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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曾屠户”的凶残与尴尬

作者:董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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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墨绖出山了,到省城长沙就任“团练大臣”。其“法定”的职责,按上谕中的准确说法,即所谓帮同巡抚“办理本省团练乡民、搜査土匪诸事务”。显然,主旨在于维持本地的治安。事实上,曾国藩并没有恪遵上谕心甘情愿地仅做个尚挂“帮同”两字的团练头子,而是借端练起一支有别于清朝“经制兵”的“异军”。对个中机抒拟在下一节中专析,这里要说的是他借助团练査办“土匪”以及在湖南官场中处境的有关情形。

出自当年统治阶级口中笔下的“匪”字,是对所谓“造反”、“作乱”的“不法之徒”的贬义泛称。其具体种类的指称可谓五花八门:如对太平天国起义者称“粤匪”、“发匪”,对捻军起义者称“捻匪”,对少数民族起义者根据不同民族所属称“苗匪”、“回匪”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天看来属正式而公开的武装起义者。此外还有特指会党的所谓“会匪”,特指所谓“邪教”成员的“教匪”等。至于“土匪”,一般是指在地方上从事暴力活动者,其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来个“反向”地望文生义,把当时出自清方人员口中笔下的“土匪”即一概认为是具有正义性者,而需要作具体分析。具有明显的反清革命倾向、行动上惯于除恶济良者当然应该算是有较强的正义性,而只是以劫掠为生、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味逞强施暴者则不尽然,因为受其扰害的不只是豪绅,也往往祸及平民百姓。在任何社会制度下,生民的正常生活都不能离开起码的社会秩序条件。

其实湖南的所谓“匪情”是非常严重和复杂的。曾国藩在给清廷的一道奏章中就具体说到,其“会匪”名目繁多,有分别属添弟会(按:即天地会)、串子会、红黑会、半边钱会、一股香会等门派者。又有“教匪”、“盗匪”,前者或主要是指信拜上帝教的太平天国起义者,后者即指惯行盗窃、抢劫者当无疑义。还特别言及“痞匪”和“游匪”。所谓“痞匪”,是指“如奸胥、蠹役、讼师、光棍之类”的人等。而“游匪”列举出以下三种:“逃兵、逃勇奔窜而返,无资可归,无营可投,沿途逗留”,此其一;“粤寇蹂躏之区,财物罄空,室庐焚毁,弱者则乞丐近地,强者则转徙他乡,或乃会聚丑类,随从劫掠”,此其二;“大兵扎营之所,常有游手数千随之而行,或假充长夫,或假冒余丁,混杂于买卖街中,偷窃于支应局内,迨大营既远辗转流落,到处滋扰”,此其三。可见,曾国藩辈心目中的“匪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反清起义者,也包括通常所说的强盗之流;既包括不甘驯顺敢于反抗的所谓“莠民”,也包括刁悍害民的不法胥吏、兵痞。这种种“匪类”,只要相对固定地在特定地域内活动,则都包括在他们广义上的所谓“土匪”之列。至于其涉及的范围,当时在湖南全省几乎是遍地开花的,而曾国藩特别说到,“东南之衡(州)、永(州)、郴(州)、桂(阳),西南之宝庆、靖州,万山丛薄,尤为匪徒卵育之区”,也就是所谓“匪患”特别严重的地方。

总体上看,无论具体情况多么复杂,既然湖南当时的“匪情”如此严重,那么,必定是社会矛盾尖锐、环境动荡不安、清廷统治危机的直接表现。这不但在客观上是一种有利的革命形势,而且清方人员所谓的“匪类”中,也不乏直接就属起义力量者。曾国藩即言及,“粤逆入楚(按:‘楚’这里似特指湖南),凡人添弟会者,大半附之而去”,即不失为确证。清方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对其心目中“土匪”的关注和着力“清剿査办”,立意上与平时的“治安”大为不同,更主要的就是为防范和扼制响应反清起义的势力,削弱其社会基础。对此,曾国藩当然心知肚明,并且比其他有关人员显得更为敏锐和自觉,力倡用“重典”以锄强暴,以“威猛”来救时局,宣称为此自己即“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也“不复敢言阴莺”。他向君上这样奏陈,向朋辈如此表白,并且是再三再四,反复陈说。

在这一点上,曾国藩可谓“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做到。他镇压“匪类”,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一方面,是在驻所设局坐地审办;另一方面,是派遣属下武装赴“匪乱”之处镇压。

曾国藩的“审案局”,设在长沙城中鱼塘口他的行辕里。“匪犯”的获取途径或签派兵役缉拿,或札饬绅土踩捕,或着落户族勒令跟交,或即令事主自行擒缚。至于审办“匪案”情形,曾国藩曾向友人这样坦言:“匪类解到,重则立决,轻则毙之杖下,又轻则鞭之千百。敝处所为止此三科。巨案则自行汇奏,小者则惟吾专之。期于立办,无所挂碍牵掣于其间。案至即时讯供,即时正法,亦无所期待迁延。”这样审办“匪案”,根本没有认真核査的程序和时间,有的只是唯押送匪犯者的指认是听,兼以严酷的刑讯逼供,甚至是不讯而诛。想想看,那“止此三科”之下,岂能还有“匪犯”抗辩的余地,或是被“立决”,或是被杖毙,最轻者也要挨鞭笞千百!这样的“审案局”,岂不是血腥的阎王殿吗?

按照曾国藩向皇帝的奏报,在他设局的短短几个月间,对审办的“匪犯”,一共斩决一百四十名,立毙杖下者二名,监毙狱中者三十一名,此外,还有若干札饬各州县就地正法而没有解送来局者。谁知道,究竟有多少人的性命,是枉送在了曾氏“审案局”的刀斧棍棒之下!

那么,按照清朝司法常规,这种情况是“合制”的吗?当然不是。清律规定,非地方正印官不得受理民间词讼;即使有司法权的官员和机构,所办案事,也要由下至上逐级审转复核,特别是死刑案件,最终批准权是在皇帝,“盗案”者也不例外。当时曾国藩显然不是地方正印官,本来是不应有司法权的,而像他的审案局那样自主地审决盗案,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随心所欲,一意孤行,当然也是有违常规的。不过,这种情况又非全然瞒天过海,而是得到了清廷的认可甚至赞赏。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势下,清王朝为了“弭乱”的需要,采取了允许地方官员对“土匪”实行“就地正法”的变通措施。《清史稿》中对这一举措的实施及其对以后的影响,有这样的评述:

(地方上对土匪)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而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嗣军务敉平,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光绪七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等屡以为言。刑部声请饬下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勘,分别题奏。嗣各省督抚俱复称地方不靖,碍难规复旧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

由此可见,这不仅仅是特事特办,而是当时一个司法环节上的“变制”,并且造成以后多年相沿难改。而曾国藩当时在湖南的作为,对这种“变制”无疑是起了重要的推波助澜和迎合作用。因为他的“审案局”早在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间就正式设立起来了,而清廷布旨明确认可对“匪犯”的正法,也正是在此前后。这从此年三月十三日咸丰帝发布的一道上谕即可推知。该谕云:

前据四川、福建等省奏陈缉匪情形,并陈金绶(按:提督,时防江北)等奏遣散广东各勇沿途骚扰,先后降旨,令该督抚认真拿办,于讯明后就地正法。并饬地方官及团练、绅民,如遇此等凶徒,随时拿获,格杀勿论。现当剿办逆匪之时,各处土匪难保不乘间纠伙,抢劫滋扰,若不严行惩办,何以安戢闾阎?著各直省督抚,一体饬属随时查访,实力缉拿。如有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该地方官于捕获讯明以后,即行就地正法,以昭烟戒。

从中可以知道,在这道谕旨发布前不久,针对四川、福建“匪”情,以及被遣散兵勇为匪滋扰的情况,清廷即谕令相关省份督抚,可将匪犯就地正法。如果说那还是特事特办的话,那么,上引谕旨中对“就地正法”的放行范围,已明确推及“各直省”,即全国各地。曾国藩对“匪犯”的就地正法,也正是在清廷此项措施的酝酿之际和确定之初。对此,他虽不是独角独唱,但也明显在“前驱先路”之列。

当然,在咸丰三年以前,就因为有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受其直接影响,尤其是南方一些地方,清朝统治者心目中的“土匪”蜂起,社会秩序紊乱,所谓“治匪弭乱”对清朝来说迫在眉睫,有异于平时的对匪盗就地正法的事情便难免存在,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正是促使清廷到咸丰三年春间明令放开此举的宏观时势条件。曾国藩适应并积极利用了这种条件,心狠手辣地做起了“屠户”。他的更特别之处,就是虽说不是正式地方官员的身份,但以“巡抚令旗”行事,看似受巡抚委托,实则独断专行。他对“匪犯”实际处置上的严酷峻苛,简直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但他还觉得不够,对责他“猛厉”的人,认为是“少见多怪,俗人自生诧耳”,说自己“于古之猛烈者,曾不足比数”。并且,他坚持认为这是为势之所迫的必行之举,上为君国,下为民生,天经地义,功德无量。他曾明确声称,“书生好杀,时势使然耳”。仔细体味,这决不仅仅是为了找一个替自己开脱的借口,而是他心底一种真实使命感的表露。也正是由此开始,他在“书生杀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一发不可收拾。

至于派团勇出剿土匪,作为曾国藩的另一种手段,就带有了武装作战的性质。在当时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土匪”蜂起,诚然非同平时,而确有迎合太平天国起义的势头。特别是所谓“会匪”,更是有着相当的组织基础,乘机举事而明显具有反清意向者所在多有。其他种类的“土匪”也往往相机而动。总之,当时“匪患”不只限于一般性地劫掠,揭竿而起与官府对抗之事屡屡发生。曾国藩派团勇剿办的即多属这类“匪事”。

他首先是派团勇镇压常宁的匪乱。咸丰三年春间,据地方官报称,此股“匪徒”有数百人,“旗帜枪械俱全,沿途张贴伪示,称受伪东王札谕,劫掠富户,裹胁村民”。显然,他们具有响应太平天国起义的动静。而在曾国藩所派团勇武装抵达之前,这股举事者已为当地兵勇击溃。正在这时,又接报衡山有“匪徒”千余人,“执持器械、枪炮”滋事,于是遂命所派团勇改往衡山剿捕。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战斗,最后“匪”方被镇压下去。此外,曾国藩麾下团勇还赴省内其他诸多地方协同行动。当然,曾国藩他们也不能真的将其认定的“匪患”敉平,当时这类举事此起彼伏,防不胜防,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说到底,它不失为其时阶级和社会矛盾激化、革命形势发展的一种重要征象。

在当时的形势下,曾国藩对“匪患”忧愤交加,不管实效如何,总要尽其所能地争取赶快平定,为此简直是无所不用其极,对起事者的凶残、苛酷暴露无遗。与此同时,他表现出的专横跋扈、我行我素的处事态度和作风,也激化了与湖南地方文武官员层的矛盾,使他陷入了一种颇为尴尬的境地。

曾国藩酝酿出山和出山之初,张亮基为湖南巡抚。此人字采臣,号石卿,江苏铜山(今徐州)人,曾任云南巡抚、署云贵总督。咸丰二年(1852年)夏间太平军进入湖南,省城长沙受到威胁的时候,清廷任命张亮基为湖南巡抚,张亮基与随后成为湘系要员的有关人物,这时就有着较好的关系。像当时还在贵州地方上任职的胡林翼,就对张亮基颇表推重,说他“肝胆血性,一时无两”,是林则徐“一流人物”。胡林翼还为他的湖南老乡兼亲戚左宗棠出山做张亮基的幕宾,积极地铺路搭桥,既向张亮基力荐,又劝敦左氏听其建议,最后终于促成其事。任湖南巡抚的张亮基对曾国藩出山到省办理团练,也持颇为积极的态度。他初到湖南,没有根基,想借助湘籍人员的用心当是真诚无疑的。不过,曾国藩出办团练不日,张亮基便改署湖广总督,移驻湖北(旋又改任山东巡抚)。他离湘与曾国藩“握别”之时,许以二日给曾氏一封书信,保持经常联系,可见其间关系比较和谐。

张亮基改职后,湖南巡抚由原任湖南布政使的潘铎署理,仅两三个月,此人便以病免,改由原曾任过湖南巡抚的骆秉章复任此职。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里,该省的布政使是调原任云南布政使的徐有壬来担任,按察使则是由衡永郴桂道刚提升不久的陶恩培。这些官员中,潘铎与曾国藩不能和洽。骆秉章虽非奸诈刻毒之辈,但这时他内心里对曾国藩的做派也不以为然,只是出于种种原因,没有明里与他公开交恶,而实际上也并不尽心护持。有知情者这样评说:骆氏对曾国藩“心诽之”,只是因“见其所奏辄得褒答,受主知”,维持表面客套。可见,这时骆秉章对曾氏,最好也就是持一种虚与委蛇的态度。而分别任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徐有壬、陶恩培两人,则对曾国藩颇为嫉恨,处心积虑地与他为难。当时驻湖南的武官中,提督是鲍起豹,他对曾国藩涉身军务特别是染指绿营的做法极为不满,公开与之对抗,其麾下的一些绿营军官也推波助澜。这样,曾国藩及其所统团勇与“官军”将士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开来,以致在咸丰三年秋间酿成双方械斗,乃至发生绿营兵哗闹曾国藩公馆的严重事件。

这要从曾国藩赏识和延揽绿营军官塔齐布的事情说起。塔齐布,满洲镶黄旗人,托尔佳(一作“陶佳”)氏,字智亭。他起初在都统乌兰泰部下,由火器营护军擢三等侍卫,咸丰元年(1851年)至湖南以都司用,曾参与防御太平军对长沙的进攻。此人虽系旗籍,但少有腐化劣习,勤于职事,勇武异常,为人亦颇侠义。曾国藩到长沙编练团勇,见识其人,有心笼络为己所用。或记曰,塔齐布“每操军,执旗指挥,虽甚雨,矗立无惰容”,曾国藩见而“伟其才”,颇为器重,“令绾辰勇”。不但聘他教管练勇,曾国藩还着力为其升擢铺路搭桥,奏称他“忠勇奋发,习劳耐苦,深得兵心”,说自己今在省操练,常倚其人整顿营务,“军士皆乐为之用”,实“堪膺重任”,请求皇上予以“破格超擢”。并特别强调,“当湖南防堵吃紧之际,奖拔一人,冀以鼓励众心”。此时塔齐布已升至游击,又很快升署抚标中军参将。他对曾国藩也由衷钦佩和感戴,唯命是从,他们两人间建立起了一种非同寻常的关系。

曾国藩不仅掌控塔齐布个人,还把手更深地伸向了绿营。最典型的事情就是传令营兵与他的练勇一道会操。本来,绿营为清朝“经制兵”(即由国家经理节制的具有定编的正规军、常备军)之属,而曾国藩只是一个受命操办团练的人员,他对绿营兵本是无权干预的,而绿营方面也多不买曾国藩的账,视其练勇更乃乌合之众,不屑与之为伍。而曾国藩对绿营兵日常游惰不武的弊情知之甚深,既忧且愤,要想通过与他的练勇一同会操来矫治其弊,并借以树立和张扬自己的权威。他的传令会操之举,自然得到塔齐布的积极响应,率部坚持参加。而其他营伍,则消极对抗,甚或鲜有来者。官弁中更是不乏坚决抵制者,认为这是曾国藩对他们的有意侮辱,像长沙协副将清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人物。他不但拒绝参加曾国藩要求的会操,并且借端生事,极力挑唆绿营上下对曾国藩的不满。

曾国藩则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地位,通过奏参的手段想要把清德打压下去。他在一个专折中弹劾其人“性耽安逸,不遵训饬,操演之期,从不一至,在暑偷闲,养习花木”,“一切营务武备,茫然不知,形同木偶”,说是“疲玩如此,何以督率士卒”!先是要求将他革职,随即又在另一折中附片,进而增列其罪端,要求更加重处罚,说“去年贼匪开挖(长沙)地道,轰陷南城,人心惊惶之时,该将自行摘去顶戴,藏匿民房;所带兵丁,脱去号褂,抛弃满街,至今传为笑柄”,“此等恶劣将弁,仅予革职,不足蔽辜”,应当“解交刑部,从重治罪”,以求“惩一儆百,稍肃军威而作士气”。曾国藩把对清德的奏劾,特别与“官兵”的流弊和“贼情”的急迫联系起来。对于前者,有言“军兴以来,官兵之退怯迁延,望风先溃,胜不相让,败不相救,种种恶习,久在圣明洞察之中,推原其故,总由平时毫无训练,技艺生疏,心虚胆怯所致”;对于后者,声言“现在逆匪围逼南昌,湖南已调兵数百,拟往救援”,“湖南本省防堵,亦在十分吃紧之际”,而在这种情况下,因“将士畏葸、疲玩已成锢习”,“劝之不听,威之不惧,竟无可以激励之术”,意思是说,之所以要求对清德予以严惩,是基于矫治官兵流弊以应付当前危局的考虑,此乃公忠为国,而绝非出于个人成见和私愤。为表白这种心迹,曾国藩上奏中还特别置语:“臣若稍怀私见,求皇上严密查出,治臣欺罔之罪”。

曾国藩保举塔齐布而奏参清德,显然是一柄剑上的双刃。他自觉义正理直,不能不为,当时在给友人的一封信中这样说鲍提军(按:指鲍起豹)到省,即宣言仆不应操练兵士,且将以军棍施之塔将(按:指塔齐布),自以黑白颠倒,不复能忍默。苟扪心自问,诚为君父,不为意气,即物论小有异同,亦难曲曲瞻顾。他又向张亮基通报此事,剖白他并非有意“侵官”,而是鉴于“世事败坏如此”,“清浊混清,是非颠倒”,而不能不作抗争。皇上对曾国藩的或保或劾的奏请,都基本上予以认可,对塔齐布又赏加副将衔,对清德则谕令革职拿问。

然而,曾国藩看似颇被朝廷信任的这种情况,并没有能够缓解他与湖南一些文武官员以及练勇与“官兵”之间的矛盾,甚至使得有关人员对他更为嫉恨,像提督鲍起豹就是这样。他与清德之间关系颇不一般,清德曾屡屡向他拨弄有关曾国藩、塔齐布的是非,而鲍起豹本来对曾、塔就非常不满,加上清德的火上浇油,更是变本加厉,竟至公然命令所统各营一律停止与练勇会操,说“提督见(现)驻省城,我不传操,敢再妄为者军棍从事”。这样一来,甚至连“塔布齐也沮惧不敢出了”,而“司道群官皆窃喜,以谓可惩多事矣”。绿营兵本来就轻侮练勇,在鲍起豹的支持纵容下,就愈加骄横,变本加厉地与练勇为难,其间越来越“龃龉不相能”,恶性的械斗遂接连发生。

七月里的一天,曾国藩的练勇在试枪的时候,误伤了标兵长夫,这正好给了绿营兵发难的一个机会,他们吹起号角,执旗列队,气势汹汹地向练勇发起攻击。城上的兵士都越堞而出,城中惊哗。曾国藩为了平息事变,对练勇中的试枪者予以鞭笞的惩罚,向绿营方面表示了歉意。曾国藩的隐忍虽然暂时平息了这场事变,但时隔不久,到八月间,又发生了一场更为严重的兵勇械斗事件。

绿营兵这次寻衅的目标是由塔齐布所教练的“辰勇”,绿营兵又是吹角列队地进行攻伐,表现得傲怒异常。曾国藩思忖,再向上次那样一味隐忍也不是办法,内斗停息不下来,何以治军,自己也会愈发被吏民轻视,于是变而采取了强硬的态度,给鲍起豹发了公文,点名要捕治绿营中的肇事者。鲍起豹接到文牒对曾国藩更增恼怒,他为了激化事端,表面上故意答应了曾氏的要求,将被其点名的肇事者捆绑到辕门示众。这下可激怒了绿营兵,他们“汹汹满街”地示威。曾国藩本来是想把肇事者问斩儆众的,见绿营兵大闹起来,怕引起更严重的事变,对案犯怎样处置,一时也犹豫不决起来。

而绿营兵日夜游聚城中,文武官员皆闭门不肯过问,最后绿营兵竟包围了曾国藩的公馆。这里处在巡抚的射圃,曾国藩本来认为是绝对安全的地方,绿营兵想必不敢到此胡闹的。哪里料得,他正在办公当中,竟有绿营兵持刀执予地闯了进来,刺伤护卫人员,差一点连曾国藩本人也伤及,这使他不免大惊,连忙去扣巡抚垣门求救。要说,巡抚胳秉章的处所仅一墙之隔,这里所发生的乱事,他不可能不闻不知,但等到曾国藩叩门求救,这才装出吃惊的样子。但他对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把逮捕的肇事者放掉,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由此也可为前边说到的,当时骆秉章对曾国藩的态度,最好是虚与委蛇一下而非尽心护持,提供一个典型例证。那司道以下的官员们对这件事的反应如何呢?知情者记述说,他们都认为是曾国藩的过于“操切”而激此事变。曾氏的属下、友朋自然感到气愤,怂恿将事情向朝廷奏报,曾国藩却感叹道:“时事方亟,臣子既不能弭大乱,何敢以己事渎君父?吾宁避之耳。”这种冠冕堂皇的话里,即使不能排除也可能包含一定的真情实意,而难堪局面之中的无可奈何实际上当更为主要。于是,曾国藩离开省城长沙,移屯到衡州去了。

体察曾国藩出山应办团练这段时间的情况,他面对太平天国起义造成的清朝社会的紊乱和危机,是想要尽力而为地有所补救。一方面是以严酷之极的手段,所谓“不拘常例”地镇压各种“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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