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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1991年,继续实行县级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即“划分税款、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5年,实行“核定收支,包死基数,三年不变,增收全留,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到1997年底,不仅完全消化了历年累计的财政赤字,并结余7万元。1997年11月,全县会计人员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会计制度,统一委派人员,统一考核办法,统一奖惩措施。1999年“财政收费大厅”挂牌成立并开始办公,对预算资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2000年,县财政实施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到个人账户的办法。2001年,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县、乡、村的财务分别纳入县、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强化了财政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3年,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2004年在减免农业税的同时,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款400余万元。2005年,全县免征农业税,直接减轻农民负担2100万元。与此同时,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县直单位推行了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工作不断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2008年,全县财政收入4.65亿元,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达3342.57万元,县直单位缴存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4736万元,政府采购完成2730.95万元。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1991年-1993年,乡镇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补贴办法。1994年,县政府批转下发了县财政局《关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对乡镇财政管理的三种形式进行了调整。对翟店镇、西社镇采用“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总额分成”的办法;对清河镇、太阳乡实行“收支大包干”的办法;对其余7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补贴,补贴逐年递减”的办法。1998年,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县对乡镇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全县12个乡(镇)均成立了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2000年9月,中央财政部下发了《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县、乡政府的财政收支责任和调整支出范围。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完善了乡镇国库,强化分级管理。2001年3月撤并乡镇,财政所随之合并。同年9月,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成立。2005年,全县统一免征农业税。至2008年底,累计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9288.45万元。
第二节税务制度改革1994年,县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实行机构分设。8月1日,稷山县国家税务局和稷山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正式挂牌成立,并按照各自的征收范围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县国家税务局主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国家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工商税类11种: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类4种:农业税、农业特产费、耕地占用税、契税;费、基金、附加类6种:水资源补偿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管理费、林业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教育费附加。同时,全面开展纳税申报工作,为逐步取消专管员制度、实行分事分项管理创造条件。
1997年,制定和完善《稷山县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对其分类实行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委托代征。2001年,继续全面实行税收工作执法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和奖励制,此外开展“金税工程”。2005年,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工作方案》,从10月11日开始,对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前期数据进行全面详细的清理、整合、补充和迁移及补录工作。
第三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于1988年,曾成立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挂靠县城建局房产经营管理公司,主要工作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国有房屋出租价格。
1993年,根据上级房改部门要求,全县建设经济适用房1.8万平方米,解决了200余户住房困难。其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名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上级“房屋商品化”和“集资建设住宅房屋”等规定精神,在小北门外征地0.6公顷,集资建设独门小院式住房20座,出售给20个住户。1995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房改办部署安排下,在原露天剧院处开发建设住宅房屋,利用闲置土地1.5公顷,建造独院住房(二层)1万平方米,共进住80余户,初步缓解了城镇居民住房紧张局面。1999年7月,成立稷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局长兼任,并定编工作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成立稷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10人,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管理工作。7月7日,县房改领导小组组长(县长)主持召开了稷山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下发《稷山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稳步推进租金改革,加快公房出售步伐;积极争取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积极发展住房金融业务,通过建立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提高干部职工住房购置力,以消费需求增长,拉动县域经济发展。同时制定下发了《稷山县城镇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稷山县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细则》和《稷山县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3个文件,并附“租金增减因素系数表”、“计算租金公式”、“公房租金测算结果”和“公有住房标准价、成本价出售计算办法及说明”。是年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总数为25万元。至年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户,贷款额为17.5万元。
2000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山西省《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县政府出台《稷山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稷山县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及处理办法》、《稷山县职工住房补贴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稷山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房改办主要工作是:加强领导,多次召开住房公积金归集动员会议;加大力度,迅速归集住房公积金;严格管理,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加快步伐,修订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2002年,全县住房公积金“三项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较上年增长220.54%,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5.97万元,当年净增额77万元;住房公积金归集较上年增长69.5%,增加额48万元,当年贷款22.5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较上年增长1.93万元,当年增值收益8700万元,增加额68万元。是年,集资建房的单位有稷峰镇商住楼、供电公司住宅单元楼(稷圣路东)、稷山中学住宅楼和电影院住宅楼等。2003年-2004年,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有永恒工贸住宅楼、供电公司单元楼(稷峰街东头路南)、石油公司住宅楼、煤运公司住宅楼、稷王大厦商住楼、民乐住宅小区(一期)、物资公司单元楼、财险公司单元楼等。
2005年-2007年,开发建设的城镇住宅房屋有:粮食局四院1.38万平方米;富康小区7000平方米;广场花园小区8800平方米;民乐小区(二期)1.8万平方米;农机小区7980平方米;药材公司住宅楼6000平方米;综合大厦1.05万平方米;鼎盛花园小区6000平方米。三年共建设住宅房屋面积为7.61万平方米,全部用于安排城镇居民居住。
2008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精神,县房改办组织领导并安排进行了新农村安居房建设工作(即城中村改造住房建设),共新建新农村安居小区住宅房1.53万平方米。其中:南街村委会5290平方米,西街村委会4058平方米,原家庄新农村安居小区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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