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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离娄下》云:“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滕文公下》云:“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春秋繁露·俞序》具体内容可参阅杜预《春秋释例》、陆淳《春秋集传纂例》等。据《左传》,城有时与不时之别,又有城、筑之分。《谷梁传》所言,失之笼统。
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春秋》以史为载体,“窃取”旧史之“义”而“加乎王心”,寄托王道理想,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以期拨乱反正。《春秋》对于旧史,事有笔削,辞有因革,《春秋》之义,即蕴含其中。依据旧史,笔削见意,是《春秋》的根本特征。正因为孔子的思想和见解,寓于笔削之中,所以后世可以通过《春秋》了解和评判孔子。从理论上说,笔削之于《春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春秋》所笔者易见而所削者难知,故后世对三传涉及经文所“不书”的内容(也即所谓无经之传)多有误解甚或加以指责。有鉴于此,下面拟就三传解释《春秋》不书之例的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列举,在此基础上论证这类无经之传存在的合理性。
一、三传所发不书之例在以往的研究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学者对《左传》涉及《春秋》不书的内容颇为注意,批评集中而且尖锐,而对《公羊》、《谷梁》两传中类似的内容,则往往视而不见,或存而不论。笔者以为,无经之传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对此采取简单化的态度随意指责、否定,或者有意回避,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三传所载与经文无直接关系的条目,究竟是附赘悬疣,还是解经所应有的内容?三传提供的相关资料,应该是我们作出判断的根本依据。
(一)鲁君即位春秋时期,鲁国共有十二位国君。《春秋》书其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不书即位者四:隐、庄、闵、僖。三传对于《春秋》不书四君即位,都有具体解释。
例一:
隐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
《谷梁传》: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为公也。君之不取为公何也?将以让桓也。
《左传》: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
例二:
庄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君弑则子何以不言即位?隐之也。孰隐?隐子也。
《谷梁传》: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
《左传》:元年春,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
例三:闵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不言即位。孰继?继子般也。
《谷梁传》: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左传》:元年春,不书即位,乱故也。
例四:
僖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传》: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
《谷梁传》: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左传》: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
如上所示,《公羊》、《谷梁》两传于四君之“不言即位”,《左传》对四人“不书即位”、“不称即位”,都有具体说明。尽管三传对以上诸君不书即位的解说不尽一致,但试图作出解释却是不约而同。《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谷梁传》定公元年云:“即位,君之大事也。”“君举必书”是史官记事的一条重要原则。虽观社之类的小事,史书也必加载录,何况是国君即位这样的大事?《春秋》不书四君即位,说明它不同于一般的史法。三传解释《春秋》不书四君即位的原因,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二)天子诸侯等人丧葬天子、诸侯、鲁君及夫人、公子丧葬,《春秋》或书或不书,三传对经文所不书者,也多有解说。
1.天子隐公三年《经》:三月庚戌,天王崩。
定公元年《经》云:“元年春,王。”《谷梁传》云:“不言即位,丧在外也。”按:《公羊传》云:“定何以无正月?……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春秋》定公元年不书即位,是因定公即位不在正月而在六月之故。两传相较,当以《公羊》为优。《谷梁传》所释,不如《公羊》明晰。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诸侯记卒记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时也。
春秋诸王,经文书其崩者九人:平、桓、惠、襄、匡、定、简、灵、景。九人之中,《春秋》书其葬者五人:桓、襄、匡、简、景。不书其葬者,有平、惠、定、灵四王。同是天王崩,为什么时而记崩记葬,时而记崩不记葬?《公羊传》认为天子记崩不记葬,是因为其丧葬有固定的日期,也就是《左传》隐公元年所说的“天子七月而葬”。桓公十五年三月桓王崩,庄公三年五月始葬,历时七年,故《左传》云:“葬桓王,缓也。”宣公二年十月匡王崩,三年正月葬;襄公元年九月简王崩,二年正月葬;昭公二十二年四月景王崩,同年六月葬。此三王之葬,均未及七月,为过速。文公八年八月襄王崩,九年二月葬,正合天子七月而葬之礼,经载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公羊传》云:“王者不书葬,此何以书?不及时书,过时书,我有往者则书。”《春秋》书法,正是在“书”与“不书”的对比中得以显现。
2.鲁公及未逾年之君例一:
《左传》隐公元年: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例二: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
《谷梁传》:公薨不地,故也。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
《左传》: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
例三: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谷梁传》:不地,故也。其不书葬,不以讨母葬子也。
例四: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传》:子般卒何以不书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
春秋十二公之中,桓、庄、僖、文、宣、成、襄、昭、定公九人,经文皆书其薨、葬。隐、闵二君遇弑,《春秋》也都书“公薨”,而不书薨地,不书其葬,以区别于正常死亡之君。事实上,两君并非不葬。桓公虽主谋弑隐,但却害怕担当篡弑的罪名。《左传》云“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说明桓公试图竭力掩饰弑君的罪行。既然如此,焉有不礼葬隐公之理?闵公之弑,谋出共仲、哀姜。事后共仲奔莒,旋即自杀,哀姜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僖公嗣立,元凶得除,闵公之葬,亦当在情理之中。《春秋》不书二君之葬,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史笔。《公羊》、《谷梁》以“贼不讨”或“不以讨母葬子”来解释经文含义,《左传》以为“不成丧”,理解不尽相同,但都在探求隐、闵二君之葬不书于经的原因。这种努力,对于理解《春秋》,显然并非多余。子般即位而遇弑,《春秋》书“子般卒”而不书其葬,《公羊传》认为子般是未逾年之君,因“无子不庙”而不书葬,意在解释《春秋》书法。惠公之薨、葬均在春秋之前,而改葬在隐公元年。国君无论初葬抑或改葬,史书都应载录。隐公以桓公为太子,故让而不敢为丧主,与元年不称即位,母不称夫人都表示隐公摄政而有让桓之意。《左传》载其改葬之事,说明《春秋》所以不书改葬之故,用意正在于此。
3.其他诸侯例一:
僖公九年《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为襄公讳也。
例二:
僖公二十三年《经》: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盈乎讳也。
《谷梁传》:兹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
例三:
宣公十八年《经》:甲戌,楚子旅卒。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之书葬,辟其号也。
例四:
《左传》成公十年: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茷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春秋》书诸侯之卒,共有一百二十二例,经文书其葬者八十一,而不书葬者四十一。胡安国云: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怠于礼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讨其贼而不葬者,有讳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避其号而不葬者。宋殇、齐昭,告乱书弑矣,而《经》不书葬,是讨其贼而不葬者也;晋主夏盟,《春秋》书弑、杀者不计在内。
在景公时告丧书日矣,而《经》不书葬,是讳其辱而不葬者也;鲁、宋盟会未尝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者也;吴、楚之君书卒者十,亦有亲送于西门之外者矣,而《经》不书葬,是避其号而不葬者也;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会,无其事,阙其文,鲁史之旧也。讨其贼而不葬,讳其辱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号而不葬,圣人所削《春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这些所谓”不葬“的条例,都关乎《春秋》书法和微言大义。关于”不葬“的具体情况,前人也多有论析。如汪克宽云:滕、邾屡朝鲁,而滕七君书卒,三世不书葬;邾亦七君书卒,五世不葬。莒、宿书卒皆不葬,是皆怠于吊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会。”石光霁对这些事实的理解略同于汪氏,并云:弱其君者,所以怠于礼。“怠于礼”与弱其君两者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君遇弑而贼不讨,《春秋》不书葬,以罪臣下,以为不讨贼不足以为臣子。吴、楚之君,《春秋》书其卒者凡十人: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襄公十二年,吴子乘卒;十三年,楚子审卒;二十五年,吴子门于巢卒;二十八年,楚子昭卒;昭公元年,楚子麇卒;十五年,吴子夷末卒;二十六年,楚子居卒;定公十四年,吴子光卒;哀公六年,楚子轸卒。而十人之葬,无一胡安国:《春秋传》卷一。
汪克宽:《春秋胡传附录纂疏》卷一。
石光霁:《春秋书法钩元》卷四“凶礼”。
见于《春秋》。襄公二十九年,葬楚康王,鲁公亲往送葬至西门之外,《春秋》亦略而不书。《公羊传》所谓“辟其号”,实际上体现了孔子“正名”的思想。《左传》成公二年载孔子之言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礼记·坊记》:“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啖助云:“吴、楚之君不书葬者,不可言葬(吴)楚某王也。”《春秋》不称吴、楚、越王之丧,是“恐民之惑”,故“辟其号”,其中含义极深。《谷梁传》昭公十三年云:“变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失德之君不书其葬,当含有“治其罪”的意思。
4.鲁夫人例一:
隐公二年《经》: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传》:夫人子氏者何?隐公之母也。何以不书葬?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将不终为君,故母亦不终为夫人也。
《谷梁传》:夫人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
例二:
隐公三年《经》: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三“诸侯葬”。
公故,曰君氏。
例三:
哀公十二年《经》: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传》: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春秋》书鲁夫人薨、卒,同时书其葬者,共有十人:庄公二十一年,夫人姜氏(文姜)薨;僖公元年,夫人姜氏(哀姜)薨于夷;文公四年,夫人风氏(成风)薨;十六年,夫人姜氏(声姜)薨;宣公八年,夫人嬴氏(敬嬴)薨;襄公二年,夫人姜氏(齐姜)薨;四年,夫人姒氏(定姒)薨;九年,夫人姜氏(穆姜)薨;昭公十一年,夫人归氏(齐归)薨;定公十五年,夫人姒氏(定姒)卒。《春秋》书鲁夫人薨、卒而不书其葬者,也有三人。隐公摄位,有让桓之心,故经文书声子之卒而不称夫人,不书其葬。桓公之母,薨在隐公之时,桓公尚未为君,《春秋》特书“夫人子氏薨”而又不书其葬。陈傅良云:“声子则曷为称君氏?隐不以夫人之礼丧其母也。于是隐将让桓,不以声子伉仲子也。隐不以夫人之礼丧其母,其曰君氏者,亦修《春秋》之辞也。是故不曰子氏,且不言葬。曰子氏卒,且言葬,则疑于定姒。”《春秋》不书两夫人之葬,以显示隐公让桓之志,表现对隐、桓关系的看法,可谓用心良苦。孟子为昭公夫人,吴女。《春秋》记“孟子卒”而不书其葬,亦有隐衷。《礼记·坊记》:“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陈傅良:《春秋后传》卷一”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曰:‘孟子卒。’“左传》哀公十二年孔颖达疏:《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春秋》无此文,《坊记》云然者,礼夫人初至,必书于策,若娶齐女,则云夫人姜氏至自齐,此孟子初至之时,亦当书曰夫人姬氏至自吴。同姓不得称姬,旧史所书,盖直云夫人至自吴,是去夫人之姓直书曰吴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礼明著,全去其文,故今经无其事。”孟子初至,《春秋》不书其姓,且不云至自吴,是出于隐讳之目的。经文不书孟子之葬,也同出一理。因为如果要记载孟子之葬的话,按成例应书“葬我小君某姬”这样一来,《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春秋》不著夫人出自吴的苦心经营,都将徒劳无功。《公羊》、《谷梁》认为《春秋》书“孟子卒”是“讳取同姓”经文不书孟子之葬,则是为了讳得更加彻底。
(三)征伐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以武力相征伐。此类事件,《春秋》有书有不书。三传对经文所不书者,也时有阐释。
例一:
《左传》隐公元年: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
例二:
《左传》隐公十一年: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宋不告命,故不书。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
例三:
庄公十八年《经》:夏,公追戎于济西。
《公羊传》:此未有言伐者,其言追何?大其为中国追也。此未有伐中国者,则其言为中国追何?大其未至而豫御之也。《谷梁传》: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于我也。
《左传》:夏,公追戎于济西。不言其来,讳之也。
例四:
《左传》僖公九年:齐侯以诸侯之师伐晋,及高梁而还,讨晋乱也。令不及鲁,故不书。
例五:
《左传》哀公元年:吴王夫差败越于夫椒,报槜李也。遂入越。……三月,越及吴平。吴入越,不书,吴不告庆,越不告败也。
以上五例,一事与鲁有关,四事为其他国家互相征伐。祀与戎为国之大事。根据史官书法原则,有关本国的军事行动,鲁史自应载录。他国征战,鲁史是否也应记载呢?隐公元年杜预注云:“隐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于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隐公十一年注云:“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承其告辞,史乃书之于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于典策。”这些事件,不管是记于“典策”,还是书于“简牍”,都见于史官记载,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左传》作者在二百年之后尚能详知有关史实,即是明证。《国语·鲁语下》云:“吴伐越,堕会稽,获骨焉,节专车。吴子使来好聘,且问之仲尼。”可见吴入越也见于鲁史载录并为孔子所知。《春秋》记诸侯征伐之事颇多。如隐公二年云“夏五月,莒人入向”;“十二月)郑人伐卫”;四年云“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夏)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同是诸侯征伐之事,同见于史册记载,《春秋》为什么有书与不书之别?有些事件不书于经,又是什么原因?《左传》通过归纳《春秋》凡例,以“告”与“不告”来理解书与不书,说明书与不书,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是理解《春秋》的重要方法。从《春秋》记载的本身来看,对某些经文所不书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补充、说明,也是必不可少的。庄公十八年称“公追戎于济西”,仅仅记载了事件的部分内容,显得突兀,难以理解,故三传分别结合经文,探讨不言戎人来伐之义。
(四)会盟往来《春秋》不书诸侯会盟及往来之事,传文有所阐释者,各有两例。先看会盟之事。
例一:
《左传》隐公元年: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请师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不书,非公命也。
例二:
宣公七年《经》:冬,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于黑壤。
《左传》:晋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晋人止公于会,盟于黄父。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
会盟是春秋时期的大事,对各国政治、军事、外交影响极大,故为各国所重视。“会盟”二字,后世常常连用,是为混言,析言之则会与盟实为二事。诸侯之盟必有会,而会未必有盟。《左传》僖公七年载管仲之言称:“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春秋》记载诸侯会盟之事,数以百计。隐公元年《经》云:“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杜注:“客、主无名,皆微者也。”鲁、宋之微者盟,《春秋》载之。同年公子豫与邾人、郑人盟,经文为何摈而不录?《左传》解释说,因为“非公命”,故“不书”,是将《春秋》书法与一般的史笔区分开来,说明其中包含着对权臣的贬抑。《左传》文公十五年云:“凡诸侯会,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僖公元年云:“讳国恶,礼也。”黑壤之盟,鲁公为晋人止于会而不得与盟,是鲁君本人和鲁国的巨大耻辱,《春秋》书诸侯之会而不书其盟,正是讳“君恶”、“国恶”的具体例证。昭公十三年《经》云:“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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