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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汇管理

作者:江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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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汇率

(1)外汇。外汇不等于人们常说的外币,它是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出纳人员在办理涉外收支结算业务时,必须掌握外汇的基本常识,才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外汇工作任务。

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即一切在国内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各种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债务的其他资产,都属于外汇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⑤其他外汇资产。

(2)汇率。汇率是外汇的价格,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或比价。要将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进行折算,就要明确标价方法和汇率种类,才能在外汇结算业务中准确进行外币折算。

①汇率的标价。在进行外汇折算时,由于选择计价货币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本国货币价格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例如: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即表示为用1美元可以兑换到6.8320元人民币。在直接标价法下,固定单位的外国货币兑换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称之为外国货币汇率上升,表示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之则表示外国货币汇率下降,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外国货币价格的方法。英国一直采用间接标价法。例如:1英镑=1.8065美元,即表示用1英镑可以兑换到1.8065美元。

②汇率的种类。汇率由于其具有时效性强和受环境影响大的特点,按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分类方法:

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在我国,外汇收支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和政策性单位,它们在收支外汇的过程中实行外汇买卖,以赚取买卖差价,其外汇标价方法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括企业)买入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括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中间汇率是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卖价之和除以2.例如,2008年某日,银行当天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6.8183元人民币,当天的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6.8457元人民币,则美元中间价为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对于企业而言,银行买入价则是企业的卖出价,银行卖出价则是企业的买入价,切记不可混淆。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汇率时效性相当强,例如,1月5日汇率为1美元=7.2779元人民币,但1月6日汇率可能是1美元=7.2790元人民币,后天则可能是1美元=7.2765元人民币等。在这种情况下,可按外汇买卖交割时间的长短来划分汇率。

即期汇率是指双方买卖成交后,在当天或于两天内付款,实行交割的汇率。

远期汇率又称为期汇汇率,是指外汇买卖在未来某一约定时期交割的汇率,常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和外币约定套期保值业务中为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或进行投机性交易时采用。

国际汇兑方式下的汇率。电子国际汇兑结算业务中,由于信用工具和外汇收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汇率。

电汇汇率是以电报、海底电缆或电传传达付款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不受利息因素的干扰,也无外汇风险,一般被视为汇率基准。

信汇汇率是以信函传达付款通知时使用的汇率。

票汇汇率是指银行买卖外币资产、支票或其他票据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票汇汇率。

2.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闭户(1)开户①开立外汇账户的注意事项凡符合《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开户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书到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账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②开立外汇账户所需条件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中资企业外汇专用账户。

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账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与开户相关的合同;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捐赠、援助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专项代理业务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国际旅行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营业执照;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账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其他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③开立外汇账户的要求如需开立外汇账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账户还需说明项目、有关情况和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2)使用①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②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③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④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3)变更①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②转户程序。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4)闭户①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账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②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3.外汇管理法规(1)外汇收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国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应当调回国内。同时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企业在对外汇收入进行管理时,要分清收汇项目、结汇项目以及不结汇项目的区别,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及时办理外汇核销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汇结算工作。

①全额结售外汇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⑦、⑧、⑩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的所得外汇收入。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②结汇项目。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后,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暂收代付或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③不结汇项目。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④外汇收入申报制度。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2)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①外汇账户付汇制度。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②银行售汇制度。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情况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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