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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应收项目管理制度

作者:杨晓丽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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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设计案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1.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2.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3.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业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4.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或年)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销售赊销的管理第十二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由分管负责人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10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日仍未回款的,应及时告知财务经理,并及时汇总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五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对客户应定期、不定期走访;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后5日内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业务主管及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账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负责人,并电话催收。

2.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惩罚。

3.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惩罚。

第二十条业务员在外出收账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二十一条清收账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收账时应收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为发票印章名称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二十四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10%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味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10%以上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时应争取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主管销售经理核准,报送总经理审批,转送财务部以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坏账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1%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第三十二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四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五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由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六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业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时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日起施行。

6.2企业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设计案例企业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尚未超过信用期,有的则逾期拖欠。一般来讲,逾期拖欠时间越长,账款催收的难度越大,成为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因此,进行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是提高应收账款收现效率的重要环节。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即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分析。所谓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是指企业在一基本时点,将各应收账款按照开票日期进行归类(即确定账龄),并计算出各账龄应收账款的余额占总计余额的比重。

账龄结构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提供了应收账款占用状况的翔实资料。通常情况下,赊销信用期越短,应收账款的过期数额、比重及坏账风险相应越高。例如,截至2001年3月底某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中,有600万元尚在信用期内,占全部应收账款的60%。过期数额400万元,占全部应收账款的40%,其中逾期一、二、三、四、五、六个月的分别为10%、6%、4%、7%、5%……2%,另有6%的应收账款已经逾期半年以上。对不同拖欠时间的账款及不同信用品质的客户……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出经济可行的不同收账政策、收账方案;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需提前作出准备,充分估计这一因素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对尚未过期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放松管理、监督,以防成为新的拖欠。通过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提示财务管理人员在把逾期款项视为工作重点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制定新的信用政策。

在作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时,也可以选择重要的顾客及其余额,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不重要的或余额较小的,可以汇总列示。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的合计数减去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应该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数。

6.3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制度设计案例第一章总则1.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

第二章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的处理1.各营业部门应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要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2.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

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

3.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4.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5.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6.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或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7.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8.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9.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业。

10.总管理处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11.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12.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3.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第三章附则1.本制度由财务部、营业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6.4业务员收款制度设计案例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本公司业务员收款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收款管理。

第二章账单分发1.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2.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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