乎晋也。”《公》、《谷》两传因所据事件背景资料与《左传》各异,解说经义也判然有别。由此可见记载具体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对于理解《春秋》含义的重要作用。

复如,《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由于种种原因,《春秋》所载,与历史事实有时并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揭示事实真相就显得更为重要。如:

例一: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

例二:

桓公十八年《经》: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

《左传》: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齐人杀彭生。

例三: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传》: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例四: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传》: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

例五: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左传》: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

以上诸例,都是鲁君被杀,而《春秋》以“薨”“卒”书之。

《春秋》中也有相反的情况,即事实并非弑君而《春秋》书弑。如:

昭公十九年《经》: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左传》:夏,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

类似这样弑而言薨卒、非弑而书弑的例子还有几起。这类条目,《春秋》的记载不仅与历史事实相去甚远,而且真伪杂陈,极易混淆。若不依据事实,澄清真相,就连最基本的史实都无法了解,其他更无从谈起。《左传》对应经文,叙述原委,事实真相因此而明,《春秋》笔削之迹,褒贬之义,也因此而得以显现。

叶梦得云:“学者多言《春秋》自为一经,不期于传而自明,岂有是哉!且如公子翚实弑隐公而经不载翚弑,赵盾非实弑君而经加之弑,晋文公实召襄王而经言狩,季孙意如实逐昭公而经言孙,若不假之传,则其事何从而见?以《左氏》考之,若董狐书赵盾弑其君;南史书崔杼弑其君;孙林父言臣之名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宁殖逐其君。以《礼记》考之,若言《鲁春秋》晋里克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而杜预又载《汲冢周书》魏史之文曰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之类。此犹可略见古史之体,使古史之文皆止于此,则事之详后世乌得而闻乎!吾以是知《春秋》者古史之凡,而其目则在史,第未必为今之《左氏》尔。”刘知几曰:“必执二传之文,唯取依《经》为主,而于内则为国隐恶,于外则承赴而书,求其本事,大半失实,已于《惑经》篇载之详矣。寻斯义之作也,盖是周礼之故事,鲁国之遗文,夫子因而修之,亦存旧制而已。至于实录,付之丘明,用使善恶毕彰,真伪尽露。向使孔《经》独用,《左传》不作,则当代行事,安得而详者哉?盖语曰:仲尼修《春秋》,逆臣贼子惧。又曰:《春秋》之义也,欲盖而彰,求名而亡,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寻《左传》所录,无愧斯言。此则传之于经,其犹一体,废一不可,相须而成。如谓不然,则何者称为劝戒者哉?儒者苟讥左氏作传,多叙《经》外别事。如楚、郑与齐三国之贼弑,隐、桓、昭、哀四君之篡逐,其外则承告如彼,其内则隐讳如此。若无左氏立传,其事无由获知。然设使世人习《春秋》而唯取两传也,则当其时二百四十年行事茫然阙如,俾后来学者兀成聋瞽者矣。”叶梦得、刘知几论《左传》事实对于《春秋》的重要性,颇有说服力,故具列之,以为佐证。

(三)判得失明书法《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孔子作《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春秋》所载事件,是非得失往往不甚了了,需借助于传文而后明。此类例子为数甚夥。这里限于文公初年略举数事。

例一:

叶梦得:《春秋考》卷一“统论”。刘知几:《史通·申左》。

文公二年《经》: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左传》: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

例二:

文公二年《经》:公子遂如齐纳币。

《左传》: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

例三:

文公三年《经》:夏五月,王子虎卒。

《左传》: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来赴,吊如同盟,礼也。

例四:

文公四年《经》:夏,逆妇姜于齐。

《左传》: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鲁也。

例五:

文公五年《经》: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会葬。

《左传》:五年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以上所举各例,经文的记载大多连事实都不很明了(如例一至例四),褒贬之义更是无从知晓。《左传》述其事,辨其理,是非得失,一目了然。

《左传》叙事,往往与解释《春秋》书法的文字相配合。这一类型,除“五十凡”、“君子曰”之外,文中有明显提示的即达一二百处,其中以“书”、“书曰”作提示的有七十余例,出现“不书”五十八例,其余“未书”、“不先书”、“称”、“不称”、“言”、“不言”之类,不一而足。这里以僖公时期为限略举数例。

例一:

僖公二年《经》:“虞师、晋师灭下阳。”《左传》云:“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虞公许之,且请先伐虢。宫之奇谏,不听,遂起师。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

例二:

僖公十六年《经》:“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十七年《经》:“九月,公至自会。”《左传》云:“十七年)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又云:“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

例三:

僖公十九年《经》:“梁亡。”《左传》云:“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止。’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八年《经》:“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又云:“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例五:

僖公二十九年《经》:“夏六月,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左传》云:“夏,公会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慭,盟于翟泉,寻践土之盟,且谋伐郑也。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

如上所引,例一,晋主谋伐虢而《经》先书虞;例二,僖公止于齐而《经》称公至自会;例三,梁亡而不书其主;例四,晋侯召周天子会诸侯而《经》云天王狩于河阳。例五,诸侯之卿与会而《经》不书。凡此诸例,《春秋》书法因与事实对照而显得彰明,而《左传》所叙事实,也在解经中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左传》叙事与解经的文字互相配合,可谓相得益彰。

三、以事解经与孔门家法运用历史事实,是孔子及其后人解说《春秋》的法宝。

(一)孔子不以空言说经《春秋繁露·俞序》云:“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故引史记,理往事,正是非,见王公。史记十二公之间皆衰世之事,故门人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繁露·精华》云:“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汉书·艺文志》云:“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不可以书见”的内容,是孔子微意之所在,而要将《春秋》“刺讥褒讳挹损”之义揭示出来,就必须联系这些“不可以书见”的事实。孔子口授弟子在前,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在后,实际上都贯彻了孔子“不以空言说经”的意图。

(二)子夏说《春秋》重“萌”“渐”

《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子夏是孔门高弟,长于《春秋》之学。他对于《春秋》的见解,已难窥其全,而他解说《春秋》的基本方法犹可考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说《春秋》也: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又云:“子夏曰:‘《春秋》之记臣杀君,子杀父者,以十数矣。皆非一日之积也,有渐而以至矣。’凡奸者,行久而成积,积成而力多,力多而能杀,故明主蚤绝之。”《春秋繁露·俞序》云:“故子夏言《春秋》重人,诸讥皆本此,或奢侈使人愤怨,或暴虐贼害人,终皆祸及身。”又云:“故卫子夏言: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胁穷失国,掩杀于位,一朝至尔。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岂徒除祸哉,乃尧舜之德也。”《繁露·二端》云:“春秋》至意有二端,……小大微著之分也。夫览求微细于无端之处,诚知小之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繁露》概括《春秋》“至意”,与子夏之重“萌”、“渐”若合符节。《孟子·离娄下》云:“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洪业曰:“孔门《春秋》之教,有文,有义,文则旧史之陈篇,义则孔子之新裁;文则属辞比事,有时而失之乱,学者习之深,然后可免;义则君人者将持势除患,蚤绝奸萌,虽乱臣贼子闻之而亦惧也。孟子谓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欤?”《春秋》之文,据旧史笔削而成,《春秋》之义,赖旧史所载事实而明。子夏重视事之“萌”“渐”,目的就是依据史实,从事物发展的终始本末中悟出成败得失之理,借鉴往事,着眼现实,杜渐销萌,防患未然。这正是孔子笔削精义之所在,也是《春秋》价值的最高体现。

(三)《公》、《谷》以事解经《春秋》出于旧史,它与历史事实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历史事件本身乃至于它的各种因素和各个环节,如人物、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经过等,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对于经文的理解。解释经文,不能离开史实。《公羊》、《谷梁》两传的作者也深明此理。

《公羊传》大约有570条,《谷梁传》大约有750条。两书虽不像《左传》那样以补充事实为主,但大多数条目都涉及史实或与史实有关联。两传叙述事件较为具体者,《公羊传》有50余条,《谷梁传》有30余条。以僖公时期为例,《公羊》、《谷梁》两传都涉及的事件有:僖公二年,晋假道伐虢取虞;三年,阳谷之会;九年,葵丘之会;十年,里克事;

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

二十二年,泓之战;三十三年,殽之战。《公羊传》涉及的事件有:僖公元年,齐桓公杀姜氏;季友、公子庆父事;四年,齐人执袁涛途;十年,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谷梁传》有:僖公元年,公子友获莒挐;十二年,楚人灭黄;十九年,梁亡。

《公羊》、《谷梁》两传解经,有时明知某事不能确知,却又不能不涉及,这类条目尤可见出两传对史实的重视。如,隐公八年《经》云:“冬十有二月,无骇卒。”《谷梁传》云:“无侅之名,未有闻焉。或曰:隐不爵大夫也。或说曰:故贬之也。”又如,成公元年《经》云:“秋,王师败绩于贸戎。”《公羊传》云:“孰败之?盖晋败之。或曰:贸戎败之。”两传解经,有明确承认某事“无闻”、“未闻”、“未有闻”、“未知”者,有在判断句前著一“盖”字以示存疑者,有标明“或曰”、“一曰”、“其一曰”、“传曰”、“其一传曰”、“或说曰”并存诸说者。类似的字眼,两传中至少有50处。明知事实不能确知而又无法回避,说明事实对于解经不可或缺。

《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及末世口说流行,故有《公羊》、《谷梁》、邹、夹之传。”《春秋》“不可书见”而孔子“口授弟子”的内容,可能也包括《春秋》的微言大义,但主要应是指事实。弟子说《春秋》“失其真”,故左氏“论本事而作传”,书成后为免时难,“隐其书而不宣”,可为“褒讳贬损”指事实之注脚。《公羊传》、《谷梁传》所发《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及种种忌讳之辞,更足以说明《春秋》“不可书见”者主要是事实。三传既以解释经文为己任,考见《春秋》“不可书见”之辞,进而推求其义,自属必不可少之步骤。此理既明,以事解经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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